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次性分摊税计算方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一次性分摊税计算方法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一次性分摊税计算方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需要按月分摊计算吗具体怎么做呀请问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当年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2÷12×10=10(万元)
一次性开票怎么分期确认费用
答:如物业管理企业是一次性开票收取全年物业服务费,会计做帐时要按12个月分期确定收入,除增值税外,其他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都按月分摊税金附加计算,印花税也不多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残保基金一年一次,一次性做管理费用就可以。
一次付款的服务费怎么按月分摊
既然是按月分摊,哪就是说应当是费用发生在哪一月就将金额知填列在哪月,预算与财务实际做账不同,做账一次性支付道的费用,可按实际使用月份摊销
借:待摊费用
贷专: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属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经营成本)
贷:待摊费用
八层电梯电费分摊计算公式
八层电梯电费分摊计算公式:
层楼旧房加装电梯的费用大概在60万~70万元,主要包括一次性安装费,设计费,设备费用,工程费用。
1、一次性安装费用:(合共约65万元)。
2、设计费用:约1万元~1、5万元。
3、电梯设备费用:约14万元/台(国产品牌)。
5、土建工程费用:约46万元;其他费用:约4万元。
6、日常运维费用。
电梯维保费用约3600元/年。
年检费用约1000元/年。
电费约2400元/年。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额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各地规定不一,你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执行口。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但有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且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执行时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要求,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