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怎么分摊,一次性预付租金怎么分摊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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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会计处理
一次性收取房租的,应该在收到房租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房租收入÷(1+11%)×11%。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每个月分摊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价金,是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房租能不能一次摊销
一次性支付半年的房租,按月摊销,可以计入“预付账款”,按月摊销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1、预付房租时的处理: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按月摊销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贷: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必须预先发放的在以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对购货企业来说,预付账款是一项流动资产。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施工企业的预付账款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
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的"任性"——时而权责发生制,时而收付实现制!
确实,"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税务处理却很任性,时而要求是权责发生制,时而要求是收付实现制,然后满足条件的又可以回归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租金收入的专门规定——收付实现制原则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存在以下可能:
(一)租赁期限不跨年度
1.租赁期1年的,但是没有跨年——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1月至12月,虽然也是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没有跨年,那么收取的租金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租赁期间低于1年,但跨年的——反而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比如,2020年6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租金是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收取。
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虽然不足一年,但是"跨年"了,且"提前一次性"收取了房租的,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二)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
比如企业在2020年12月一次性收到一笔租金,属于租赁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租金。
(三)一次性租金不是合同约定租金全部的“一次性”——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却不是合同约定租金的“一次性”。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205年12月31日,不是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支付。
(四)正确理解"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关键词包含了"提前"和"一次性"。
作为企业来说,在租金延后支付的情况,肯定会选择执行税务上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实现推迟交税目的。
因此,重点就变成了对于"一次性"的理解了。如果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对于整个租赁期限来讲就不是"一次性",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有3次收取租金的次数,约定收款的日期也有3个,怎么能算"一次性"呢?
开办费一次性扣除好还是分摊扣除
分摊扣除好。开办费一般都是在企业开办之初产生。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分摊扣除可以使企业在往后的三年抵扣费用,就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一年房租怎么分摊
可以一个月一交,可以一个季度一交,可以半年交一次房租,房客可以根据个人财力,自己决定。
最好的选择就是一个月一交,这样其他钱可以做个理财,多挣些利息或利润出来。各有利弊。如果不计较一星半点儿的钱的话,可以选择半年一交或一年一次性交齐,这样比较省事,房东也比较喜欢一年一次性交齐的,大家都省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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