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提成逃税,如何能做到合理节税?
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税率通常在25%-45%,这肉割得心疼啊。而且随着共同富裕的到来,可以说不理解政策,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红线。至于高收入人群还有哪些税筹办法,我会一步步为大家分析。8月17号,中央财经委召开了第十次会议。
有两个关键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共同富裕”、“三次分配”。
惹起了一片哗然。
很多人断章取义,在网上大肆揣测、讨论,搞得更多人不明就里地参与,一时间有人叫好,也有人惶恐:
“啊!国家是不是要针对高收入群体下狠手了!”
“养肥了X要杀了”
“有钱人要是体面,就让他体面,他要是不体面,国家就帮他体面!”
甚至最近不少朋友来问我这是不是真的,感觉天要塌了一样。
我一律回答他们:那些人也不过是在不懂装懂、瞎说八道、自娱自乐罢了。
今天,我们就从税务角度把这个事好好说清楚,不要误读,也不用恐慌。
首先,“共同富裕”、“三次分配”这两个词出处的原文是这样的: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说得很清楚,“帮助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同时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
最终要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
结果,有人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把富人的钱分给穷人”,不许富人赚钱。
这是大错特错。
8月26号,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已经给出了官方解读。
韩主任明确解释道:
共同富裕不是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财经》杂志主编王波明在会议召开后也采访了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
在视频中,许局长把收入可以定义成4类:
非法所得:比如像是赖昌星的走私行为,
违规所得:比如某些企业靠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省下的“利润”;
合法合规但“不合理”收入:很多企业家把自己的房子车子挂在企业,从而躲避缴纳个税,;
合理、合法合规收入:能创造财富、国家需要,多方一起获益,这样的收入,国家不但不会打击,还将继续鼓励。
而需要被取缔、规范化的只是前3类,并不是“不许赚钱”。
部分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社会焦虑加剧、环境污染加重、有数据安全风险的行业,或许会持续受到约束,但那些依法纳税,合理经营、有利国家发展的好企业,并不需要担心。
这是关于“共同富裕”,我们需要知道的。
那么,“三次分配”又是什么呢?
初次分配,是指劳动和各种要素得到对应报酬,相当于一切“赚钱”活动;
再分配主要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第三次分配的定义是:
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捐赠,更多与公益事业相关联的分配。
捐赠、公益。前提是自愿。
也就是说通过鼓励慈善、公益这些行为,可能是给予某些免税政策,来实现收入的三次分配。
对于这些,我们平头老百姓当然是双手双脚支持拥戴的。
大家不妨回想一下,自己是否属于高收入人群?
如果是,那么过去甚至现在,你又有没有做过处在打击范围里的行为呢?
正如许善达先生指出的那些现象有没有发生在你身上:
作为企业老板,不给员工交社保,或者只给员工交一半社保,另外一半用私人账户或是别的渠道发,既少代扣了员工的个税,又可以代缴更低档位的社保。
实际上是自己在住的房子,在用的车,然后因为可以抵税,挂在了公司名下,甚至还在到处炫耀。
还有一些没有提到的:
比如明明是“劳务报酬”,却“动脑子”把某笔收入变成了“经营所得”,以享受核定优惠;
比如年终分红比平时的薪酬高很多,却通过“某种手段”减少了这笔收入大头的征税;
再比如从“某渠道”听到建议,盲目地去某地、某园区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或是减返税政策,以此达到“节税”目的;
不开票,少开票,买发票,和别的企业“合作”互开发票,
用私人账户收付款,部分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把不属于公司成本的消费入账…等等。
当然类似的建议的非常非常多,某些税筹机构对大势把握不准,嗅觉不灵,不及时通知这些企业,有些甚至干的就是违法犯罪的勾当。
大家不妨搜一搜像是“高收入人群如何做税收规划”这种问题,里面有几个措施是能用的?造着做,你离进去就只能一篇文章的距离。
我在这里提个醒:
不要小看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也不要小看金税三期和接下来的金税四期的监管能力,更不要小看我国的司法公正。
再强调一次,依法纳税,合法税筹才是唯一的出路。
规避风险,永远比“省钱”、“节税”优先。
我站在2021年10月这个节点上,可以给大家一些税筹建议,
但更重要的是,要对税筹这件事有一定自己了解,对大势有理解,才能依法省钱。
1、 年终规划相当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工资也许不是特别高,但是年终奖或者年终分红十分丰厚,
对于这一笔钱来说呢,缴税是跑不掉的,除非你也想学一下爽子进局子。
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法: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
两者算法不同,要交的税也不一样多。
算法比较复杂,也不难查,我就不展开了,就说个结论:
并入综合所得,适合低收入人群。
具体说,就是(月收入×12—各种扣除费用)这个数,低于6万的,无脑选并入综合所得就行了。
收入较高的人群,基本上就是选单独计税比较划算。
但我想特别提一个小细节:在某几个特殊区间,少发点钱可能比多发一点,实际到手还多。
是不是听上去很神奇?
