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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分摊标准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网格)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议程分摊标准,什么样的楼盘才能算是高性价比楼盘?

针对二三线城市,必须得说,不光是保质还增值的城市,当然不是买到就能赚到!

目前二三线城市最大的特色就是不光主城区大量改造,就连同郊区还在大量开发!所以怎样选择就必须要懂一些房产知识!

第一,如果主城刚进入旧城改造前期,只要不靠高架,没有视线遮挡,出去方便,乱买都可以(只针对新房),二手房老小区直接不考虑!

第二,如果新城开发区,只要靠近学校,医院,或者商业中心,都可以买,绝对值得投资!

第三,考虑新城区别墅或者洋房,越大越好,都能考虑!

第四,尽量买大开发商,或者本地有名的开发商!

如果已经进去中期或者后期开发,有多余的闲钱还是考虑一线城市,特别是商铺,都会有比较好的收益,如果还想考虑二三线城市,在目前这个阶段炒房就很难保质!

所以,二三线城市属于过度性城市,除了省会级二三线和宜居性城市,房产可以足够保质,其他城市只是牺牲品!

房产要懂得取舍,更要懂得不同时期去买进卖出,才能获得收益,不然只会让资产缩水!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9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网格)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区(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负责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

(四)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五)负责市辖区(园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六)负责市辖区物业承接查验;

(七)指导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区(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四)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五)监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处理投诉,调处重大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协助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三)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处理物业投诉;

(四)协调和监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五)负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报送资料的管理;

(六)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选聘,监督物业服务有序交接;

(七)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会同所在地县区(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暂不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根据推荐的人数(含本人自荐)顺序确定。推荐人数相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一人作为筹备组代表,逾期未委派的,视为弃权,增补一名业主代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推荐人数、工作职责和产生过程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服务用房出入口、小区公示栏、楼道或电梯口区域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复核。异议成立的,从落选人选中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推荐,并公示。

第十四条 筹备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过半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显著位置公告以下事项,公告期10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三)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业主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异议,筹备组在会议召开前复核、答复。

第十六条 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者投资入股;

(二)擅自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接受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违规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六)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全体业主利益行为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或根据业主的书面要求,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未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物业电子信息系统平台。

鼓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平台或采用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招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投票、决策。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开服务事项,收集业主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保管会议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统计结果等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公共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公开。

第二十条 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审计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示义务: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公示不少于15日,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公示不少于30日,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任期等信息,公示至其任期届满;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公示不少于30日;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3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七)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查阅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经费,并提供人力、场地支持。工作经费应一次性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款专用,结余转为小区公共收益。

会议工作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按季度公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下列材料到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项目开发建设审批件;

(二)招标文件、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开标、评标过程;

(四)中标人确定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配置要求。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在地面以上不超过三层,独立、集中配置。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定方案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用房、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等。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听取业主意见后决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当月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

房屋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影响正常居住的,期间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核准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事项、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

(六)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要求;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服务;

(八)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九)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十)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三)物业经营性用房收益等公共收益的分配;

(十四)其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支持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作为履职履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六)物业经营性用房收益等单独列账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解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时,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管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财物。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照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催交。

低保户家庭物业服务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梯轿厢加装电动自行车感应器,阻止其进入电梯厢。物业服务企业加装的,查验合格后,加装费用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二)积极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三)配合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制作查验记录,记录项目名称、时间、内容、存在的问题、查验结论等,由查验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高空抛物;

(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五)侵占、堵塞、破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六)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公共楼梯间、走道等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堆放杂物,影响通行;

(八)不遵守传染病防治等规定,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实施的防控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装饰物业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其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

物业使用人将装修装饰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张贴在装修装饰物业入口处。

第四十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进行约定,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

第四十二条 鼓励业主委员会、业主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装电梯,但应当征求相关区域业主意见,不得侵犯其他利益人合法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第四十三条 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立即组织核查、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接受监督检查。应当为人防通信、警报等应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尚有空余的,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售租情况应当实时公布,不得只售不租。出售行为包含长期车位使用权的转让。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施划停车位或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妨碍特种车辆进入,不得侵犯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利。

第四十六条 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设置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领导在员工大会上点名批评了几名员工?

