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分摊比例,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
税负率很好计算,但是,我觉得正常的税负率水平在什么范围内以及如何防范税负率低带来的风险,这才是企业需要关注的!
整天听人说税负率,税负率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所谓的税负率,就是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比如:你有100块钱的收入,需要交税10块,那税负率就是10%,这只是简单的算法,实际上,各个税种的税负率计算又各有不同:
1、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比如:当期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购进材料80万元,增值税税率也是13%,不考虑其他因素。
当期应交增值税=100×13%-80×13%=2.6万元,增值税税负率=2.6/100×100%=2.6%;
2、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比如:当然应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各项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100-80)×25%=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负率=5/100×100%=5%;
3、综合税负率在实务中,虽然增值税和所得税是目前最大的税种,但是其他税种也不可小视,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等,所谓综合税负率,就是要交的税合计占应税收入的比例。
比如:取得100万元的收入,要交的各种税收合计20万元,那综合税负率就是20/100×100%=20%。
既然知道了税负率的算法,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出自己的税负率。
那可能有人要问了,税负率的算法虽说不是太难,但是我有必要去计算它吗?计算税负率是不是多此一举?答案是:非常有必要计算税负率。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采取了税务预警措施。税务机关设置了多项指标,通过对纳税人的大数据分析,若指标出现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若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将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咱们计算的税负率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那税负率是多少才算正常呢?各个行业有所不同,我搜集了网上的资料,行业税负率如下所示,仅供参考
1、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2、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
那如果我公司的税负率低于上述平均水平,被税务询问或者约谈了,该怎么办?
一、所谓的行业税负率只是个参考指标首先,纳税人对这一点必须要清楚,别一提到税负率低就如临大敌、不知所措,既然是平均税负率,那肯定有高有低,所以没什么可怕的。
二、企业有没有必要去迎合税负率如果企业的税负率低于行业水平,有可能会接到通知,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为了应付过关,往往会多交点税以求拉高税负率。
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现在的税负率虽然低,但是却是我公司的真实情况反映,我总不能为了让数据好看点,而多缴税吧;另外,多交了税款,很可能带来其他方面的预警
比如:企业为了满足税负率要求,材料进项发票不认证,会有以下情况产生:
1、如果企业库存材料不入账,进项发票不认证,后期择时入账认证抵扣。
这种做法,不仅仅造成企业账实不符,还会增加无谓的工作量;
2、如果企业库存材料不含税入账,进项发票不认证,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后期择时认证抵扣。
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造成后期进项发票忘记认证以至超期;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企业在后期认证时,存货扣税比指标出现异常。
所以,企业只要是真实情况反映,没必要提在意税负率,更不需要去刻意迎合。
三、税负率预警来了,企业该怎么办?很好办,首先查找原因,有问题解决问题,比如该交的税没缴足,那就尽快缴足;如果经过仔细检查,未发现问题,那就如实回复,预警解除。
综上所述,税负率不可怕,只要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就“神马都是浮云”,管它呢!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的分配比例和利润比例是多少?
1、资本公积的分配比例:无分配比例,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溢价;2、盈余公积分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的一部分利润,提取的比例是税后利润10%,,用途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根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取的一部分利润,具体提取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股权比例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意味着什么?
一、首先要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结合判定,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企业内部的自治章程。所以不能脱离章程来谈公司法。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都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分配给的权利。
·1· 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议关于股东的表决权
1)表决召开定期股东定期或者临时会议的权利:
十分之一股东可以表决召开定期股东会议、
三分之一(董事)可以表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自行召集或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
十分之一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股东会议
前提:顺序【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案例一】
拥有30%公司股份的股东,因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没有按照公司的章程要求,代表1/ 10股东表决权的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议而未召集,在向公司行使股权回购权时,没有积极提出异议,且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用尽法律赋予其的救济权利,而迳行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属于法律上的“懒惰之人”,应视为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鸿骏与常州市创联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2017)苏04民终910号]认为,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虽然,现实中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未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而作出相关决定,变相剥夺股东对重大事项表决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亦赋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且公司应当予以召开。本案中,李鸿骏持有创联公司30%的股权,如其所述,在其事后获悉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却间接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向其分配利润等事由后,自身不积极提出异议,且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用尽法律赋予其的救济权利,而迳行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属于法律上的“懒惰之人”,应视为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公司重大议题表决的权利
三分之二股东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三分之一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6)股东具有股票转让否决权
注意是达不到的转让股票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半数50%☜而不是总股东的50%。
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权利分析如上
·2· 股份有限公司
1)半数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百分之三十五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百分之十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i.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ii.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iii.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百分之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百分之三
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半数、三分之二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半数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十分之一、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9)半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1)半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2)三分之二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4)百分之五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 董监高资格和义务
1)百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公司解散和清算
1)三分之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百分之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附则部分
1)百分之五十
第二百一十六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其次《司法解释》五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三、再次、《司法解释》五关于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调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制定司法解释,对公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规定》只有6个条文,但内容非常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是,《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三是,《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四是,《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记者:《规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中小股东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有时需要司法的帮助。此前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股东以诉讼形式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股东要求分配利润不能得到支持;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分配。但如果过分长期不分配利润,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则强制分配利润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规定》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使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内分配完毕。鉴于公司一般计算年度利润,故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要在一年内完成分配,这一时间符合实际做法。
如果具体分配方案中载明的分配时间超过了章程的规定,股东可能更希望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配。这属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符合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有权依法起诉撤销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的部分。分配时间被撤销后,则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条明确了公司决议可以部分撤销,决议部分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如果该分配时间与决议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则不能单独撤销分配时间。故能否撤销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具体确定。
【案例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家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4)济商终字第57号]认为,东方公司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对原《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进行决议,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收购条件,李家滨已经具备要求东方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方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公司任何一份决定分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股东会决议,而根据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李家滨作为持股仅4.33%即不足十分之一的小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没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红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在本案诉讼前,已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自己对分红及退股问题的意愿。东方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亦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问题进行决议,李家滨作为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原审法院认为李家滨符合请求东方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主体条件正确。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发生在《司法解释》五之前,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的结果。
夫妻俩财务谁掌握?
