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销售分摊发票

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销售分摊发票,费用发票几个月开一张票但是费用要分摊到每个月怎么处理?

如果先开票就走待摊费用,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每月摊销借管理费用贷待摊费用如果后开发票就走预提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预提费用开发票后借预提费用贷银行存款

相亲吃饭开发票什么意思?

保留证据防止没看上对方可以分摊一部分费用。

一次性开完发票能每个月分摊吗?

不能,开发票就是确认了本期收入,只能全额作为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费分摊怎么开票?

总表纳税人缴纳水电费后,供水、供电企业将发票开给总表纳税人。总表纳税人再向分表纳税人分摊水电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呢?下面分情况进行说明:

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使用票据,可以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

2.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表纳税人可以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但不能解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转售水电应开具增值税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来水、电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总表纳税人按高于供水、供电企业收取水电费的价格收取水电费,就不属于代收行为,而是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分表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分表纳税人可以要求总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广州国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分摊水电费的情况,在租赁别人的房屋经营时很常见,关于如何开具发票,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州国税规定一律按转售水电方式征收增值税,所以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