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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分摊

大部分的农村承包地已经完成确权,另外在一些试点区域也完成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还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确权了,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农民建房分摊,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小温豫生活,带你了解更多有关三农的事情,这里一定有你想看到文章。如果想持续受到本栏目,请记得关注我哟!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为什么,

在过去的一年里,大部分的农村承包地已经完成确权,另外在一些试点区域也完成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不少农民朋友都已经拿到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书。2018年,还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确权了,那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什么确权的?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

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

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宅基地确权给的是农村宅基地证,而不是房产证。宅基地证证明你有权利在这块地上盖房子。所以,宅基地确权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你建房的年份,看一下当时的法规政策,看看这块宅基地是符合政策的,还是属于违建的。

以河南省为例:

1、凡是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的,到确权时都没有扩建或者翻建的,可以按照当时建房的实际面积来确权。

2、凡是1982年2月13日~1987年1月1日期间未经批准或者超占的宅基地,当时巳经处理过的,就按照实际面积确权。如果当时没有处理的,就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处理后再确权。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要依法处罚后才能使用)。

4、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首先要看继承者是否有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果是城市户口的人,不能申请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 如果是本村级集体组织内的人,但是本身巳经有了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 如果是村集体组织内的人,本身没有别的宅基地,可以进行确权。

5、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没有分户;未经批准另建房屋分开住的,经过村民集体同意无异议,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确权; 没有分开住的,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宅基地确权的好处:

一、确权就是为了流转,不确权签不了合约。

这位朋友还是很有见地的。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自然包括宅基地确权。

二、现在确权就是为了以后流通打基础,作准备。社会发展这么快,打通城乡界限,宅基地自由流转,现在不允许不代表今后不会实现。

这位说的也不无道理。《土地管理法》修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更加落实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专家已经提出应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三、宅基地确权,至少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至于以后卖不卖,自己说了算。

有人也许不同意,以前不是有宅基证和房屋使用权证吗,难道老证没有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内容,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另外,实际中,农村很多地区宅基地手续并不完善,要么只有宅基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要么两者都没有,此次确权也是为了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解决相关纠纷。

四、确权了,以后再有人强拆,那么就有证据打官司了。

近年来随着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试行等各种利好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值钱的观念直入人心,事实上有人分析,宅基地最值钱的地方就表现在拆迁补偿上。具有完善的权证证明是获得应有补偿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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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变成能盖房的宅基地?

农村耕地主是由基本农田和一般农地组成,要想将耕地变成宅基地,首先就要调整成集体建设用地。基本农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很难调整成集体建设用地,即使能调整也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时在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针对特殊情况作零星调整,就普通群众而言可能性极小。一般农地要调整成集体建设用地相对较容易,但需报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批准农转用手续。已将土地作用调整成集体建设用地后,要做宅基地使用,还需当事人按程序报批。

这是曾从事过国土及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笔者,结合现行政策和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用作宅基地的土地须为集体建设用地。

这是严格的土地作用管制政策所决定的,就是说耕地中的无论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都不能直接用作宅基地,要申请作宅基地的土地用途必须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理解为打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若非要调整用途,需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才行。

二、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难以调整为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变成宅基地。

就普通群众建房申请宅基地而言,若所准备作宅基地的地块是基本农田,根本就无法继续进行下面的申报步骤了,因为基本农田是高压线,是重点管制的对象。

若是地质灾害搬迁户及D级危房改造迁建户,当地出台单独的政策才有可能将建房所需的土地由基本农田变成集体建设用地,但也存在当地不出台这一单独政策的可能性,主要还是土规调整极其困难。

三、一般农地有一定的余地:只要能先完成土地农转用,就可申请作宅基地。

但将一般农地办理农转用手续也是一件比较烦琐的事,工作量较大,还可能有相应的限制条件,且办理的时间没有半年是难以完成的。更为关键的是,就是一个地方的土地中一般农地总量还是比较少,要找出来并办理好农转用手续还是比较困难。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武汉还建房公摊标准?

房屋公摊面积为房屋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面积,以栋为单位分摊计算。无论是商品房还是还建房,皆执行《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公摊面积的大小取决于本栋房屋实际存在的公共区域的面积大小。 公摊面积没有明确规定的合理区间,不同项目不同楼栋的公摊面积均不相同。

有人去闹事我该怎么办?

2008年,刘某通过申请从该村取得宅基地一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块宅基地与村民张某相邻,2009年5月份,刘某准备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时,被村民张某阻止而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该纠纷经村级、乡级政府调解末果,于是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不得干涉自己在其占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范围内建房,然后经济损失1万元整;

法院受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依法享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张某阻止原告刘某翻建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记载面积范围内建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土地管理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原告刘某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刘某在其宅基地记载面积范围内建设新房,张某不得干涉;”此外,在一审诉讼期间,张某提起刑事诉讼,都撤销刘某的宅基地使用,

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超审限审理,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故驳回。被告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主要方面: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是: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应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事诉讼审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审限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完成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定严程序申请延长。

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规定的上诉期内,上诉于单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3、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做出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

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一经开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不间断的进行,直至诉讼终结,但在诉讼中往往遇有法定情形,使得程序无法按常规进行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还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其具体条件是,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结合本案,村民刘某提起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张某提起的刑事诉讼属于中止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万尚未审结的情形导致本案在一审期间终止了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中止裁定由于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审限,因此本案上诉人张某提起的原审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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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用承担一部分责任吗?

感谢你的问题,对于你的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要看你们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前面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就需要看在建设的过程中师傅是否按照你的要求做的,还是他提出的要求,在你的要求中,如果存在不合理他是否提出不同意见,如果上面的师傅都做到了,那师傅他只是一个工人,他应该必须要承担重任,否者师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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