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告诉记者,其工厂在天河国保科技园内经营已有7年,目前园区由晊达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晊达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为李先生。在此之前,李先生将场地及物业租赁给广州市海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铭公司)管理,“两者是一手房东和二手房东的关系,但我们跟二手房东签的约。”
陈先生称,他和海铭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电价不含税电费1.3元/度,每月乙方用电量超过5万度则按1.2元/度,其等租户一直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给物业。直到2021年5月1日,园区内各租户被通知,李先生与海铭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场地及物业均由其收回并进行管理。为明确租赁关系,租户与出租方(即李先生)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其中明确:乙方于2015年11月与海铭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除甲方改为本补充协议的李先生外,其余内容不变,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均由李先生负责,李先生将充分保障各租户的合法租赁权益不受损害。
“也就是用电单价还是按照原来1.3元/度。”陈先生称,转折发生在去年9月,晊达物业发放电价调整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分时段电价标准,峰电提价至1.7元/度,尖峰在提价基础上再上浮25%(即1.7*1.25=2.125元/度),同时将实行严格的错峰用电,必要时将拉闸限电。综合园区租户企业整体用电情况,将园区内所有租户电价统一调整至1.45元/千瓦时,后续安装智能电表后,再按实际用电时段计费。
看到上述通知,各租户颇有异议。陈先生称,如用电单价上涨至1.45元/度,工厂每月的电费将增加7500多元。为此,去年12月,园区十余租户联名致信晊达物业,要求其出具供电局电费调价有效依据,并公示有关部门通知。但陈先生告诉记者,物业至今未公示电费调价依据,所以各租户仍按合同电价缴交电费。
据陈先生反映,两方之间电费争议一直持续,期间晊达物业多次对其工厂进行拉闸限电、停电,为了避免损坏机器,工厂只能选择停止部分设备和空调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导致生产量下降。
物业关于电价调整的通知。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发布的通知,发文对象为其省级发改委和电力企业,明确总体要求、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强化电价机制执行及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等内容,但并无明细规定电价调至具体价格。
对此,晊达物业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虽然原合同规定电价不含税电费1.3元/度,但在2021年6月,他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备案回执也有达成以下协议,“业主保护租户权益,在无国家政策性变化的情况下维持原合同签约条件不变,如遇政策性变化,业主与租户均需无条件配合。”李先生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发布的通知属于国家政策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之一,虽无明细规定需要调至具体价格,但用电价调整至1.45元/度是基于园区内各租户更换智能电表后,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有所上涨而制定的价格标准,租户可到供电局核实便知,故调整电费措施合理。
李先生还称,周边园区已按1.7-1.8元/度电收费,“每个月收费单、价格表我们都会公示,这些去供电部门也可以查到,电价是实实在在在往上涨的。”李先生告诉记者,当下进行的调整也是合乎协议内容的,“遇到这样的政策性变化,我们也有先征求各方意见,实施遇到阻力时,街道和相关部门也有介入协调,越来越多的租户也理解了这样的调整,因租户还有异议,目前电费仍按1.3元/度收费。”
对于陈先生反映物业拉闸限电、停电,导致其耽误生产等问题,李先生解释,因今年夏季园区用电负荷急剧增加,用电需求出现缺口,导致租户共用线路出现频繁跳闸的情况。为明确用电责任、减少集体跳闸情况,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三家用电需求较大的租户已进行协商,拟作分线分流处理,可缓解或避免集体跳闸情况。
陈先生称,自己曾向12345政府热线、属地街道、工信局等多部门反映,希望物业按《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中条款向租户收取电费,并承担这期间因跳闸与限电造成的生产损失。
7月19日,据凤凰街道办事处回应,关于租户反映国保科技园管理混乱、多次停电等事项,街道协调多部门召开协商会议,目前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跟进供电变压器增容建设等事宜;关于租赁经济纠纷问题,如果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上述情况,广州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钟佳伟律师认为,物业据该份《通知》调整电费缺乏合理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发布的通知,文件对象是其省级发改委和电力企业。具体电价是由省级发改委制定的,供电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的电价进行售电。如果现时物业收到相关政府部门调整电价通知,其可以向业主出示调整依据并代收,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钟佳伟律师告诉记者,物业不是电价的制定单位,没有变更、调整电价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钟佳伟律师称,“本案中,关键在于查看物业公司调整电价的依据为何,如是擅自单方的调整电价,那么租户可主张按照原合同标准缴纳电费。若物业公司有相关政府部门出示的调整电价文件,有合法依据且现时应按新的标准支付电费的情况下,租户亦应从善意履约的角度按照新的电价标准支付电费。”
采写:南都记者 张思琦 实习生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