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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分机构分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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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比例是按照什么计算的
  3.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

由分支机构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比例是按照什么计算的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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