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6辆车分摊1个车位费,6辆车分摊1个车位费合理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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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归谁管
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应归国家所有。
小区车位属于公摊面积,为什么物业还要收巨额车位费业主是否都被蒙骗了
今天来讲一讲关于房产测绘和公摊面积分摊的事情。
房屋测绘由谁负责?开发商在开发楼盘过程中要经历两次测绘,一次叫预测绘,一次叫实测绘。预测绘和实测绘都是要由房管局下面的测绘中心来负责实施的,因为国家对房产测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而房产实际面积又跟小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最终面积是多少,需要一个权威机关给出权威数据,以后大家都按这个权威数据来说话,免得对房屋面积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打不清楚的官司。
预测绘基本上都是图上作业,开发商把经审批通过并备案的正式施工图拿一份报到房管局指定的测绘中心(一般一个地级市只有唯一一家,你想找其他人做也找不到),测绘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房屋测量规范》这个国家标准计算出每一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并按固定的分摊规则把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到套内面积上,就得到了每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这个建筑面积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拿来卖给小业主的面积(实际交付时还要根据实测绘进行多退少补)。
实测绘的时候还是这么同一帮人,还是按照同一个测绘标准,不过这次是拿着尺子等工具到已经完工的项目现场进行实际测量,每个数据都需要独立测量两次,并且两次的误差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这样用实际测量的数据再来计算一次房屋的实际面积,这个面积往往与预测绘面积不会完全一致,毕竟图纸上的尺寸要通过建筑工人勤劳的双手才能变成实体,而这个建筑的过程中想一点误差都没有,那肯定是不可能做到的。实测绘的面积也就是你产权证上的最终登记面积。
哪些共有共用面积需要分摊一幢房屋的共有面积包括以下部位: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以每一个独立楼幢为单位进行,所以才有公摊不出幢的说法。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注意注意,并不是小区所有的建筑面积都分摊掉了,只有单幢楼里只为本楼幢用户服务的共有部位才进行了分摊,为整个小区服务的部分并没有分摊到小业主的建筑面积内,小业主也没为这一部分建筑面积付钱买过单,所以那些停车库等部位所有权还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才有可能拿出来另外卖钱。
建筑面积的计算还是挺复杂的一件事情,所以小业主就别花心思自己去琢磨了,还是把这项工作交给当地唯一的权威机构——房管局指定的测绘中心吧。反正他们只有一把尺子,大家都按这把尺子来。作为小业主个体你就是有点什么想法最后还是绕不过测绘中心,所以只能选择相信测绘中心的专业水平吧。
车位的成本
普通地下车位建造成本大概为2500元/㎡,另外还有排水、照明平均费用约为200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约150元/㎡,耐磨地坪也要约150元/㎡的费用,那实际成本大概是3000元/㎡左右,直接乘以车位面积30-35㎡的话,基础成本一个车位的成本价大概是9-10.5万元!
小区车位费涨价归谁管
小区停车费调价,必须走完这四步骤小区停车费上涨,业主又该怎样维权呢?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业内人士建议,首先应明确知道小区停车费调节所必须经历的4个步骤。第一步,公布成本变化情况;第二步,拿出调整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第三步,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第四步,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和业主就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新的约定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A
谁的车位?
三种情形:归开发商、归人防、归业主
问:小区车位权属究竟归谁?
王竹:小区车位的权属一般有三种情形,分别属于开发商、人防部门或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规定的车位,可推定所指的是,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
(1)产权归开发商。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非建筑区划内的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由开发商取得产权。
(2)产权归人防部门。人防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为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人防工程均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人防办管理。
(3)产权归全体业主。地下停车场作为整个小区的不可分割的公共配套设施,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或者面积上或者投资上已经分摊在有效的销售面积之中,因而,其产权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问:业主对小区车位有无优先使用权?
王竹:《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车位有优先使用的权益。也就是说,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于小区业主使用,之后才能对外出租。
问:为什么要规定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
王竹:《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调研了深圳万科的多个楼盘,在此期间,刚好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即有一个投资商购买了万科某盘的多个车位,而他本人又不是该小区的业主,购买车位后,他采取临停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让小区业主遭遇高价停车难题,调研组成员认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小区业主公平享有小区配套服务的权益,因此在《物权法》74条中作出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问:业主既然对小区车位享有优先使用权,那么业主是否有权享有“只租不买”的权益?
王竹:从现行《物权法》第74条和相关规定来看,仅仅要求预留一定的残疾人停车位,要求开发商保留一定比例产权车位用于出租尚无法律依据,开发商是可以将全部的产权车位进行出售的。
B
政府该不该管?
放开停车服务价格,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问:小区车位是否应当放开政府指导价?
袁嘉:从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资源稀缺(自然资源)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小区的停车服务,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畴,放开价格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社会要评判一个机制的价值,还是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损益程度。是否需要放开价格管制,还需要考虑成本收益分析和进行实效研究。
在实效研究方面,要将价格管制可能带来的低效能与其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利带来的提升进行比较,如果进行价格管制的成本大于收益,就应该放开价格管制,如果相反,施行价格管制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话,政府就可以考虑恢复价格管制,但这种价格管制应当是一种最低程度的价格干预。
价格形成问题,首先是小区车位的供给量和业主的需求量共同决定了小区停车费的价格。由于短期内小区停车位的供给与需求缺乏弹性,需方对价格敏感度不高,短期内的停车需求量不受太大影响。而随着时间推移,供给与需求将更富有弹性,因此从长远看,小区若要提高停车费,在短期内比长期中更容易。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一放开停车费指导价,物管就马上出现单方面涨价的现象。
从本质来看,小区停车场的停车服务,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停车费价格过高终将引起更多的业主做出少买车、卖掉车甚至搬迁的决定,导致需求减少,进而影响小区车位所有者或委托管理者降低价格。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小区停车费的价格调整,会自动使停车位及停车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这便是“看不见的手”在配置资源。
如果采取价格控制的手段,比如设置价格上限,或许在短期内,供需双方对政府指导价不太敏感,但长期的情况完全不同,由于供给与需求富有弹性,其结果导致停车位大量短缺。再加上缺乏激励,最终,物管得到了低费用,业主得到了低质量的车位和服务。因此,经济学家会认为在停车服务市场中,人为控制价格模糊了正常指引社会资源配置的信号,无疑是低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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