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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参与分摊

其参与公摊部分的面积包括外墙水平投影的1/2,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仅存在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连接的部分。...

架空参与分摊,天洲沁园公摊多少?

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

多层建筑一般是指层数在6层左右磗混结构的建筑,其参与公摊部分的面积包括外墙水平投影的1/2,楼梯,楼梯间,为住户提供服务的物管用房(热交换站、水泵房、配电室等)。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的13%到18%。室内的分为室内净高(地板与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和室内(地板与上层地板间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在2.8米左右,室内净高在2.65到2.7米之间。如果室内超过4.7米以上应按照两层计算室内面积。

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

楼层为7—9层为小高层,一般小高层公摊取决于各楼盘自身的情况,不同的小高层楼盘公摊也有差异。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没有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小高层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而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按规定7层以上必须配电梯,所以小高层属于配电梯的范围之内,它的特点是方便的同时又能给生活一种新的高度。

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

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是最大的。根据建筑规模的不同,高层建筑一般在25-33层之间,而且高层住宅的楼梯高度最高。另外高层建筑有电梯及电梯前室占用了空间,也有安全通道楼梯占用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等公用设施都占用了空间。所以高层建筑较多层建筑的公摊面积要大得多。

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

别墅是包括地下层在内的最多三层的独栋住宅形式,带室内车库。一般来说独立别墅没有公摊面积,联体别墅有较少的公摊面积。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仅存在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连接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2001-2006年的不少经适房,塔楼公摊也才17%,大概是60平米有10平米公摊,套内50的样子,板楼更低,只有15%以下, 经常能看到12、13%的。商品房还要更好一点。得房率90%的板楼经常能看到。就这样还被人骂的狗血淋头,说开发商奸商啊,有10%的销售面积都被公摊出去了。很多购房者虽然知道公摊一词,却对公摊相关的知识完全不了解。判断自己购买的房子究竟需要承担多大的公摊,其实是可以自己加以判断的,而不是一味地听从开发商的宣传。2010以后新建商品房的公摊,动不动就25%往上,套内连75%都不到,再减去墙体,还能给老百姓剩多少可使用面积啊,对比起来,2006以前的开发商,简直是慈善家了。 房价点还成,现在北京均价都几万块,公摊多一平米半年就白忙活了,好多住宅二三十平米就这么没影了。

公摊面积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建面138套内110合理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您的这个问题有几个重点是咱们需要了解的。

1:咱们要先了解什么是套内面积;

套内面积,全名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而一般普通的多层住宅在没有地下设备房,没有底层商铺,没有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一般在10%—15%左右;带电梯的高层住宅一般在20%—25%这样。

3:假设您买的是高层的住宅,那么您的公摊面积为28平米,换算下来的比例系数为20%左右。

这样算下来的话您的房子的公摊面积是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写字楼公摊面积怎么计算?

答:写字楼公摊面积怎么计算及写字楼公摊面积多少合理的回答:

1、写字楼公摊面积是多少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写字楼的公摊面积在10%-15%之间。

2、带电梯的写字楼公摊面积在15%-20%之间。

3、高层相对更高一些,在20%-25%左右。

4、有双电梯、地下车库,而楼体宽度、公共走道等面积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划分。房源面积公摊则控制在25%左右。

相关说明:

1、写字楼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套内修建面积=套内运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2、出售面积(也称套型修建面积)=套内修建面积+分摊的共用修建面积(俗说“公摊面积”)。得房率是买房对比重要的一个目标。

3、核算房子面积时,核算的是修建面积,所以得房率太低,不实惠;太高,不方便。因为得房率越高,公共有些的面积就越少,住户也会感到压抑。

4、写字楼的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设备间、垃圾道、变电室、管道井、楼梯间、值班警卫室、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等,服务整幢楼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如何规避转租中常见的陷阱?