夫妻俩谁来当这个“财政大臣”,这种“形式”上的东西,其实并没这么重要。双方应该着眼于家庭的收入支出如何配比,并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使家庭财务处于一个相对健康的状况。
一个家庭的财务运营跟企业有相似之处,都要做到开源节流。但它们之间又有不同:企业为增加股东财富,会尽可能将开源节流做到最大化。可是家庭不能这么做,因为家人还要享受物质和精神层面改善所带来的愉悦,所以下面会分开源、节流和提高家庭成员幸福感三个方面来和题主分享一下:
一、开源:
家庭收入的大头来自于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来源较为稳定。所以夫妻俩可以约定,将双方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一定比例抽取出来,作为“家庭保障基金”,基金的一部分用作整个家庭的开支,比方说房贷车贷,水电费,生活支出,子女教育,父母养老,大型家电用品购置等,一部分留存下来用于以后不时之需。家庭保障基金的比例应按双方工资收入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算,而不应该是个绝对数,因为如果双方收入有一定差距,少的一方压力会比较大。
既然是开源,“家庭保障基金”刨除后,双方还可以将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抽取出来,作为“家庭投资基金”,专门用作投资之用。比方说买卖理财产品,股票,投资商铺等。但有一个原则,所有的投资本金必须在这个家庭投资基金里动用,不能挪用“家庭保障基金”里的钱。因为无论怎样,我们始终要为家庭留有一道“经济护城河”。
以上两块基金的动用,双方都应该商量后才决定如何使用。除去那两块,夫妻双方剩余部分,就可以自由支配啦。这方面原则上最好不要干涉对方的资金使用,毕竟每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二、节流:
因为在“开源”里,我们已经做好了70%的工作,所以节流这里,只需遵顼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冲动性的消费,就OK啦。
三、提高家庭成员幸福感:
我们辛辛苦苦赚钱,不就是为了能让家人和自己过得开心吗?所以,我们不应该一味地赚钱存钱,还应该将结余部分拿一点出来,带上孩子父母,去旅行,去郊游,去享受生活,毕竟我们要做金钱的主人,而不是金钱的奴隶。
就比20层的公摊面积小?
为什么楼越高公摊面积越大:
1、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关于公摊率,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在20%-25%左右。
3、楼层高的公摊面积大原因:
同一块地,楼层高的要比楼层低的公摊大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也就是除开房子外的地方,是所有住户平均分摊的,不管是高层底层,这一部分的公摊都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高层公摊要比低层高呢?多出来的公摊面积又是从何而来:
拿一个三十层的高层,和一个十二层的小高层作比较,公共部分公摊,是一样的。区别就在于楼栋内的配置公摊。一个三十层的高层必须有两台电梯,否则一台电梯出现故障,你就要爬楼上30层了。
而一个12层的小高层,通常只有一台电梯,因为首先住户比较少,其次发生故障还能爬楼,12层爬上去除开老人小孩,偶尔爬一次还是问题不大的。
那么多了一台电梯不仅仅是多了一个四米左右的井道公摊,电梯门口还有过道,这又造成了进一步的公摊扩大化。此外高层住户比较多,一旦发生火灾,逃离的人数比较多,那么根据建筑的消防要求,高层的消防通道比较于底层的消防通道面积应该更大,因为需要撤离更多的人,所以增加安全通道又有一个走廊面积需要,造成了公摊的进一步扩大化。
比较下来,高层比低层需要多公摊一个消防通道和一个电梯井道,外加与之配套的走廊,而且高层的承重墙体更厚,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墙壁投影面积的一半也被算进了我们的公摊,所以不难想象高层25%的公摊和小高层18%的公摊,这个差距就这么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