举个例子。
如果你的年终奖正好是300000元,那你要交的个税是:300000×20%—2660=58590元,
那么实际到手就是241410元。
这个时候,要是年终奖多发“一块钱”,税率就到下一个档位25%了,
这样一来要交的个税就变成了:
300001×25%—2660=72340.25元。
实际到手227660元。
多发了一块,收入直接变少2万,谁都没落着好。
当然,如果再多发一点,多到覆盖掉多交的个税,那还是多多益善的。
所以这个“临界点”是一个区间,超过318333元,就是越多越好了。
但再多发,到下一个区间,同样的事又会发生了。
个税7个档位,这样的临界点有6个,别担心,我都帮你们算好了:
36000-38566、
144000-160500、
300000-318333、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你的年终奖刚好在这几个区间里,那只拿最左边那个数,是最划算的。
所以可能就会有一种怪异的情况:老板说给你发110万奖金,你却可以劝老板:不用了,给我发96万就好。
这样老板开心,你也开心,简直不要太棒。
2、 创客、智客凡是国家所鼓励的,一定会给出相关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创新创业,
比如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就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对创业者的扶持政策,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优政策福利非常大。
创业不是很难嘛,
那针对你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减免你企业的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在现行税率再减半,即实际税率为2.5%。
所以,咱们的一些高收入人群,完全可以响应国家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从打工人变成 智客 、创客的模式。
这些高净值人群创业后,以合作的模式向企业提供服务,变成小B to B的模式。
翻身员工把老板当了。
这样下来,
发票、成本抵扣链上也更加完整了。
自身的税负也从个税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创业者的优惠政策。
本来作为企业员工,而且是高收入人群,可能要交45%的个人所得税,
独立创业之后,升级成了一家企业,多缴一笔3%的增值税,可能只要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
前提是,一定要符合经济实质,不能是恶意逃税。
3、 专项附加扣除除了采用更划算的计税方式外呢,
国家为了减轻大家的税收负担,还给了个政策叫专项附加扣除。
不管是高收入人群还是普通收入的人群都可以合理的通过专项扣除节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指出,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扣除相应的税额,减轻税负。
展开来说:
子女教育项,就是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扣1000,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都可以扣,
要么全部扣在父母一个人头上,或者两个人摊,但一年内扣法不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高收入的人群大部分都是有子女的年纪,
所以这一点来说还是非常实用的。
继续教育项,提升学历时,每个月可以扣400元,一个学历等级最多扣48个月,
如果考取专业证书,在拿到证的当年还可以扣掉3600元。
大病医疗项,必须是走医保报销后,医保用药范围内自负部分超过15000元的可以扣,最多扣80000元。
这笔钱可以扣在自己头上,也可以扣在配偶头上,子女发生的可以扣在父母一方的头上。
这一条的可用性可能不是特别高,
当然万一得了场重病,这个扣税的力度还是非常大的。
房贷利息项,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每个月可以扣1000,最多扣20年。
每个人只能有一套房的资格可以扣,不能扣第二套房。
对于还在还房贷人群来说,每年少交1万2的税,20年就是24万。
这条可以说非常实用了。
住房租金项,必须是工作的城市没有房子但是租房的人才可以扣,
如果是在直辖市、省城或者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城市,每个月可以扣1500,
其他小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个月可以扣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每个月可以扣800元。
提前结束租房合同的,按照实际租房时间计算。
当然,如果不买房,租房也是可以享受扣税的政策的,
越是大城市扣的越多。
赡养老人项,独生子女每个月可以扣2000,
非独生子女,大家去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可以是老人指定分摊比例,也可以大家书面约定分摊比例,还可以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由于书面约定分摊。
