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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分摊

就是有的农村户口的老人可以一次性出3万块钱搞个社保,而进城落户的子女则可以通过继承来完成对老家宅基地房屋的确权登记。该集体组织成员在合法拥有一处用于建房居住所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按道理说具有城镇户籍、进城落户的子女们本不再享受的。...

农村户口分摊,农村户口65岁以上每月领多少钱?

我们这里女的55岁就可以领养老钱了。男的60岁就可以领了。在农村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其实并不高,每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钱的范围目前是65到100块钱这个范围。其实并不算高,其实政府也说的是非常清楚了,只保证最基本的生活,也就是油盐菜米。

农村的老人钱全部是由国家出,保证填饱肚子。而对于农村老人的看病支出,主要是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出一部分同时个人出一部分,现在涨到人均300块了,管一年,只要不是绝症一般小病和普通疾病都能够应付过来,超过范围的只能看个人家庭条件了。

作为补充手段,农村还有低保精准扶贫以及五保户这三种政策补充方式。以上三种补充方式还是对相关农民有很大的帮助的,据我所知农村低保现在每个月都有将近300块的养老钱,如果是精准扶贫户的话,每个月也有补贴。而且看病一分钱都不需要自己出。而且儿女上学还有补助,我们这里好像是一个学期高中补贴2000多块。如果是五保户的话,基本上老人钱和各种补贴会更多。

这里还有一个福利。就是精准扶贫和五保户养殖鸡鸭和猪的时候按照数量还有补贴,也可以算起农村老人的养老钱吧,我们这里今年一只鸡按照个数是4块钱一只的标准补助,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家里养了100只鸡。那么久就可以拿到400块钱的补助了。

补充说明:

其实在前几年,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印象,就是有的农村户口的老人可以一次性出3万块钱搞个社保,然后每个月都有1000多块钱的养老钱,当然也是需要在65岁之前购买,只是后来就取消了这个政策,不知道其他地方是什么情况反正我们这边就是这样的。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福利政策在目前确实是越来越不错的,覆盖面积也是越来越广。

每家每户按人头平摊费用?

村里修路每户出钱这事没有合理不合理这一说,你出钱就修你家门口,你不出钱就不给你修,现在很多村里都这样!

拿我村里来说吧,十年前村里要村村通公路,我们每户每口人都摊的钱,不出钱的门口就不给修路,村里给找的施工队,我们家花了三千多。

前年镇上有免费给之前没有修的路给修好了,真正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只能说你不想花钱积资修路就只能等着村里免费修了!

要是村领导干事实,可能就少拿点修路钱,要是村里领导没这想法,就可能要村民自己想办法了。

如果儿女们都是城镇户口?

首先要更正题主一个观点:目前已经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现已统一变更为居民户口,也就是说没有了农民和市民身份的区别。在这种背景下再来看这个问题,子女和父母都成了我国的城乡居民,身份没有区别,唯一区别的是父母属于所在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子女落户在了城市,已经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

那么我们回到话题,题主的问题就应该是这样:如果儿女们已进城落户,父母还在农村,土地房屋该怎样确权?

这里可以明确的是:不管是进城落户的子女还是仍居住在农村的父母,对他们农村的土地房屋都是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的。只是确权登记的程序稍有不同,父母则可以按照程序直接登记确权,而进城落户的子女则可以通过继承来完成对老家宅基地房屋的确权登记。

2017年我国国土资源部就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村集体所有,该集体组织成员在合法拥有一处用于建房居住所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按道理说具有城镇户籍、进城落户的子女们本不再享受的。但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不能分开来说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精神它是可以被合法继承的,当然继承人不管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还是城镇户籍的子女们都是可以的,而且合法继承来的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

但是农村房屋不能离开宅基地而独自存在,这又牵扯到对宅基地的使用。如果城镇户籍的子女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那继承而来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房屋该如何安置?毕竟房屋不可能离开土地而独自处在空中,否则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更无从谈起。

其实在对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上我国有着房地一体的“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不管是何种身份的人,当然也包括城镇落户的子女们,可以基于继承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只是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就是说他们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是依附在原有继承来的房屋的前提上的,他们也不能对房屋进行改扩建,而且一旦继承的房屋倒塌不可再居住后,他们是不可以再在老宅上对房屋进行翻建。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那么进城落户的子女们该怎样对继承来的农村老家父母留下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呢?

首先,子女们应该办理好房屋的继承手续。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继承公证、房屋测绘、继承登记等一系列程序流程,当然其中要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其次,宅基地房屋确权应准备的材料:①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一般村委会就有空白表格,当然也可以在网上搜索后下载打印。②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③宅基地的来源证明,指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也可以是建房时的审批材料或是相关的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如果是老宅没有这些手续就需要村里出具宅基地的情况说明。④地籍调查表、宅基地宗地图以及宅基地宗地界址坐标等,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可向村里协助提供。⑤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也就是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此类证件的则需要村里开具相关证明。⑥宅基地所在的具体位置,如门牌号等。

最后,具体的确权登记流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并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土部门对宅基地进行调查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审核、公示→签发证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不管是居住在农村的父母还是早已进城落户的子女,他们是都可以依法对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的,只是在对宅基地的使用上不同身份的人会有所不同。作为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房屋并进行确权登记,只是他们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也仅基于房屋的存在。一旦房屋倒塌后,失去老房的同时随之失去的还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2008年农村土地管理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 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环卫工人的工资合理吗?

个人觉得不合理。

农村的这种开支,和现在的农村旱厕改革一样,都是由政府支持,和一定补贴,专款专用,根本谈不上农民自己花钱。

不知道别的地方,我们这边村里的环卫工,都是让村里条件不好的扫,让他们能多赚点钱,每个月几百块钱吧,也没有说让村民掏钱的,我们村不大,1000口人吧,感觉垃圾桶几米远一个,真要像你说的那样,农民一年要交不少钱呢。

为了建设新农村,国家已经花了钱,最后在让农民自己花钱,我觉得太不应该了。

我是农民东郭先生,➕我知农村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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