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能分摊不,合并商誉的计算公式?
企业合并商誉计算公式:合并商誉=投资成本-净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无论是否存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世通公司的财务舞弊手段故意混淆了哪些费用界限?
一、滥用准备金,冲销线路成本
滥用准备金科目,利用以前年度计提的各种准备(如递延税款、坏账准备、预提费用)冲销线路成本,以夸大对外报告的利润,是世通的第一类财务舞弊手法。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和司法部已经查实的这类造假金额就高达16.35亿美元。
二、冲回线路成本,夸大资本支出
世通的高管人员以“预付容量”为借口,要求分支机构将原已确认为经营费用的线路成本冲回,转至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账户,以此降低经营费用,调高经营利润。SEC和司法部已查实的这类造假金额高达38.52亿美元。
通过将经营费用调整为资本支出,世通歪曲了其最大费用项目——线路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虚构了巨额的利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世通盈利能力的判断。
三、武断分摊收购成本,蓄意低估商誉
世通可谓劣迹斑斑。除了在线路成本方面弄虚作假外,世通还利用收购兼并进行会计操纵。在收购兼并过程中利用所谓的未完工研发支出(InprocessR&D)进行报表粉饰,是美国上市公司惯用的伎俩。其做法是:尽可能将收购价格分摊至未完工研发支出,并作为一次性损失在收购当期予以确认,以达到在未来期间减少商誉摊销或避免减值损失的目的。世通和思科(Cisco)等上市公司在过去几年曾多次采用这种手法粉饰其会计报表而受到SEC的谴责。sEC前主席阿瑟。利维特(ArthurLevitt)在其著名的“数字游戏”一文中指出:“最近几年,各行各业纷纷通过合并、收购和剥离(Spin-offs)进行再造。一些收购方,尤其是那些以股票作为收购货币的公司,已经将这样的大环境作为从事另一种‘创造性’会计的机遇。我将之称为‘合并魔术’”。在利维特列举的五大粉饰手法(创造性并购会计、巨额冲销、饼干盒式准备、重要性、收入确认)中,世通利用了其中的前两种手法。
世通利用创造性并购会计,武断地将收购价格分摊至未完工研究开发支出。1998年9月14日,世通以370亿美元的代价(其中股票约330亿美元,其余为现金)收购了微波通信公司(MCI)。尽管世通未披露收购日MCI公司的净资产,但相关年报资料显示:MCI公司1998年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38.8亿美元、109.3亿美元和29.5亿美元,1998年末世通的商誉余额为440.76亿美元,比1997年末的133.36亿美元增加了307.4亿美元。可见商誉的大幅增加与收购MCI有关。收购MCI时,世通原计划将370亿美元收购价格中的60~70亿美元分摊至未完工研发支出,并确认为当期损失,以降低商誉的确认额。此计划受到SEC的干预。SEC认为这是世通利用未完工研发支出的手法进行盈余操纵。迫于SEC的压力,世通最终只好将这部分的分摊额确定为31亿美元,并在1998年度一次性确认为损失。然而,世通并不能提供这31亿美元未完工研发支出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说明拟分摊至未完工研发支出的金额为何从60~70亿美元锐减至31亿美元。这一武断分摊收购成本的做法,导致商誉被严重低估。
哪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重点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看点1(1)税法上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扣除项目,因此,会计上资本化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计提摊销时,不允许再在税前扣除,否则造成双重扣费,需要在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看点2(2) 自创商誉,比如跟企业同生死、共存亡的品牌,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些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原因有三:其一,资产评估时不能准确将商誉价值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够合理。其二,商誉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其三,商誉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
看点3(3)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从根源与性质上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税法不允许其计提的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欢迎关注,交流学习!会计科目里的商誉是什么?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随着当今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拓新的市场,作为企业实现迅速发展壮大途径之一的合并活动在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商誉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研究的热点。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可辨认的资产——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的规范和重大变化。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账。然而这种确定商誉存在的方法及对它作出的会计计量实施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因此,也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二、商誉的初始计量和账务处理
(一)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二)账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值得说明的是,(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要调整商誉的价值。(2)商誉确认后,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商誉的后续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实际的减值测试过程中,当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时,对于商誉减值的确定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第二步,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在做账务处理时,减值损失的金额首先应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组合中的商誉账面价值;不足抵减时,再根据资产组或组合中除商誉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产减值测试的处理一样,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也都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如果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确认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调整增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四、商誉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商誉以净额列示,即商誉的账面余额减商誉减值准备。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等。
通过以上的会计处理,能合理公允地处理和披露企业合并商誉,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揭示购并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分析者、使用者和企业管理层评估购并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其现金流量的需要。
商誉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怎么进行?
商誉一般是不会发生减值的,当子公司整体作为一个资产组测试发生减值时,首先要抵减分摊至资产组的商誉,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跌价准备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合并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影响又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存在合并差额的情况下。企业首先应对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在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并且确认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以后,剩余部分才构成商誉。 二、商誉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每—会计年度期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即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计提之后。不能够转回。对商誉减值的处理是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的处理原则来进行的,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