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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分摊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1、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免租期 分摊,免租期内要摊销装修费吗?

免租期内的这个还是要进行摊销的。 你的租金的摊销是包括免租期的。 比如,你的租期是一年,免租期是半年。 那你就应该按一年半来分摊这个租金。

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经营租赁,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减少房租怎么记账?

房屋租金直接减免,如果租金么有计提,可以不做账务处理;如果计提了,把计提的红字冲销就好了。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会计租费结算是怎么算?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折扣,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

(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企业自身资产,不列入企业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房东不给免房租怎么办?

疫情这个不可抗力是绝对的,但是要想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减免租金的法定事由,是相对的,是需要有条件的,可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

此种情况是指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根据政府的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长假期造成无法开工的工厂导致工厂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由于此时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当然无需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出租人无需承担无法提供适格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如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和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涉案的房屋分别用于经营野生动物(有完善的行政许可手续)和娱乐业,因受“非典”疫情的影响,行政机关责令关停,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法院判决免除停止使用期间的租金。

(二)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此种情况是在疫情期间,承租人一直占有并使用着租赁物用于经营活动,因此免除租金是明显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如因疫情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恐惧或政府限制人员外出导致商场人流明显减少的,疫情导致物流、交通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且导致承租人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承租人可据此为由要求减少部分租金。对此,法院亦可酌情减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如疫情并未影响其生产经营甚至导致其经营收益明显高于日常情况的,如用于开设药店或销售防护用品的房屋获得了比往常更大的收益,承租人不可主张减免租赁。对于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活动,其收益减少不明显的,亦不可请求减免租赁。具体理由如下:1.确实使用了租赁房屋,造成了租赁房屋的现实损耗折旧;2.承租人自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如在疫情爆发后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则应当视为其自身已经在此情况下做出了一个商业判断,认为使用租赁房屋仍可产生收益。因此如事后产生了亏损,应视为疫情产生后的情况下,承租人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可据此溯及既往;3.亏损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为生产经营亏损的原因无法证明确系房屋租金不调整造成的,也可能是物价上涨或人力资源成本提高造成的,还可能是因承租人自身的经营能力弱造成的,如仅降低房屋租金来弥补承租人,不符合公平原则。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政管控承租人无法回到住处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停业不予经营样,应可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公平的分配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经济损失,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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