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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分摊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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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分摊几年,汽车商业险父母赔偿计算方法?

车辆商业险计算方法

汽车保险分强制险和商业险两大类,强制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投保的,但是强制险赔偿金额有限,所以车主会投保商业险补充。车辆商业险保费、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直接关系到车主的利益。本文主要介绍影响车辆商业险保费的因素,车辆损失计算方法等。

目录

车辆保险费用计算

影响车辆商业保险保费因素

车辆损失计算

车上人员伤亡损失计算

车辆保险费用计算

汽车保险费用计算方式:

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 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影响车辆商业保险保费因素

一、驾驶记录,在三年内是否有违规驾驶或五年内是否有过失决定驾驶记录等级。没有事故,你的保费就会降低。同时,驾驶人的年龄、是否新手以及车辆常由一人驾驶还是两人驾驶也是影响保费的因素。

二、汽车型号,汽车价值越高或越流行,保费也相应走高。

三、驾驶区域。两辆同样的私家车在市区行驶和经常远途行驶,保费也会不同。不仅如此,有的保险公司在确定保费的时候,甚至会把你的车泊在自家门口车库还是地下公共停车场都考虑在内。

四、是否连续受保。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如到外地出差、旅游两三个月,其间不使用车辆,保险公司多数会同意暂时把你的汽车保险停掉,等你回来后再按原来价格恢复保险。但如果没有足够理由,他们可能认为你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要停止保险,再恢复时会把你作为新客户来考虑,通常这意味着加保费。

车辆损失计算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车上人员伤亡损失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大批量奔驰E级C级二手包牌车惊现?

在消费者的定位中,BBA属于豪华品牌,非但优惠活动很少,而且很多时候还需要加价提车,更有甚者遇到货源紧俏的时候,排队两三个月也不一定能提到车。

然而,最近车市有消息称,某二线城市的汽贸仓库内,出现了大量E级C级包牌包税的二手车在公开销售,甚至很多都是“0公里”准新车,看中哪台提哪台,不用加价也无需排队。

为什么会涌现出数量如此之多的包牌包税准新车呢?这些车能不能买呢?

首先,什么是“包牌包税车”?能省多少购车款?

所谓包牌,并不是车商只包上牌费用,新车上牌是花不了多少钱的,通常只有300元左右,包括新车上线检测费用、拓号照相费用、车牌工本费等。相较于“包上牌费用”,包牌包税车具有更大的优惠力度:

所谓包牌包税车,本质上是已经销售出去了的车辆,可以“大摇大摆”合法上路行驶的二手车,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了所有费用的缴纳,比如购车款、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

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愿意买,那么只需要与原车主签订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到车管所过一道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即可。

换个角度想,正因为包牌包税车已经完成了购置税的缴纳,所以购买此类车辆的消费者,至少可以省下10%的车辆购置税。一台E或C级,车价一般在30万-40万区间,购置税能省下3-4万,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无疑会极大的吸引消费者。

当然,虽说车辆已经买了车险,但车商出于成本的考量,一般只买交强险而不买商业险,交强险是随车的、不能过户的,因此买家还能省一笔交强险费用。至于商业险,则需要买家自己购置。

除了购置税和交强险,毕竟是“准新车”而不是“新车”,所以车价也会下探。比如4S店新车E40万,包牌车可能只需要39万、38.5万。

也就是说,“0公里”的包牌准现车,相较于4S店新车,优惠幅度在5万元左右。

总之,包牌包税准新车,即便公里数是0,本质上也是二手车辆,随着二次过户,车辆的保值率肯定比不上新车,再次出售的时候,评估价多少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尽管存在保值率低的缺陷,但能省下10%的购置税,这是吸引消费者的地方。

二,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包牌车?

包牌车并非某家汽车品牌的独创或首创,不管是豪华品牌还是二三线汽车品牌,市场上都曾经出现过包牌车,这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通常认为,一旦某品牌出现包牌车,则意味着这个品牌的车不好卖了,库存大量积压而不得不采取变相优惠的措施降价销售。其实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包牌车的大量出现还有可能是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1,展车或者4S店的自用车辆:

但凡某个车型上市销售,4S店都会留出几台展车,用于4S店展厅展示、参加各大汽车展销会、试乘试驾、管理层出行,尤其是对于后三项,因为需要时不时的上路行驶,所以是需要上牌并缴纳交强险的,“包牌包税车”也就产生了。

当有新的车型或者升级版上市,老款车不再是主推车型的时候,或者当厂商需要回流资金的时候,老款展车或者自用车辆就会对外销售,这是包牌车的主要来源之一。

2,代销车辆:

注意,不要以为汽贸商销售的包牌车就一定是汽贸商或者员工挂名的车辆,有一些车辆实际上并非汽贸商自有,而是为其他企业代销。比如,购买这类车辆的时候你会发现,绿本上登记的可能是第三方企业或公司的名字。

那么为什么其他企业的车辆会让汽贸商代销呢?这些企业为什么要购置新车再销售呢?

