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分摊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免税额度是10万,季度是30万免征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其他事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前言:
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在此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
(一些地方对人出租房产的,按照统一的综合税率征收上述全部税种,因此,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同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与个体工商户概念的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第四条指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条款对个体工商户做出了特殊说明,以示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七、八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缴税款的不同计算方法如下: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预缴税款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发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可,无需再行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上述所指的非住房主要是商铺、写字间等非居住性用房。
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要注意的是,此项优惠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由上述条款可见,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7%(5%、1%)
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此可知,其他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3%
税收优惠:
针对个人出租住房,教育费附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见下表:
5、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所谓房产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方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从租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个人出租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结:
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涉及到的相关税种主要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长期以来由于其税收总量小、征管又比较繁杂,并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地税局等的重视。随着个人房屋出租市场的繁荣,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设计以及税收征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自2016.5.1至2017.12.3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已延期:2018.1.1-2020.12.31;
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时要分别填列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到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转关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①上述月销售额包括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但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需要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不免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住宿业、咨询鉴证业、建筑业正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附加税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自2015.1.1起至2017.12.3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缴纳义务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期限需另查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自2016.1.2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只有自然人可以代开发票,有税务登记的,包括临时税务登记需要自己领购税控盘进行开票。
自然人的优惠条件如下: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因为自然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10万起征点的优惠,所以单次超过500元要缴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个所有纳税人适用。
(3)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奶批发、零售 ,免征增值税。这个也是所有纳税人都适用。
(4)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若是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同时,提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当然这个不是税收优惠了,是征管方式的改变。
房屋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房屋出租其实不止涉及到增值税,可能还涉及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等。
单就增值税而言,可能出租方涉及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具体的计算税率各有不同。
自然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以前,这个月租金的免征额是3万,今年也随着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一起,上调到了10万。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房屋的属性,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商铺、写字间)等,非住宅比较高,是5%的税率,住宅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一般都是适用3%的征收率的,但是也有一些项目是适用5%的征收率的。不动产出租,就是其中的一项。另外还有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等等,也是适用5%的征收率的。
此外,有个特殊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多数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也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这个就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率9%来计算。并且按照时间分界点2016年4月30日做个划分,在这个日期之前的房屋,可以选择5%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此外,涉及到租赁的问题,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率的区分。
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如果是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同时,在涉及到房屋出租的情况下,除了增值税,也要充分考虑其他的税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