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分摊计税这个问题,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分摊计税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年房租可以分几次分摊
一年的房租最多可以分十二次分摊,最少可以一次性交齐。
房租的给付方式租户可以与房主协商。最常见的是一个月付、十二次分摊;三个月付、四次分摊;半年付,两次分摊。
无论怎么分摊,只要房主愿意接受就可以了,然后再将给付方式写进租房合同里。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额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各地规定不一,你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执行口。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但有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且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执行时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要求,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18万的房租一次性进费还是分期摊销
房租费是一次性进费还是分期摊销?
要根据这些房租费的租期时间的长短来定,如果是一年以内的房租费,可以一次性的记入当期费用,如果说是一年以上的租赁费用,那就要按照租期年度进行分摊,所以18万的房租费用,如果是一年的房租费,那可以直接进费用,如果说是一年以上的租赁费用,那就按照年度进行分摊。
房产税问题:房产出租预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
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只能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纳税人如何享受租金收入分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适用不动产租金收入分摊免税的适用主体只有自然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体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都不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各位纳税人注意了,当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更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了。
【例1】自然人李某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00万。
答:上述自然人李某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例2】自然人李某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50万。
答:上述自然人李某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3】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将单位自有非住房一套出租给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00万。
答:上述B公司出租不动产不能享受4号公告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政策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情形,且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文章分享结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分摊计税和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分摊计税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