原因很简单,以公司名义购车是可以抵扣税款的,根据公司纳税人身份不同,具体抵扣的税额也不尽相同,一般涉及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这三项:

以“一般纳税人”购置一台113万的车辆的车辆为例,可以抵扣13万的增值税、1.56万的附加税27.11万的企业所得税,总抵扣金额达到了41.67万之多。

抵扣之后,113万车再通过汽贸商以100万的价格卖出去,最终算下来,相较于缴税,企业还是有的“赚”。其实这也是规则下,企业合理避税的一种方式,无可厚非。

很多这种类型的包牌车实际并未开出汽贸商仓库的大门,抵扣税之后直接对外销售变现,0公里准现车也就形成了。

3,为了获得车企奖励,冲量的库存车辆

4S店和车企之间,一般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车企对4S店一般都有销量上的考核或售车任务。季度末或者年底的时候,倘若4S店销售量达不到车企的要求,那么给予的奖励就不复存在了。

4S店为了获得奖励或车企的扶持,在考核节点上,即便没有销量,出于综合利益的考量,会冲量进车,把车辆销售给合作的大客户或者熟悉的个人,通过“挂名”的方式来美化销量数据,这也是包牌车的来源之一。

当然,这些车终归还是要销售的,否则4S店必然会产生巨大的财务负担和流动资金的占用,因此便会对外销售。

三,这样的库存车能不能买?

有些消费者可能认为二手车的车况不可控,即便是“0公里”,也担心存在调表、事故、剐蹭等现象,所以打心底里抵触包牌车。这种心理完全可以理解,毕竟二手车销售市场上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乱象,多留一个心眼没错。

但是,通过上文包牌车的来源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包牌车确实比新车存在很大的价格优势,而且几乎不存在质量或剐蹭问题,除了多一道过户记录之外,与新车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对于这类车辆来说,个人认为在确定车况良好的前提下,是可以购买的,毕竟省一分是一分,至少可以省下5万元左右的购置税、保险费和购车款优惠。只要不在乎是“二手车”,那么这种车辆还是有很大吸引力的。

当然,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辆的时候还要防范“优惠陷阱”,比如车商为了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会制定一些限制条件,类似于必须店内装潢、必须三年内店内保养、必须三年内通过4S店购买车险等等。如果有以上限制条件,那么5万元的综合优惠就被挤压得差不多了,最后算下来可能还不如买一辆新车。

所以对于二级渠道销售的包牌包税新车,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多留意购车合同和附加条款,仔细检查车况和质量的同时,还要留意是否有其他额外成本的支出。

说一千道一万,包牌包税车的来源很广,本质上虽然是“二手车”,但很多都是与新车没有太大差别的“准新车”,车况能得到很大保障,在此基础上,冲着综合优惠的力度较大,有些包牌车还是很值得购买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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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开多久最划算?

车只要从4S店买出来就赔钱,所谓的保值率就是个笑话,只不过畅销车少赔点,冷门车多赔点,根本没有保值一说,从这点上来说,一辆车开到报废才是最划算的。

不过能把车开到报废的也毕竟是少数,就算你愿意,车也坚持不到那会儿,虽然现在没有15年报废一说了,但是半年一次上线检测,谁都嫌麻烦。

有数据显示,大部分人买车六年之内就会选择换车,而且这个时间还有越来越近的趋势,就拿我来说吧,我第一辆车是大众宝来,只开了2年半的时间,开了不到3万公里,就换成了奥迪A6,到现在开了4年的时间,下一步油价这么高的情况下,我打算卖掉汽油车换成电动车,比亚迪汉,蔚来,特斯拉这几个我觉得都不错。

说起换车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我们先来看看:

1、有钱买车,没钱养车

这种人现在真的不少,我有一个朋友,一个月工资3500,但是为了追女朋友 ,贷款买了一辆宝马3系,一个月还7000多,不知道的还以为他出息了,其实就我知道,别看他开宝马,但是身上连加油的钱都凑不够,每次加油都是一百一百地加。

