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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分摊例子

官方关于公示的救助人数会增加的说明相互宝的救助人数会增加,支付宝中的相互宝分摊费用计算和一些数据分摊费用=(互助金+管理费-上期结余)/分摊人数,电费和电费差额分摊到各户统一缴单元长或楼长,前提条件就是实现一定要讲清楚费用的分摊方式。...

差额分摊例子,支付宝中的相互保分摊为何越来越多?

官方关于公示的救助人数会增加的说明

相互宝的救助人数会增加,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首先,相互宝的总人数在不断增加,会导致患病成员人数增加。但相应的,因为分摊成员变多,救助人数增多的情况下,人均分摊的压力也会变小。其次,用户加入相互宝后有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患上重疾是不符合救助规则的,所以前期的救助人数会相对较少。等待期过后,符合救助规则的重疾成员数会变多。

支付宝中的相互宝分摊费用计算和一些数据

分摊费用=(互助金+管理费-上期结余)/分摊人数,这个是官方的计算公式。下面是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做的一个表格,其中黑色宋体数字均来源于官方数据,带底纹红色宋体为根据官方数据汇总计算所得,可能会有所出入。

原因猜想

1、需要互助金的人数成倍增加,而分摊总人数的增长放缓。比如6月1期公示人数为100人,分摊人数67186776;而7月1期公示人数为286人,分摊人数73234074。

2、管理费大致为人均2万左右,对这个不太了解,不好做判断。

3、6月2期和7月1期,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实际总交费与互助金差额较大。

是否选择继续使用

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可以从加入相互宝的初衷来判断,根据我个人想法,做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分摊费用低,有一定的保障。如果是这个原因,自己设置一个分摊上限,如果持续超出预期上限,可以退出

2、只是作为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增加一个保障。那么可以继续使用,全年的分摊上限总计是180元,平均下来每天不到5毛钱,同时可以帮助患有重症的家庭缓解经济压力,何乐而不为。

可以按三块电表么?

3户住在一个院子里,只有一块电表,那么这一块电表可以作为3户的总电表,供电局只会按这个电表抄表收电费。 3户的各缴费方法如下:各人购买一块电表自己安装在自己用电的区域(各用户的电表安装在供电局的电表后面,供电局是不过问的),然后各自把要缴各自电费合在一起上交供电局,如果3户的电费相加与总表(供电局要抄的电表)有差额,那么以总表为准,中间的差额3户分摊。

只有总户号怎么样交电费?

这种情况几年前很多,比如说单位职工宿舍,一橦楼只有一只总电表,供电公司只按照总表户名是谁就向谁收费。然后单位再向各户收费,采取的方式上门收费,从工资中扣除电费。

第二种情况单位破产了,各住户选出楼长或者单元长,电费和电费差额分摊到各户统一缴单元长或楼长,由楼上向供电公司结算电费。

现在这种情况基夲没有了,旧房都经过改造水电表出户,由供电公司统一收费。新房实行一户一表供电公司收费。

自驾游如何合理地分摊旅途费用?

首选,牵扯到均摊费用的自驾游,一定要选择好同行的伙伴。一般来讲,自驾游出行的费用主要构成有以下方面:油费、高速费、住宿费、餐费、门票费、车辆保养费以及车辆磨损费。在费用分摊问题上要秉持:账目公开清晰、事先务必说明的原则。

如果是自己人出行不牵扯这个问题,主要是有朋友一起同行或者参加自驾俱乐部有拼车人员的时候,就要牵扯到费用问题了。

基本上我们出行如果有拼车人员,那么车费就是油费加高速费除以车上人数,这是基本费用,另外像车辆磨损和保养费就是按照大约数了。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车上人员通过本次活动一见如故,相见恨晚,通过自驾游成为了好朋友,很聊的来,车主一般都会不要保养和磨损,也有连油费和高速费都不要的。另一种情况,很认真的一类,费用精确到小数点,这个也很正常,无可厚非。前提条件就是实现一定要讲清楚费用的分摊方式。

像朋友之间一起自驾游,最好指定一个财务专门管钱,负责支付,留好单据,返程以后详细列出费用明细,按照各自开销承担费用

如同开始我说的,一定选择好同行的伙伴,朋友之间自驾游是很小范围的旅行方式,一旦遇到奇葩,会影响所有人心情。钱不钱的放在后面不说,糟蹋了心情不是多少钱能买回来的。

总之,本着一个大原则去看待自驾游费用分摊的问题,就是:事先把费用讲清楚,账目弄明白,选好同行伙伴。

电费分摊怎么开票?

总表纳税人缴纳水电费后,供水、供电企业将发票开给总表纳税人。总表纳税人再向分表纳税人分摊水电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呢?下面分情况进行说明:

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使用票据,可以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

2.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表纳税人可以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但不能解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转售水电应开具增值税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来水、电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总表纳税人按高于供水、供电企业收取水电费的价格收取水电费,就不属于代收行为,而是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分表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分表纳税人可以要求总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广州国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分摊水电费的情况,在租赁别人的房屋经营时很常见,关于如何开具发票,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州国税规定一律按转售水电方式征收增值税,所以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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