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分摊,企业一次性收取跨期房屋租金应该如何交税?
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如果在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时已经给对方全额开具发票,无论财务上是否全额计收入,均应当一次性纳税。
2、如果尚未开具发票,可以分年度缴纳房租税费,但是财务处理上需要将跨年租金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预收一年的租金怎么记账?
情况一、先收到钱往后分摊,比如预收下季度房租。情况二、往前分摊收入,比如公司每个月会有补助,一个季度发一次。 第一种情况记录方法: 1、预收房租4500至收款账户; 2、建立一个收入计划(【财智8】菜单-【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新增计划】--【收支计划】,自动入账分摊这笔收入,金额1500,执行3次,收支账户为该预收款; 到期运行软件时会自动执行该收入计划,入账后会自动冲销预收款项,直到摊销完,且收支表中会仅统计每月分摊的收入额。 第二种情况记录方法: 1、建一笔预付款,日期设为应收补助前,金额为应收补助额; 2、修改生成的预付款余额调整记录,将余额改为0; 3、在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收支计划,建一个收入计划,资金账户为之前建的债权账户,日期为应收补助开始月; 4、实发补助时再记录一笔收回到您的工资账户就行了。
有免租期租金的是如何处理的?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6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4
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2009-2010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2011-2013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2011-2013年度收取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贷:银行存款24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当中,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情况非常多,有交易发生前一次性收取的,有在交易过程当中一次性收取的,当然也有交易完成后一次性收取的。关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如何判定一次性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方面: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是这样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仅仅是预收了款项,就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无需马上申报纳税。
但是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尚未发生租赁行为,提前收取租金的:
所以说,假如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只要提前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则需要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已经发生了租赁行为,在租赁过程中或者租赁期完成后再收取租金的:
对于这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行为,则按照通常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了,则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对于租赁服务确实不够“友好”,不管是提前收,还是中间收,或者是最后收,可以说,只要是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在收到租金的当日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而在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选择将收入平摊计入相关年度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也是常规的情况,但是针对租金收入当中的特殊情况——假如租赁期跨年度了,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规定明确了几个要素:
1、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
2、租金是一次性收取的;
3、纳税人可选择平摊入租赁期的相关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选择权在于纳税人自己。
例如:
A公司出租企业名下的商铺,租赁期规定为3年,从2019年初到2021年底,每年租金10万元,一次性收取了3年租金30万元。
A公司可以平摊计入这3个年度,每年10万元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在2019年的收入当中。这都是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确认。
如果纳税人确认了租金收入,就要在本税款属期的申报期内(一般是按照季度申报)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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