最后车开了3个月不到的时候,实在还不起贷款了,只能把车卖掉还账,然后和女朋友一坦白,直接分手了,最后还欠了不少外债。

2、买了车用不上

我们小区有这么一个大爷,80岁的年纪了,可能是为了不给自己的人生留遗憾,还想带着老伴一起出去自驾游一趟,结果买了国产越野车的天花板哈弗H9,谁知道车刚买回来身体就不行了,车在楼下一挺就是8个多月,新新的车才开了8个月,最后实在觉得放着可惜,就赔钱卖掉了,车贩子来的时候一看公里数都偷着乐,觉得自己捡到了宝一样。

还有类似的人很多,明明上下班距离很近,用不着开车,而且平时工作也忙,用车的机会不多,还非要买车,最后只能停在那里,还得专门买一个车衣罩上,最后还不是要卖掉,你说亏不亏。

上面这两种都是比较特殊的,没有换车,都是直接把车卖了,但是也都是不划算的,车买来自己也没怎么开,最后都赔不少钱,下面这几种就稍微正常点。

3、车开腻了,想换车开

车就像人的衣服,开久了也会感觉到腻,我就是这一种,第一辆车宝来开了2年多,一点问题也没有,连剐蹭都没,就是觉得开腻了,想试试其他车,而且只要有了这种念头以后,怎么看自己的车也不顺眼,就想早点卖掉换车。

像我这种想法的人很多,有手动挡想换个自动挡的,还有小排量车想换个提速快的,还有轿车开腻了想试试SUV的,小车想换个空间大的,甚至还有不喜欢自己车颜色和品牌的,总之换车的理由千奇百怪。

4、有钱任性

有这么一批玩车的人,本身不差钱,爱好就是开新车,只要新车上市就要定一辆,而且越是限量款越好,买回来开几天,新鲜劲一过就卖车,也不在乎赔不赔钱,就是喜欢车。

5、身无分文卖车换钱,一夜暴富换豪车

这种是两个极端,现实中也不少,有的人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一些变故,需要卖车应急渡过难关;还有就是本来没什么钱,买车的时候也就买了个几万的车,但是没过多久,运气来了挡也挡不住,突然一夜暴富,当然小破车就不想要了,直接去提豪车。

我们附近有个村拆迁的时候,二手车贩子直接在拆迁市场里收车,卖车的人很多,也不管给的价高不高,直接 就都卖了,没过几天就看到家家户户开了新车回来,还都是BBA那种豪车,真是人生无常,大肠包小肠,放在一年前,他们可能都没想过这辈子能开上这些豪车。

那么,一辆车开多久换掉最划算呢?我们按照车龄来分析一下:

1、一年以内的车

一年以内的车卖掉是最不划算的,几乎就是准新车,二手车行业有句话,新车出门打八折,也是也就是说只要从4S店开买出来的新车,像什么购置税,保险,还有上牌费就肯定都赔了,以一辆10万落地的车为例,至少就要损失2万。

但是对于车主来说,车刚买回来,公里数可能只有几百几千,几乎都没怎么开,就要损失几万,这也太亏了,要是不买车,出门打车,一年也用不了2万吧。

所以如果是准新车,一年以内的车,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卖掉,和直接扔钱也没什么区别。

2、3年以内的车

3年以内的车也是不推荐换掉的,虽然也开了一段时间了,不像准新车卖点那么冤,但是3年以内的车还处于一辆车的巅峰车况,而且还在厂家的质保期之内,一般来说,在这个期限内的车很少有出问题的,只需要正常保养就可以,使用成本非常低。

特别是3年左右的车,各项机械性能已经磨合好了,正是好开的时候,完全没有换掉的必要。

除此之外,新车前三年的贬值速度是最快的,我也给大家分享一下二手车商收车的一个公式:

第一年,原车价百分之八十

第二年,百分之七十

第三年,百分之六十,

从第四年开始,贬值速度就会放慢,大概每年百分之五左右,也就是说,前三年车赔得最多,大概在30%左右,这个时候选择换车,是不划算的。

3、6年以内的车

从第四年开始,车辆贬值速度降低,而这辆车也使用了4年的时间,也算给车主出了力了,如果你想要换车的话,是可以考虑的 。

尤其到了第六年,是卖车的一个分水岭,因为到了6年的车,车况各方面性能开始走下坡,很多车的小毛病也逐渐显现出来,车上的很多零部件也到了需要更换保养的时间,比如说变速箱油,轮胎,刹车系统等等,这些易损件都到了更换的年限,而且还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小毛病需要维修。

