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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水晶城共有多少栋楼
地址:常州天宁区横塘河东路水晶城
开发商:常州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费:0.75元/平米/月
栋数:32栋
房屋数:1998户
搞物业的都很有钱吗一个小区几百上千户,物业会收很多钱吗
物业公司的利润有多少?
在头条的发帖者看来,物业公司简直就是肥得流油。一年至少几十万,上百万的利润。
如果告诉你,相当多的物业公司,特别是小物业公司,一年下来利润也就几万元,甚至打平,你信不信?
自己搞过实体的,懂财务知识的,都懂得
分析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无非就是看它的收入和支出。
没有这种历练而又思维僵化的,他的最大优点就是油盐不进,除了自己想听的话任何话都当耳旁风。所以下面的帖子不必继续往下看了。
和其他实体不同,也更简单的是,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高潮和低谷,基本上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收支状况。
有企业经营经验的人,到小区走一圈,不用看账本,心里就有数,就能估计个八九不离十。
物业管理工作是做什么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定义:“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公司的钱从哪里来?都是从业主身上“搜刮”来的,说几十万、上百万的人,你交过那么多钱吗?
第一,物业公司的基本收入是明摆着的。小区的物业费是公开的,小区有多少户多大面积也是公开的。物业费乘以面积,一般小区,大概能有90%的业主交费。会小学算数的,自己简单估算一下,就能知道结果。
第二,物业公司还有其他一些收入。比如小区停车场和电梯里面的广告牌。很多人以为又是一块肥肉。不要当广告商是傻瓜,在你这里投广告能有多大效益?以移动公司为例,在电梯里的几块广告牌,一年也就给3000元。其他的都差不多。
停车位收入。几百台车的较大小区,这笔收入也可观。但是私有产权的停车场,私有业主要拿走一大块,公共地面的停车位,收入要归业委会账户,上面的情况,物业只收少量的管理费。老小区管理费很低,这笔钱就贴补给物业公司。
这其中,每台车每月交多少钱,总收入也能算出来。
有商铺的,房租收入归业主,与物业无关。
知道了收入,再看支出。
物业公司的支出也是明显的。
1,人员工资。比如大门口一个保安岗位,8小时一班就要三个人。每人每月至少休息4天。三个人就缺12个班次,没有人上班。需要人来顶岗。也就是说,一个值班岗位就要三个半人的工资。假设每个人工资3000元,公司还要替他交五险一金类的社保医保。一个人的支出,公司就要接近5000元。×3.5,就是一个岗位的总负担。少算点,就是15,000了。不必查花名册,看看你小区有多少岗位,加上办公室的管理处主任会计出纳。水电工。总工资很容易估算。
每年还有11个法定假日,物业必定要值班,按劳合法要给三倍工资。这个等于是一年多给一个月的工资。
员工工资都不必找物业要工资单,怀疑上面收入数字不确实的,会上网吧?到当地的招聘求职网上,看招聘岗位的工资就会知道。
办公室要办公室的费用,保安要有制服。这些都是钱。
2,电梯是特种设备,政府规定必须有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维保。每月巡视三四次。故障随叫随到。每年要技术监督局年检一次。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3,消防维保,也是专业公司承担,烟感,喷淋,主机,消防泵,防火卷帘,报警,费用也可观。
4,清洁费。现在为节省人工,一般是外聘保洁公司。
5,绿化费,要专门的绿化公司来打理。
6,水电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灭火器,指示灯等等,公共设施维修更换,除了大项目和房屋主体可以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上面这些都由物业费支出。也是一笔不算小的费用。
7,税金,大概是总收入5%的样子。
8,业主家的水费电费都是单独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的。但电梯的电费,高层楼宇加压水泵电费,公共部位的电费。很多都是24小时运转的,这由物业公司从物业费负担,是一大块。(有的地方,单列收电梯费,当然物业费会降低)
8,还有环卫消杀费,定期上门喷药灭虫。化粪池定期清运费。这个不多。
9,大城市,还有个物业管理协会费,一般是住宅局退休老干部搞的,摊派年费,楼盘大的数万,小的数千。
10,业委会活动经费,业主文体活动经费,业委会大会召开费用。少则几千,多则几万。
11,不可预见费。这个,当过大小老板的,干过企业的会计出纳的都知道。
不知道别问,就当不存在好了。
投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想都别想。
0033想到这些,大概差不多了。知道了一个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就是它的利润。
了解的人看了这个帖子,会有共鸣,也会会心一笑。想了解点新情况的人看的,会觉得,啊,原来是这么回事,这么个套路。
里面的一点企业经营常识,将来您有机会创业的时候,多少会有点点启蒙作用。
毫无财务基础,不懂又不感兴趣的,请您快闪勿喷,数字太枯燥了。
上面说的数字都是一线超大城市深圳的状况,不同的地区,大小城市乡镇,都有地方特色,当地政府都有保护劳工的法定最低工资规定。质疑里面工资夸大缩小的,请上网查你们当地求职网上的招聘工资,这个不用教了吧?
注意这些说的是正规的企业和受劳合法保护的情况,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或村里作坊找人看大门,或退休人员返聘的,只要有人愿意干,拿500块钱也行。
这里有个法律知识,男60女55岁以上的人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就是说,什么加班工资最低工资限制等等,不适用于这些人,有过找劳动局投诉的例子,说公司给的那点钱太少,不够法定最低工资。电话那头很客气的说,亲,这个真的不归我们管,你们自己协商,双方同意就行。
物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费用占了总收入的大头。现在的保安收入,比10年以前,大概翻了有两倍多。
你交的物业费涨了多少?原来的2块会翻成6块?
