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采购分摊,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为业主电子投票提供支持;
(四)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
(五)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便利;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
(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还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六十日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和价格;
(五)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其表决方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布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本人担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与委员一并选举,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剩余任期。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可以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相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上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或者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资料和情况: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情况。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业主委员会未公布前款资料和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公布。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分别建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其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补贴。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一个住宅小区应当选聘一个前期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代表参加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布承接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和养护,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代拟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的物业应当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达到交付条件前的前期物业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一个住宅小区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财务凭证;
(二)制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及时告知业主,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维护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引导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管理措施,配合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二)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
(三)非法获取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担特种设备管理和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就委托的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费补偿机制,制定并落实补贴政策。
第三十八条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住宅小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物业服务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等为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
第四十一条业主自行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其综合环境和物业管理。
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本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住宅小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
(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四)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
(五)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安装监控等适当的技术措施和智能化手段,就前款第六项禁止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四十五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四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方,并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环节将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租售方案、价格、数量等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住宅小区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业主使用。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住宅小区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车辆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
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排水、供气专业经营单位未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供电、通讯专业经营单位未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何政府任由这样下去?
印度。
那真的是一个有着非常非得多话题的一个国家,毕竟在这个国家里不发生点什么让人觉得奇怪的事,或许它都已经不是印度了。
例如:前段时间媒体上报道说印度竟然有10亿人面对新冠病毒产生了抗体,这都是哪里来的说法?
再者就是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竟然大批的印度人去恒河洗澡,说是可以洗去身上的一些细菌。
当然这种说法不好说,毕竟印度的恒河确实神奇,曾经印度发生过霍乱,但发生到恒河那就消失了,或许恒河已经都对细菌可以杀死了,能活在恒河里的细菌或者病毒必然是非常强大的。
除了这些以外,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印度的电。
据印度的一个偷电纪录片汇总记载:
印度的电,每年都被偷得非常多,多到什么程度呢!
根据印度的中央电力局所统计,印度生产的全部电力中每年大约有27%的电被偷走。
这些电相当于261130瓦,要知道这些电如果不被盗走,大约可以点亮美国的纽约整整2年。
印度人是怎么偷电的?有人说印度这电可以偷,那我带着挖矿机去挖矿啊。
千万别这么做,否则都不知道怎么亏本的。印度经常动不动就停电,这矿机重开个那么几次,甚至多次,早就报废了。
对于印度人来说,电是可以偷的,但交钱是不可能交钱的。
而且偷电的大多数都是在贫民窟,生活在贫民窟的人本来就因为的贫富差距大,种姓制度的存在导致地位不一样,觉得自己是贱民。
那正好,既然你们觉得我是贱民,那就是。所以对于电,那就偷着用,必然不交,他们觉得要是交了,就跟印度高层的人一样了,所以就是不交电费。
贫民窟的人不交电费,那肯定就是偷电用了,所以在印度会看到不少的线都错综复杂地交错着。
这些都是印度贫民窟的人挂上去的,其次在印度印度只有一流电工,不存在二流电工的生存空间。
印度有些东西还真是挺神奇的,这些人个个都是人才,昏爬摸索中慢慢成长起来的。
这大概也是印度除了一辆摩托车可以坐8个人,又有一个令人佩服的东西了。
为何政府不管?真的是政府不管吗?
并不是!
政府有的时候想管也不敢管。毕竟偷电的除了贫民窟的人,也有一些大集团的人。
在印度有这样的一位人:名为辛格,他是一名野生电工,在自己当地生活的村子那是非常有名,甚至隔壁村子都知道他这号人物。
在这些地方的电线都像蜘蛛网一样相互交错,有的时候裸露的电线还会偶尔因超载爆出骇人的火花。
一般如果停电了, 印度的当地人首先要找的就是这位野生电工,不会找效率低下的印度电力部门。
只要找野生电工必然就能解决这样的事,根本就不联系政府的人,很多人都可以偷到电用。
对于很多的印度的人信奉教,或许这种只有他们的神可以管住他们,政府是管不了的。
毕竟野生电工曾说:我不怕被抓,我连电都不怕,更不会怕印度的政府了。
曾经就有不少的印度的电力部门去当地收费,就拿一位名为阿格里瓦尔的电工来说,但如果去了,当地的人可能会对他进行生命威胁,如果待的时间长了还不走,走了又回去,可能他就会被绑架起来。
所以印度电力部门这份工作不好做。
除了这些穷的地区在印度偷电,还有一些地方,印度的地方政客带头组织老百姓偷电,毕竟自己的当地的头头,看着有人不交电费,自己也不想交,这样的才是无法无天。
这大概是唯一一个能让印度的农民和地主联手的了, 和起伙来一起做事。
这偷起电来,真是连湿婆都拦不住啊!
