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聊城市发改委和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聊城市转供电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并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禁止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函》,会上对转供电电价政策进行了解读,企业代表做了表态发言。
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
记者了解到,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餐饮企业,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这样的餐饮企业就称为“非直抄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针对为什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会上做出了解释。2018年,我省先后4次出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7.42分。2019年,我省又两次下发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5.47分。聊城市认真落实上级价格政策,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转供电单位未传导降低终端“非直抄用户”的电价水平,截留改革红利,扰乱电价秩序。为让广大终端工商业用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聊城市继续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设置电价收费“天花板”
我省规定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一是设置收费“天花板”。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二是坚持公平合理原则。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19年7月1日起为每千瓦时0.9203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今后,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转供电单位应相应调整“预购电”电价标准。
计算公式:各分表用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所有用电户(含转供电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 ×分表用户实际抄表用电量。三是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各分表用户(含转供电单位)对应总表抄表周期内的用电明细和应缴电费,及电费分摊计算公式。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四是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五是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六是产业园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禁止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单位能否通过电费,或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抄表人员工资、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共用设施等费用”)?对此,会上也给出了明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于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的诉求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