两元能涨到两元3,4,就不错了。
这些缺口都是物业公司内部消化了。
有些可以用新科技代替,比如,周边多装摄像头,减少巡逻保安。这叫做用技防代替人防。但是大多数工作不行。
想涨物业费?骂死你,现在很多人都不想交。他们觉得物业就应该学雷锋。
可物业的员工要挣钱养家吃饭。
现在的人都会上网,在现在供小于求的劳力市场上,你给的工资低于网上的招聘工资,他就跳槽去更高薪的地方。
现代员工的维权意识很强,清楚劳合法的条款,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不给三倍工资,公司不给交医保社保,一个电话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就上门来调查处理,落实了确实不给加班费的,就要双倍罚款付给这个员工。所以员工是很乐意举报这类不守法的公司。
即便如此,物业公司招人仍很难,人员流失率很高,年轻人嫌工资低不愿意干,嫌纪律严格也不愿意干。
市场经济情况下,物业公司的经营者如果不维持市场平均水平的工资,就招不到员工。
细心的业主会注意到,以前小区的物业人员,特别保安大都是漂亮的小伙子。现在大叔大婶多了起来,门口的保安也有女的上岗。为什么?就是上面说的原因,这些人的工资稍低,且家里有负担,也会看重这份工作。
物业费涨不上去,普遍结果就是,尽量减少用工。换句话说,偷工减料。
聪明的物业公司,会把所有这些收支摊开,给业主看,争取业委会的理解和支持。
在比较规范的小区,有对价格不那么敏感的业主,理性的业委会和业主会同意适当上调物业费,以维持服务质量的不变。
除了物业费比较高的高档小区/大的物业集团,一般小区的小规模物业公司,经营都比较紧张。
有人会问,既然困难,物业公司为什么不滚蛋?
挺着,也许将来会好一点,也为了养人,员工能过下去。
再说不干这个,去干什么呢?除了国有垄断企业,水电油,通讯,哪个行业的钱好赚?
有多少实体经济企业,不是在微利或者亏损线上挣扎?
当然上面说的是正经八百的公司,那些黑社会物业垄断小区,欺压业主的,不在此例。
眼前有个现成的例子,大家可以用上面的成本核算来估计一下。
南京有个炼油厂的老小区,300户,3栋老公房。
2015年以前由企业全部负责。每户每平方每月交两毛钱物业费。居民们生活平静。
2015年之后移交给社区。社区招聘物业公司的条件是,维持两毛钱物业费不变。
结果是先后有几个物业公司来了干几个月就撤走。至今弃管。小区外来车辆停满人没路走,垃圾遍地。外来人员到处乱窜。
居民投诉到社区,社区说问题已上交到街道办,等待协调处理。
等待什么呢?
300户每平方两毛钱,按一户100平方,一个月收齐了6000元。
假设能停150辆车,每车每月100元。合计15000元。
以上合计2万元。
宽打收入,加1万,每月3万。一年36万,看起来不少了。
可按前面的分析,大门一个保安岗,一个月就要15,000。
剩下15,000,这点钱怎么用?
居民吃惯了企业包揽一切的大锅饭,不愿意多出钱,如果政府不给补贴,这道题无解。
还有一条路,业主自己管理。大爷大妈们别跳广场舞了,组织扫街队搞卫生。再派人轮流在保安室值班。
问题是,现在人聪明的鬼精鬼精,个个都希望别人为自己付出,自己来享受社会主义大锅饭的成果,别看高调口号喊得震天响,真干起来,谁会当那个傻瓜?
物业公司有多大利润我们小区,两家物抢着要干,互不相让
我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小区2700多户业主,(建筑面积略)平均每户年服务费3000元物业服务费×按2000户业主计算(好算账)=6000000x地下车库车位2000个已出买1000个月交照明管理费月30元,余下1000个车位开发商物业出租车位费单价450元107万月收入。三个大门八小时一个人值班24小时9个保安人均工资2000元=18000元×12月。40亩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区域(水费维修维护费未算一年4次)6个搞清洁卫生的月工资2000元=12000元X12个月,公司管理人员十人平均工资3000元=30000元x12个月,超50部以上电梯的广告费收入。
30人的一个公司一年收费情况就是这样,自己算算账吧!为什么?支出未完全算只有工资部分。
(高层加压费,清洗费,维护费按三分之二业主投票计算的,以一栋为单位,现维修现算,AA制,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电梯费包括在服务费内)人太少的小区是没有物业愿意主动去接手管理的,为什么?
补充部分,本小区还有500套未出售套房(面积略),二千多平米的门面房,(物业是开发商派生出来的,)按规定500套房,500户业主开发商必须按户交物业费开发商是不会交的,二千平米门面房必须按户交物业费的,开发商也未必会交,很多小区业主养着开发商,而补充部分很多业主是不知道的。这150万物业费,门面房100多万,开发商也不会出这个钱的业主们知道吗?
业主有空看看《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企业收费条例》巜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条例》都找来看看。可能会对自己有帮助。(注名称不太准确,读者核实查对)
陕西省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标准
公租房价格规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另外,各地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是有所不同的,市民需区别对待。市民如需了解当地公租房物业管理费,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山东省物业费新规不太理解,求帮助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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