接下来就会出现恶性循环:据世界银行估计,在2001年,印度的电力部门债务达到3.5万亿印度卢比,相当于大约770亿美元。
看着少吗?这些占到了印度GDP的5%。
由于缺钱,没钱交电费,电力公司亏损,几乎没有钱投资设备或支付薪水,如果电价格上涨,又无法交钱。严重的时候甚至电力公司没有钱从地方输电厂输送电力。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恶性循环!
今年疫情在印度也颇为严重,偷电的人就越发增多,毕竟印度今年经济增长不行啊。
根据印度分析,这一债大约4.5万亿。真是越来越严重了!
再加上这种行为在电力行业中公开的秘密腐败已经蔓延到系统中各个环节。
有句话说得好:断人财路如同杀人父母,对于这些印度人来说,断电在他们身上也是说得通的。
印度的解决方法:小的电力部门不敢解决,大的就出手。
印度最大财团旗下的塔塔电力公司雇佣了841名年近二十岁的家庭主妇。
俗话话,杀人诛心,做事要打入敌人内部,这些人就是要去贫民窟的,每天到处走,去跟那些非法用电的印度人,引导他们合法用电。
想法是好,可惜的是以目前的结果来看,无差别。
那些电还是有损失,虽然说目前可能没有什么大的进步或者效果,但在未来或许会有。
毕竟一时间解决不了,或许会像哥谭市一样,慢慢打击,最终有成果。
最后:印度人的人问题太多了,疫情这么严重,还想着要和巴基斯坦战争,国内的人那么穷,还到处购买军事武器。
动不动就出手上百亿美元。
或许印度的宗教是对他们影响很大的原因。
如何通过ERP系统实现成本控制?
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对企业负责人来说。本人就是开发和实施ERP系统的,在本行业侵淫了近二十年,对这个还算比较熟悉,今天我就谈谈我的个人见解。
提问者所提问题的含义,可能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应该是ERP系统基于系统数据如何实现对成本核算、另一个层面应该是如何根据ERP系统的成本核算数据指导公司进行成本控制。
ERP系统如何实现成本核算?先来谈谈第一个层面,ERP系统如何实现成本核算呢?
这里我首先对成本核算的概念和ERP系统的成本核算做一个简单的科普。
我们知道,企业的成本包含了很多方面的数据,比如包括:材料成本、人力成本、制造成本、房租水电等固定成本、其它各类费用等等。对制造企业来说,材料成本占大头;对非制造类企业来说,人力成本、固定成本、各种费用占大头。
我今天着重谈谈制造企业的成本核算。所谓成本核算,就是把围绕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成本费用,按照特定算法进行统计和分摊,最终将各类成本分摊成产品成本,根据产品的销售价格,进一步推算出产品的利润率的过程。
ERP系统处理成本核算,也是基于这个原理。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通过生产部门的领用,形成了材料成本核算的数据来源;人力资源模块的薪资模块,形成了人力成本核算的数据来源;生产部门对每个工序和工作的定价以及工时耗用形成了制造成本的数据来源;其它成本则大多是累计的总额按照某种算法参与分摊。
制造企业成本核算的核心是材料成本核算。ERP系统的一般按照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批次管理等算法对材料成本进行核算,这是成本的大头,也是成本核算的重点。
我们以电线电缆制造企业为例,谈谈成本核算中材料成本核算的实现过程。
很多电缆厂的老板,总在思考:我今年到底赚不赚钱、赚了多少,那个产品最赚钱、那个产品亏钱,给客户如何报价才合理……?