房地产基础知识

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又称不动产)。

房产房屋及其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总称。

地产土地及其权利(使用、收益、转让等)的总称。

房地产业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开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它包括从定点选址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由征地与拆迁安置、规划设计、供水、排水、供电、通电通信、通道路、绿化、房屋建设等多项内容组成。

土地开发将生地(指未经开发、尚未开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房屋开发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平整,修路铺设上下水管道及热力网,然后建造各类房屋以及公共设施。

能源系统包括供电、供热、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设施。

给水、排水系统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管网(上下水道)、排水管网(下水道)、污水处理、排放工程。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不是人人可以买,必须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条件,经过排号购买。

商品房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在获取房产证后,可自行转让、出租、继承、抵押、交换的固定资产。

商品房的“五证两书一表”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一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烂尾楼未能完成施工、中途停建的楼盘。造成楼盘烂尾的原因主要有:资金不足,设计、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楼花已经动工建造,但尚未建成的楼宇、房屋。即图纸上的楼宇,处于建筑施工的最初阶段,距离交房时间长,价格优惠,买了后又可转卖,赚取差价。

期房具备预售条件,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价格低、选择空间大、户型齐全、可监督建筑材料和质量)。

现房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即买即住、价格高、户型过时、选择空间不大)。

二手房已经办好产权证,进行再次转让的房屋。

起价即“起步价”,指物业所有房源中最低的销售价格(一般指户型、朝向、格局不好的楼房价格,各层的差价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基价即“基础价”,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的基本价格。基价是针对房地产定价方法而言的,与起步价没有关系(楼层、朝向不同,价格也不同)。

均价即物业的平均销售价格,将本物业各套房子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各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可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物业管理由专业公司或机构,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服务的行为。

物业管理内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实施管理、维修,对房屋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公用设施、道路等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其他综合性或特约的服务等。物业管理属社区管理范畴。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同比指今年第n月与去年第n月的比。例如,今年2月份比去年2月份,今年6月份比去年6月份。同比增长速度=(本期数-去年同期数)/去年同期数×100%。

环比与上一统计段的比较。例如,2015年7月份与2015年6月份相比较,叫环比。环比增长速度=(本期数-上期数)/上期数×100%。

建筑基础知识

三通一平在土地开发时进行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信、通燃气、通热力、通道路和土地平整。

开间住宅房子的横向宽度。

进深住宅的实际长度。

层高下层地板面到上层楼面的高度,包括楼板厚度,以米为单位。

净高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即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下表面的距离。

阳台有雨遮、有脚踏之面,没有挡风墙的突出建筑体外的部分。

露台没有雨遮、有脚踏的部分。

外飘窗突出于墙体的窗户,飘出去的尺寸在40~60厘米左右。

剪力墙房屋或构筑物中主要承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引起的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重力)的墙体。

玄关登堂入室的第一扇门进去的地方,开门区域。

公寓两层以上,供多户人家居住的建筑。

纯办公楼专为各类公司日常运作提供办公活动的大楼。

综合楼将居家、办公、商场等集合于一体的大楼。

商住住宅SOHO性质,集居家、办公于一体。

SHOPPINGMALL集购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一个商业区域,起源于美国,也称第六商业业态。

跃层一套房屋占用两个楼层,由内部楼梯连接。

复式起源于跃层,又优于跃层,一般的房型是客厅或餐厅位置上下两层连通,其他位置上下两层区分,有内部楼梯。

阁楼(夹层)实为一层楼,只是层高比单层高一些,一般在3.5~4.5米之间。与复式楼最大的区别就是层高不同,在结构上是按单层楼的结构来做,在房产面积中也只算一层楼的面积。

错层标准的单层建筑(层高2.8米),层高比复式、夹层(阁楼)、跃式的层高都低,只是通过将部分功能分区的地面和顶面都抬高几十厘米,然后做几步台阶连接,达到丰富纵向空间形式的效果。

砖混结构由砖和混凝土组成承重墙,四面及梁柱都不能动。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适合大规模工业化施工,效率较高,承重墙在梁柱,墙面可以自由打通。