这六项下来,可以说每年的扣税力度还是相当可观的。
举个例子:
小王是独生子女,而且自己有个刚上小学的孩子,并且在上海贷款买了自己的第一套房,
那么他每年可以扣税(1000+2000+1000)*12=48000元。
省了很大一笔钱。
这笔钱对于爽子们来说也许不算什么,
但是对于那些年入十几至上百万的人群来说,还是非常有必要省下来的。
专项扣除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
也是应对了开头所说的,调节税收的主要力度并不是高收入人群。
4、 社保规划(高档位灵活就业)社保也是我们开头提到的,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再分配手段之一。
社保的存在就是为了提升社会的公平性。
但或许很多人不知道,社保是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的。
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这条《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此外,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
当以最高基数缴纳社保,税前扣除的也就最多,
于是个税扣除也就更少,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税务成本。
5、 慈善、捐赠这一点,还没有落地实现。
但20年1月《学习时报》上刊载的《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里提到:
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
而且从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捐赠或许也会成为“税务筹划”当中一项重要的手段。
既帮助了别人,又能帮助自己,属于两全其美。
等到那一天,我也会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
说在最后: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看似和税务没有关系,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规范的税务措施更像一颗暗雷,是收入公平、分配公平的巨大阻碍。
不管你是企业主、企业高层,乃至其他高收入人群,都宜自纠自查,趁早整改,早日走上合法合规税务筹划的正途。
违规操作能达到的效果,用正规途径也能达到,如果依法筹划税务的效果不尽人意,一定不是政策太严,而是筹划得还不到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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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槿惠为什么受贿?
韩国前总统朴槿惠被捕至今已有近两年,包括受贿与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高达36.5亿韩元,约合2138万元人民币。如今没有了那么多的嘈杂与愤怒再回过头来看,不少人仍会问朴槿惠为什么要受贿?在小编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三个因素是关键:
其一,朴槿惠与李明博不同,一个主动受贿为主,一个被动受贿为主。李明博与朴槿惠虽都贪腐,但两人出发点略有不同。李明博是“打工皇帝”出身,在现代集团干了27年才从政,家中又有儿子、二哥、侄子等参与利益输送,因而,在其总统任上,就有意识地为卸任后布局,包括私设“小金库”、组建大世汽车附件有限公司(DAS)等都存在主观贪腐受贿的动机。
相较之下,朴槿惠主动受贿的动机似乎要小很多,一则因为朴槿惠政治世家出身,亲身经历父母被刺杀,一生未婚育,且于胞弟、胞妹关系紧张,主观上相信应是以追求政治,而非财富为第一需求的;二则她一个(老单身)女人,如果顺利卸任,国家是会管到底的,不太存在想大贪钱的动机。这就是为何她在受调查期间基本承认犯罪嫌疑,但坚称“并没有犯罪意图”的原因。因而,小编不认为朴槿惠在任内就像李明博一样一门心思,想贪想腐想搞钱。
不过,主观上不想贪,不代表她就没贪,事实上还没少贪。在小编看来,在其所谓的“被动受贿”里有两个关键因素:无知+人情。首先,无知或者说政治惯例下的故意无知。举个例子,在其收受国家情报院特别活动费的问题,朴槿惠曾说自己只是按照青瓦台的惯例,前任总统也是从国情院获得资金,用以国政运营,而非私用,或是占为己有,不存在违法。这应该是法律灰色地带或是法律程序与实际操作的问题,但从法治角度上看,她只要收到了钱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并不能拿惯例说事。这是造成朴槿惠事实受贿的一大原因,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其二,人情,大伙都知道,韩国也是一个深度人情社会,应当说朴槿惠栽入监狱主要就是因为这个人情,因为她的闺蜜崔顺实。不管是不是经朴槿惠同意或默许,崔顺实都事实地打着“总统闺蜜”的牌为自己谋了好多私利,这些私利有多少告知了朴槿惠不好,有多少输送给朴槿惠更不好说,但却实打实地把朴槿惠整下台了。用比较正式的话讲就是“没有约束好身边亲友”,这当然也是造成朴槿惠事实受贿的一大原因,小编以为还应是最主要的原因。