非常感谢提问,哲哥说职场—帮您解答!

领导在大会上点名批评了几名员工,而这几名员工抱团一起离职,作为领导应该如何处理?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关于出现这个问题的几个重要的点?

第一,几名员工的罪责,至不至于大会点名批评?

首先要考虑的一个点是关于这几名员工所犯的错误真正有没有必要在大会上进行点名批评?在大会上被点名批评也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会让员工觉得有些丢面子,所以这些员工才会抱团一起准备辞职!

第二,关于这几名员工的情况,之前有没有与其沟通过?

关于这几名员工在工作上的错误以及要将他们在大会上通报的事情,有没有提前和他们进行沟通?一般这一类的事情要提前通过其他人向他们告知一下,否则直接在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点名,这对于他们自身来说也是一种很丢人的行为!此外,在沟通的过程中,看看他们对于工作上错误的认错态度如何?其实如果认错态不好,那么实际上没有必要点名批评,而只是批评一下即可!

第三,这几名员工是不是公司的重要骨干?

这几名员工在公司是不是重要骨干或核心成员,还是说只是并不起眼的普通员工而已?因为通过大会点名批评后,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让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会加深,那么如果对方是骨干核心成员的话,这样有可能会让公司造成损失!

二、个人想法与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如果希望员工离职,那么没有什么好商量,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如果这几个员工并不是很重要,而且可能对在工作中所犯的错误认识并不到位,并且对于在大会上对其点名批评的事情耿耿于怀,那么作为领导来说,此时就可以考虑他们几个人的离职申请!

当然,作为领导来说还是要进行相应的挽留,并且与他们深入细致的聊一聊,最后起码让员工离职的相对顺心一些!

第二,如果不希望员工离职,那么就需要领导出面做很多方面的工作!

01 让自己和几位员工先占到一队

首先要将自己从这件事中择干净,表明在大会上批评他们的是大领导的意思,和自己并没有关系!不过自己没有办法和大领导沟通,没想到大领导却在会上如此,所以自己也很是无奈!

02 了解几位员工的真实想法和诉求

了解一下员工的真实想法,包括与之前工作中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若员工不离职,那么有什么相关的诉求和想法?

03 自己与更高一级别领导沟通,看能否满足相关想法和诉求!

此时所谓领导来说,既然想留住这几名员工,那么就要采取点措施,或者满足他们内心的相关想法和诉求,所以说适时的可以考虑与更高级别的领导进行沟通,对于一些合理的想法和诉求,看是否能够予以满足!

三、真实案例分析介绍

还记得在之前的公司有一次大会上,的确点名批评了两名员工,因为他们的粗心大意而导致公司丢了一笔大单!

然而,新来的领导并不知道这两名员工的实际情况,其实其中有一名员工,还是有丰富的客户资源的,这次出现事故的确是一个意外,而且他本人也愿意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理!

然而,通报批评发生后,两名员工情绪很是激动,也很是不满……最后经过商讨,他们希望大领导能和他们解释一下,这件事情就算过了!

然而,新来的领导根本不甩他们,认为他们两个是无理取闹,应该早就予以辞职!虽然其他人一直在劝阻新领导,其中有一个员工有强大的客户资源,还是不要轻易辞退,但是新领导并不听……

于是,两名员工一气之下便抱团离职了,尤其是其中那名拥有重要客户资源的员工,离职之后带走了公司非常大一部分客户资源,导致公司严重受损!

综上,其实出现这种状况,有时候也并不是人的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的,但是既然要解决相关问题,那么就要放平心态,稳妥的采取措施,有些时候一些处理方式不要太过偏激,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哲哥说职场,谢谢您的关注!