房屋的耐用年限房屋能够维持正常使用的年限,与设计的标准、建筑用的材料、施工质量、使用状况、维护保养相关。一般而言,钢筋结构:60~80年;砖混结构:40~60年;砖木结构:30~50年;其他结构:15年以下。

房屋分类

按功能用途分:居住用房(小区、高档住宅)、工业用房(厂房、仓库)、商业用房(门面、商场)、办公用房(写字楼)、行政用房(军事、学校等单位用房)。

按建筑结构分: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其他结构。

按所有权归属分:公房(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和私房。

土地分类

按开发利用程度分:生地和熟地。

按建筑功能分:建筑用地和非建筑用地。

按用途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即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公有制采取两种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用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获得的方式

划拨:无偿使用,如学校、医院、军事用地、机场等市政建设工程。

出让:从国家有偿取得使用权。包括协议出让(如200万~250万/亩)、招标出让(提出底价,根据使用用途和价格取得)、拍卖出让(价高者得,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正规渠道取得)3种方式。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市场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市场:以土地为主体(也称土地市场、土地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一定的资金建设,通过有偿或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转卖给需求者(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市场)。

三级市场:房屋在消费市场的再次流通,包括买卖、抵押、转让、租赁(二手房)。

土地使用年限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使用用途需转换的要补年限地价的差价,国家指定的则遵照执行。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国家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土地;建筑主体经质控部门检验后不属危房,且项目的存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只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即以当时的地价购买使用年限,年限由政府规定,否则无条件收回。《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住宅楼层划分的规定

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4~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30层;超高层住宅:30层以上。

各种面积:

基底面积建筑物底层勒脚外围水平面积,即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之和。

分户建筑面积每户(或每单位)拥有的建筑面积。顾客购买房屋时常说的“建筑面积”或“销售面积”,即指“分户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全名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个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墙所占的面积。墙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公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如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实用面积与使用面积

实用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指房屋混凝土、砖砌体等结构构件所占面积。实用面积也叫地毯面积、净面积或有效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即往地面铺地毯,铺满以后地毯的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辅助面积指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所占面积。所以,实用面积>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即公摊建筑面积。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简称公摊面积或公摊。

不能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是指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建筑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

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建筑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

公式以上各种面积的定义为书面语言,为了便于理解,现梳理各面积的关系如下:

常说的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

常说的套内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

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之和=单层建筑面积×楼层数。

实际计算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各种比率

容积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国家标准容积率:别墅:1~0.8,一般是0.8;高档小区:2~2.5;中档小区:3;低档小区:4。

建筑密度(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上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去化率(销售率)在市场营销领域,去化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的销售率,该说法来自台湾。在房地产领域称为销售率,主要指某一特定时期内某产品的销售量占总量的百分比。去化量,即销售量。去化率=销售套数÷总套数。

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建筑面积。

实用率(得房率)与使用率

实用率(得房率)=套内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面积=1-分摊系数。

使用率=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关于房地产销售技巧

1、将重要的卖点放在前面说

根据首因效应这个销售心理学的理论,较先和客户介绍的卖点将获得有效的效果,也将获得深刻印象。因此,要把楼盘显著的卖点放在前面说。

2、形成客户的信任心理

只有信任才能接受,信任是房地产销售技巧的基础。信任可以分对楼盘的信任 和对人的信任,这两点都不能疏忽。大家应该学习一些如何证实产品的销售技巧.

3、信任自己的房子

每个房子都有优点和缺点,切不可因为缺点就不信任自己的房子。你不信任自己的房子,你的底气就不足,客户就会察觉。把房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孩子总是自己的较好。有了这种情绪,你就会做得很好。这是重要的房地产销售技巧。

4、结尾要有亮点

要将重要的放在开头,但也不要忽略了结尾,不能虎头蛇尾,因为还有个近因效应,客户还会对较后听到的形成较深刻的印象。可以把一些不太重要的东西放在中间说,而结尾的时候要留一些亮点,戛然而止让客户余香满嘴、激动不已。你的介绍结束,客户就应该有购买的激情。

参考资料

百科-销售技巧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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