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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峰谷平时间段

目前居民用电已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当年暂不调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涉及范围为2015年7月1日以来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包括2014年10月底之前已投运的居民生活用电和2014年9月底之前已经完成居民生活用电改造的用户;五、电网企业应主动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开展峰...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目前居民用电已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高耗能行业(含淘汰类)外的用户,其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在白天用电高峰时段和晚上低谷时段错峰用电;

二、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当年暂不调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仍按原规定的每月每千瓦时0.525元、每月每度电3.625元标准收取基本电费;

三、各地要加强监管,确保实施到位,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涉及范围为2015年7月1日以来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包括2014年10月底之前已投运的居民生活用电和2014年9月底之前已经完成居民生活用电改造的用户;

五、电网企业应主动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95598客服热线等平台,广泛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六、自2015年7月1日起,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所列的用电量仅限居民生活用电,不得转供非居民用电或给其他用户供电。

七、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应认真填写《山东省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告知书》(见附件2),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交,逾期未申请者视同自愿放弃峰谷分时电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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