特朗普墙最终能否修成?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的边界墙又一次面临死亡。因为白宫从上周撤回了关于政府关闭政府的声明。实际上,这堵墙已经死了数月,也许是去年以来;特朗普的重新咆哮只是为了表明他是多么的软弱,并进一步削弱他进行下一轮讨价还价。经过这么多空洞的威胁,谁会相信他?事实上,隔离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为什么特朗普不善于总统任期。总统是个妥协的艺术

首先,它表明选择基于任何声音的政治议程产生强烈的受众反应是充其量的风险策略。隔离墙从来都不是一个考虑周全的政策,它的真正缺陷从未在运动期间得到平滑。声称墨西哥会为此付出代价,这既产生了完全不切实际的期望,又产生了不必要的外交政策问题。

它仍然是可能的。但由于特朗普政府管理混乱,意味着国会中的共和党人从未有过真正的立法议程,这使他们无法追求自己的优先事项。隔离墙不是他们名单的首位。与此同时,特朗普对极端党派的拥抱意味着民主党人没有心情妥协。这种混乱和党派关系的结合促成了特朗普在通常是蜜月时期的非常低的支持率,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急于做他想做的事情。

去年秋天的支出谈判让特朗普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完成任务。据报道,参议院民主党人因阻挠议事制度而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他们准备为自己的移民优先事项交换隔离墙资金。然而,特朗普要求过多 包括许多共和党人反对的合法移民的变化 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

所以它已经消失了近两年。白宫目前没有明确的目标把它推到国会议程的首位。

特朗普没有表现出称职的讨价还价能力;他要求是不可能的,他抨击盟友和对手,似乎不知道其他球员想要什么,他可以得到他们,并轻松折叠。他频繁的闲置威胁只会损害他的声誉并加强他所处理的人的决心。

特朗普总统从来没有学过游戏的基本规则,这无济于事。因此,例如,当很明显国会不再为隔离墙提供资金时,特朗普显然要求他的内阁在他们的机构内找到一些额外的现金。它不起作用;未经国会批准,行政部门不得转让大笔资金。但即使是这样,官僚仍然严格保护其机构的预算。他们不会突然承认没有可用的资金。特别是因为总统因轻松推出而获得了声誉,而不仅仅是国会。

事情会改变吗?建墙最需要很长时间建造。即使特朗普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也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我怀疑,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民主党人可能会再次尝试达成一项协议,在这项协议中他们同意至少一些隔离墙资金,以换取其他许多优先事项。参议院共和党人当然不想这么做,但总统可能会这么做。除非特朗普和共和党做出巨大的让步。

目前将推进改造全国城镇老旧小区17万个惠及上亿人?

年轻人每天下班爬六楼也挺困难的,还好意思说这句话,当初你买楼时候干什么了,只不过是想加装电梯房屋升值罢了!小儿科的把戏到一边儿耍去吧。我看是坚决不应当加装电梯,大家买这个楼时候就应当考虑到你住的是几楼,是不是电梯楼?你有哪些不方便。楼不是买了以后一点儿一点儿长高的,原来买的是几楼,现在就是几楼,根本没有长高,大家都是针对现实的楼层,现实的情况购买的楼房,为什么要破坏原有的建筑,新建电梯呢?说什么老年人不方便,现在又升格了说年轻人爬六楼也挺困难的,当时你干什么去了,你为什么要买六楼,不就是图便宜吗?价格低吗?不要以任何借口来道德绑架一楼二楼,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楼房是每个住户的产权,住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别以为找这个借口,找那个借口就可以加装电梯,任何借口都不是加装电梯的理由,跑上跑下年轻人也困难,困难也是,你自己决定的,你自己走的与别人无关。你为什么不换电梯楼呢?你为什么不去购买加装电梯的旧楼呢?戳穿了你的鬼把戏,就是想自己的房子升值,在损人利己的前提下,给一楼二楼带来麻烦,给一楼二楼的房屋带来贬值视而不见,不就是为了你高楼层那些利益吗?想占别人的便宜,达到自己发财的目的,不择手段的找借口是多么卑鄙可耻的行为,民法典已经出台了,也执行了,里边强调了个人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就给一楼二楼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有人在想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利益加装电梯,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奉劝那些企图损害他人利益来达到自己发财目的的人,就死了你那条心吧,如果你确实有困难可以去置换,现在住高层有困难租一楼去住,可以购买电梯楼自己去住,也可以购买低楼层的楼房解决困难,为什么非要侵占别人的利益,侵占公众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目的呢,这样的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声讨。

