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用电1.峰谷分时电价标准:0.988元/千瓦时;2.阶梯电价标准:即10千瓦时(含)以内为第一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每千瓦时加价0.50元;即81-100千瓦时(不含)为第四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70元;第五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90元,即101千瓦时及以上为第五档电量,3.基本电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
一、居民用电
1.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第一档0-20千瓦时,0.558元/千瓦时;
第二档21-40千瓦时,0.568元/千瓦时;
第三档41-60千瓦时,0.588元/千瓦时;
第四档61-80千瓦时,0.648元/千瓦时;
第五档81-100千瓦时,0.888元/千瓦时;
第六档101千瓦时及以上,0.988元/千瓦时;
2.阶梯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10千瓦时(含)以内为第一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第二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11-40千瓦时(不含)为第二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第三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50元,即41-80千瓦时(不含)为第三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第四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70元,即81-100千瓦时(不含)为第四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70元;
第五档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90元,即101千瓦时及以上为第五档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90元。
3.基本电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4.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5.新装或变更用电容量,按新装或变更后的实际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二、非居民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