但是这个时候车辆已经出了厂家的质保,这些费用就需要车主自己掏腰包了,与其花几万,不如直接卖掉换新车划算。

另外,6年以内的二手车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但是车况相对于很多10年的老车来说要好不少,是很多想买二手车的人一个很好的选择,作为过渡和练手都很不错。

并且我们买一辆车以后,6年的时间也就到了一款车新老更替的时间,这个时候新款上市,我们的车作为老款就显得有那么一些过时,选择换掉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机,毕竟对于车来说,和电子产品也一样,买新不买旧,新款颜值高 ,配置更好。

4、10年以上的车

10年以上的车建议尽早换掉,这个年限的车车况一般,油耗增高,小毛病越来越多,修车更是家常便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把你撂在路上。

另外检车尾气也很难达标,还需要找代办才行,再加上保养维修,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有些人说车开到报废划算,前提是车况没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只会开车,并不懂车,能把一辆10年以上车龄的车保养得很好的车主实在太少了。

虽然10年以上的车也不值什么钱了,但是还是换掉更划算,这样的车继续开下去只会让你越来越闹心。

如果你的车已经15年以上了,恐怕都卖不掉了,不要忘记去报废还能领一些补贴,也算是把车的剩余价值最大化了。

买车的时候怎么能更划算呢?

第一,不买最新款

新车上市优惠最小,甚至没有优惠,或者还有加价的,如果你选择做第一批车主就要做好被割韭菜的准备,新车上市用不了半年的时间就能有至少一万以上的优惠,里外里差不少钱呢。

另外,虽然新款不建议买,但是老款性价比可是很高,老款车面临退市,本来优惠力度就很大,而且4S店为了清库存,还会有更多的优惠,这个时候买车才是最划算的。

第二,新车选销量榜前几的,二手车买冷门的

买新车千万不要随着自己的喜好,去买一些冷门车,保值率特别低,等你换车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并且因为保有量低,维修保养的成本都要比正常车高出不少,有的人买了冷门车,去保养的时候发现4S店都倒闭了,零件都买不到,卖的时候更倒霉,车贩子看了都不想要。

但是买二手车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冷门车就很有性价比,经常能买到一些年限近但是车价低的车,冷门车的不保值反而成就了它的高性价比,如果你预算有限,还想买一辆级别高一点的车,完全可以考虑。

但是冷门电动车可千万不要考虑,本来电动车的二手车就很难卖掉了,你要是再买一辆冷门电动车,那就只能砸自己手里了。

第三,不要贷款,直接全款

贷款买车看似优惠多,其实坑还不少,除了贷款利息,什么分期手续费,续保押金,上牌费,GPS设备费,汽车出库费,还有要加装车内装饰的,这些加在一起可不少,预算不够的人,反而贷款买车压力更大。

所以宁可优惠小一点,也一定要全款买车,才是最划算的,什么分期免息也都是噱头,羊毛出在羊身上,还要从其他地方找补回来。

第四,不要买豪车

越贵的车,卖的时候赔得也就越多,几十万的BBA,轻轻松松二三十万就赔掉了,所以买车就选性价比高的,车价越低越划算,家用车来说,10万左右就可以,既能保证舒适性,卖车的时候也就亏几万,还能接受。

写在最后

无论什么车,都不存在保值一说,只不过保有量大,保养得好的车,卖车的时候确实能多卖一些。

另外也有很多车开了十几年也选择不换车的人,我总结了这么几点原因:

1、没钱,换不起车。

2、对车有感情了,舍不得换。

3、车况保持得很好,没必要换。

4、喜欢开老爷车。

大家觉得车开多久换掉最划算呢?你会不会一辆车开十几年也不换,欢迎留言讨论。

购买的新车的保险费应记入哪个科目?

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科目;

购置汽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保险应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车牌,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识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工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与第二十一条相同相同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 与第二十三条相同

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院或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出具的、足以证明各项费用赔偿金额的相关单据。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第三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

(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

(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

(二)变速器检测;

(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

(四)底盘检测;

(五)轮胎检测;

(六)汽车玻璃检测;

(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

(八)车内环境检测;

(九)蓄电池检测;

(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

(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

(三)车辆运输费用。

第八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

第九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第十条责任免除

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第十一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

第十二条服务范围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

(三)维修费用。

释义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参考折旧系数表】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的。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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