那么有没有能够经过协商补偿的手段完成加装电梯的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是有的,如果房屋价值不超过500,000。而且高楼层又诚心给于低楼层损失额度的补偿。真心想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平衡,可以完成加装电梯工程的,但是有人一味想占别人的便宜来达到自己房屋增值的目的,想占国家补偿便宜,达到自己房屋增值的目的,甚至威胁和恐吓低楼层,以种种不法手段企图加装电梯,那就会一事无成,好事也会办不成,对他是好事,对别人就是坏事,就是侵犯别人的正当权益。那是没有诚意,面对加装电梯,这件事情一楼二楼不是不通情达理,而是在自己遭受损失面前,没有人给予补偿,甚至有的人还说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明明是在挡光说不挡光,明明是影响别人的隐私,还说根本看不见,明明是占用了公共集体的停车位,造成全体业户的损失,他也说这没什么没站多少。对这样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考虑他人的住户,谁也不能给他开绿灯,大家一致坚决反对加装电梯,他自己愿意搬哪去搬哪去,不仅仅是不加装电梯,也让他在这里住的不舒服,大家团结起来谴责他的自私自利行为,让他在这里住没有面子,到处都投来鄙视的目光。

房屋价值在500,000到1,000,000的加装电梯就更难了,因为补偿款不容易筹集,高楼层只想占便宜,不想提供补偿款,一楼二楼遭受的损失是难以承受的,不是良心的问题,也不是道德的问题,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问题,无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富裕的家庭还是贫穷的家庭,谁也接受不了自己产权严重贬值的实际损失,所以他们态度就是坚决反对加装电梯,原来是什么样个楼房,就保持原样,任何改变原样的企图都比将失败。

房屋价值在1,000,000以上乃至上千万的楼房,加装电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高楼层有补偿的意思,经过详细计算,一楼的房屋贬值10%,二楼的房屋要贬值6%到8%,这不是一个小数,是几十万到几百万损失的问题,对于任何当事家庭都是绝不可接受的。高楼层他们多数也补偿不起,有补偿的钱,不如把旧楼卖了,加上这笔钱去买电梯楼,或者去买低楼层的楼,所以价值在1,000,000以上的楼房,就根本没有加装电梯的需要和可能性,不要浪费口舌浪费时间,有这个时间,这个金钱去考虑买电梯楼,或者置换低楼层才是正道。

有实际困难的高楼层老年人怎么办?如果你忍受不了现在的高楼层,可以去买电梯楼,完全可以以大换小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和子女换电梯楼去住,可以租一楼层去住。办法是很多的。就看你去不去做,如果你打算侵占一楼二楼利益,不补偿,实现自己的目的,那是徒劳的,这件事失败的一定是你。

对年轻人住高楼层的,现在无病呻吟的人,就干脆闭嘴吧,上下楼困难,是你自己造成的,当初买楼锻炼身体也是你自己说的,买高楼层便宜也是你自己做的主,现在又凑热闹来要求加装电梯。想借口走路困难来达到自己房屋升值的目的,那是打错了算盘,没有任何人同情你这种做法,赶紧洗洗睡吧,该爬爬,自己铺的路自己走,别怪罪别人,别在这里制造麻烦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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