本质上这就是典型的成本核算问题。如果能积累足够多的成本核算数据,并有一套简单可行的成本计算算法,老板们对自己的成本就会胸有成竹,对外报价更是游刃有余。本人就有开发电线电缆行业专用的核价系统,对此非常之了解。
我们都知道,组成电缆的主要材料包括铜杆、塑料、各种填充物等。企业在购买材料时,会下达采购订单,材料到厂会开具暂收进仓单,在采购订单中有材料的价格数据、在暂收进仓单中有材料的批次数据,生产部门按照批次领用之后,形成了材料耗用的来源数据;生产的过程我就不详谈了,生产结束之后,产成品进仓,此时产品的成本基本就能算出来了,怎么算的呢?
很简单,所有被领用过的材料批次纳入待核销列表,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或批次管理的方式,依据BOM表或生产具体耗用,与生产进仓的产成品进行映射核销。
如果按照先进先出的算法,则是按照采购或领用的顺序排序,按照BOM表或具体耗用,先核销靠前的原料,核销完一笔做好标记,保证不被重复核销,依次类推,直到核销完所有新产出的产成品为止。每个批次材料的价格都是有的,成本就出来了。
如果按照批次管理的算法,就非常简单了,直接根据生产中耗用的材料批次与采购或领用的对应材料进行核销,用了那批材料就把这批材料和对应产出的产成品进行绑定,成本就算出来了。
有的企业对具体材料批次和价格不敏感,这时候就要用到加权平均算法了,这个算法简单理解,比如要核算上个月产品成本,就把上个月的所有材料价格做一个加权平均,所有产成品的消耗材料价格使用统一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成本。
上述主要描述了材料成本的核算方法,其它成本的核算更简单。
比如说,针对人力成本,可以先核算出每种产品的单位成本,按照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数量做基数加权计算每种产品分摊的单位人力成本即可。其它成本的算法也可按照这种方式。
生产工序中某些成本可独立计算,比如为了生产某个规格的电缆,需要更换模具、需要上盘等,按照做一次的成本价格(一般是计给员工的奖金),将这笔成本直接算在具体某个批次产品上,可能会更加精准。
如何根据ERP系统成本核算指导成本控制?有了ERP系统的成本核算数据,我们就可以基于核算数据,指导企业如何进行成本控制,这属于成本核算的应用范畴,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RP系统通过成本核算,为我们算好了公司整体和每种产品的成本价、成本占比,有了这些数据,结合后期的销售,就可以推算出公司整体和每种产品的利润率。
基于ERP系统成本核算的数据,那种产品更赚钱、那种产品在亏钱当然是一目了然了。如果您是企业负责人,您当然不希望亏钱的产品还在大量生产,那怎么办?
产品各类成本的占比是否合理?这就要找参照物了,参照物就是同行,与同行稍微对比,您就能很容易搞清楚,自己的企业成本控制的重点在哪里。
这些显然不是ERP系统能够控制的范畴了,属于管理学范畴,我结合经验简单谈几点,仅供参考:
如果您发现某种产品的成本高于售价,就是说在亏钱,您应该怎么做呢?您当然可以直接砍掉不生产这种产品,但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您不卖这个,您的整体形象就折损了,对其它产品的销售也会有影响。
如果不得已必须要生产会赔钱的产品,最简单的方法,您可以参考下同行做了什么把成本控制的那么好,找到问题的症结,让自己不要赔钱。
如果是生产工艺的问题,比如使用的材料不同、生产设备不同等等,您可以考虑改良生产工艺;如果是生产效率和良品率的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某种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良品率。方法总比问题多,关键还是要找出问题出在何处。
如果您积累了足够多的成本核算数据,可以将长年累月的数据用折线图归纳出来,根据成本曲线,及时控制某些成本的走势。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20kv电缆?
首先确定好材料成本,这一点要仓库和生产线做好配合,必须要有领用单,材料有余要有退单,才能准确核算材料成本;其次是确定好人工成本,这需要生产线管理人员做好每天的生产报表,准确计算人工成本;再次就是其他费用类,如果能确定该费用(如电费等)属于这些电线电缆,可直接归入,否则就要由生产线提供生产工时或按材料成本占用率来分摊. 生产成本能做到90%以上的准确率是很不错的了!
全屋wifi需要多少网线?
80-100米网线
140平全屋WIFI需要100米网线,140平的房屋需要两台WIFI就能够全屋覆盖,这时,我们将两台WIFI和光猫连接,大概需要100米的网线,对于一间屋子,全屋WIFI覆盖,关键是要看房屋的结构WIFI1般来说,最多能穿透两层墙,所以WIFI放置的位置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