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指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什么意思?
1、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顾名思义就是由父母指定子女享受的分摊比例了。
2、赡养人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协商出分摊比例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说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都是赡养支出的扣除范畴。只是分摊方式的确认人不同而已。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自己商议,在赡养支出在个税附加扣除中金额或比例。
该怎么均摊老人的抚养费?
我们的父亲去世,母亲没有生活来源,我们是兄弟姐妹七个,姑娘四人,儿子三人,当初大家商量,每个人都说说自己的想法。我们姊妹几个有条件好的,也有不好的,最后定了每家出三百,姐妹当中有一个下岗职工,生活困难,但是什么也没有说,后来她对 朋友说,在困难我也不能让生我养我的妈妈为难,也不能因养她老人,为了钱大动干戈,爸爸已经不在,让老人家过的舒坦点,活着理直气壮一些,,让她知道我们赡养老人是应该的,老人家今年春节90岁高龄了,我们的愿望就是让她知道,希望多活多活,我们回家有个盼头,
儿子们强烈要求女儿平摊白事费用合理么?
在农村生活里面,闺女的地位和重要性,远远都不如儿子,表面上看,当父母的对于儿女都一样,大家嘴里都吵吵着,生男生女都一样,儿女平等,女儿是小棉袄,是上辈子的情人,但是真要到了,分家产,分财产,涉及重大利益分割的时候,父母第一个考虑的永远都是自己的儿子,闺女闺女婿,不管是平日里面做的多好,多孝顺,分钱的时候只能是靠边站,一个硬币你都得不到。
邻居三叔和我是酒友,都是不学无术,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三叔比我年长十多岁,或许是因为臭味相投,我和三叔两个人成了忘年之交,三叔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立业,单单轮家庭条件来说,两个儿子的经济条件,远远要好于自己的女儿,但是平常的生活里面,不管是衣食住行吃喝拉撒,还是出门办事,走亲访友,三叔从来都是,能麻烦闺女的,绝对不会用儿子,用三叔的话说就是:儿子得忙着挣钱,没有时间,闺女婿打一个电话就来,好招呼。
平日里面,遇到逢年过节,或者是三叔的生日,闺女闺女婿一家都是大包小包的,满满登登拉着一车来,即便是到了农忙的时候,三叔的闺女婿,顾不上自己家里的活,也会先来帮三叔和两个小舅子干农活,作为一个街坊邻居,我经常对三叔念叨说:你这一个闺女婿,比两个儿子的作用都大的多啊。
三叔的闺女婿来家里面做客,我时常过去作陪,每每喝到兴头上,酒逢正酣时,三叔也会满含热泪地对闺女婿说:孩子啊,你对爹的好,爹都记住,你放心,爹不是那种薄情寡义的人,儿子女儿等一样看待,等我百年以后,这份家产少不了你的一份,三叔的闺女婿是个实在人,不会说什么好听的好,只是陪着喝酒说话,被三叔感动的也是热泪盈盈,那场面确确实实有几分父慈子孝的意思。
今年的三月份,三叔的闺女婿家里面买房子,还差个20万元,闺女婿家里面有一张存折,还没有到期,所以想从三叔手里借点,周转个一年半载,等自己的存款到期了,然后就还给三叔了,我本来以后三叔会毫不犹豫的答应这件事,没想到三叔的所作所为,却是让我大吃一惊。
三叔手里面有钱,我是知道的,三十万五十万,他是能拿得出来的,要不然闺女婿也不可能给他张这个嘴,可是三叔却是直接推辞了闺女婿,说是手里面的钱,这几年做生意早就亏完了,他自己手里面没钱,但是可以帮忙给闺女婿借钱,利息一分钱,三叔的闺女婿也是走投无路,实在是借不到钱了,所以就让三叔去操作这件事情。
三叔从银行里面取了20万出来,然后交给了我,安排我说:这个钱是我的,然后用我的名义,借给他的闺女婿,用三叔的话讲,这个账到时候好要,并且还能挣利息,这就是三叔打的如意算盘。
果不其然三叔的闺蜜,从我这里,借走了三叔的20万元,使用了一年以后,很干净利索的还了,并且按照约定给了24000元的利息,而且小伙子还额外给我买了一箱酒,一条烟,说句良心话,小伙子给我还钱,送酒送烟的时候,我感觉面子上难堪的很,真没有脸接过他烟和酒,可以这么说吧,和三叔的闺女婿,喝了那么多次酒,对他的人品我是非常信服的,当时即便是三叔不说话,他直接找我借钱,这个钱,我一分钱的利息不要,也是会干净利索借给他的,因为小伙子心地善良,平常来三叔家里面走亲戚,和我称兄道弟的,感情也是非常好,可是三叔设计了这么一个套路,实在是让我苦不堪言。
等三叔的闺女婿走了以后,我直接就把这个钱和利息交给了三叔,顺带着也把烟酒一起给了三叔,毕竟无功不受禄,这些东西我不能要,三叔乐呵呵的把酒拿走了,烟丢给了我,然后晚上邀请我去他家里面喝酒吃饭。
晚上喝酒的时候,三叔那是一个场面,直接把这224000元钱,当着我的面分给了两个儿子,并且告诉他们,这件事情千万不要告诉自己的姐姐姐夫,两个儿子儿媳妇对着三叔大献殷勤,一家人其乐融融,那场面在我看来不寒而栗,从哪以后,我也在不知不觉的和三叔疏远了,两个人也很少在一起喝酒了。
农村老人去世,儿子们强烈要求女儿平摊白事费用合理么?·虽然我是个农村男人,但是平心而论,客观事实地说 ,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出嫁的闺女,没有活的任何遗产,或者说出嫁闺女没有和自己的哥哥弟弟,共同平均分配老人生前的财产,那么如果老人去世以后,当儿子的要求女儿们平摊,白事上面的费用,那么这是非常不道德,不仁义,不合理的一件事情,虽然这种事情,在农村是一种看似很平常,屡见不鲜的情况,但是我个人认为,这对出嫁闺女是非常不合理的,当儿子的们,如果强烈要求自己的姐姐妹妹这样做,那么就太没有人情味了。
现实生活,很真实地来说,农村老人活着的时候,尽心尽力孝顺的,其实大都是以闺女居多,老人一辈子的心血付出,其实大都是给了儿子,但是到了晚年养老的时候,却是指望闺女的多,在病床前,端茶送水,看病就医,忙里忙外的也都是闺女闺女婿,放眼大多数农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儿子是撑门面的,中看不中用,但是实打实孝顺的确实闺女一家。
我一直想不明白的就是,凭什么当闺女的费心费力的孝顺,一点好处都得不到,但是尽责任尽一义务的时候,却是要一马当先那?如果老人去世,当闺女和儿子的,享受同样的继承权利,那么平摊白事无可厚非,可是如果闺女没有继承一点家产,但是却要平摊白事费用,这是说不同的,虽然这是这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却非常不合理,对于闺女闺女婿的感情伤害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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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配偶父母专项扣除标准?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的费用需子女全部分摊吗?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条件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的父母满60岁,或者是赡养满足年龄条件且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前提下,再来看分配的问题。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个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不同于子女教育可以随孩子数量翻倍,赡养多位老人也只有2000元的抵扣额度。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此之外,就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被赡养人”范围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并不在扣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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