讲这么许多,受贿就是受贿了,小编无意于为谁辩解,只是分析其背后的逻辑,稍稍步入社会的人都明白人在社会、家庭中身不由己,不管愿意不愿意、主动还是被动都会做些事儿,可栽了就得认。
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赡养老人可以抵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纳税人有一位被赡养人年满60岁(含60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公司里一些高收入的人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把奖金平分摊给年终奖只有几千元的员工是否违法?
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里是存在的,也肯定是违法的。
其实这样操作对双方都有好处,前提是五险一金正规交纳。
年终奖高的这样操作个税缴纳得少了;年终奖低的帮人分摊年终,账面上全年工资高了,五险一金缴纳得更多了。
但始终是违法行为,不能只趋利,不建议操作的。
2022年起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2021年年终奖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差上万元!有人说,新的计税方式就是多交税,其实未必啊。
事关每个人的收入,这年终奖究竟如何计算的?
合并计算后,到手收入就少了吗?2021年之内发,年终奖依旧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算,也就是说年终奖是单独计税的。
而2022年,年终奖会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有人说,这种计税方式就是多交税,其实未必啊。
举个简单例子。
王二2021年薪金所得一共是12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扣除的费用一年是36000,年终奖金是8万。
如果2021年内把奖金发了,还适用于独立计税政策。
按照年终奖计税办法,应纳税额=80000×10%-210=7790元。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6000-60000=24000。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可知,适用的税率是3%,应纳税额=24000×3%=720元。全年总应纳税额=7790+720=8510元若2021年年终在2022年1月份或者之后的某个月份发放,则按照新规定,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算,不再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我们看下如何计算: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20000+80000-36000-60000=104000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看,适用的税率是10%。应纳税总额=104000*10%-2520=7880元。这种情况下,某人的年终奖反而是并入计算后,缴纳的更少了,节省了600多元。什么情况下收入会变少?其实,无论是哪种计算方式,因为税种采用的是阶梯计税方式,都会有一个临界点,也就是界点以内,没有影响,或者还节省了税。界点以外,可能就是要多交税。
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和合并计算的界点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是36000。
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36000,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与单独计算年终奖和综合所得的个税,二者计算税负无明显变化,对收入影响不大或者无影响,就如同我前面那个例子,也就600多块的差别,有的甚至没啥差别。
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大于36000时,原先一些高收入人群会将全年收入拆分,一部分当做每月工资,一部分当做年终奖,达到节税目的。新的政策下,这种现象就会被杜绝,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是税负增加了,收入缩水了。
为什么要合并纳税?其实,直白一点说,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在2021年之前,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选择合并纳税,自己到手的工资多。
而对于高收入人群,全年收入拆分为工资和年终奖比较合适,分开纳税比较划算,因为高收入人群不存在退税,而且还要补税。
比如,李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年终奖10万元。
在2021年之前,年度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10万*10%-2520=7480
个税=12万×10%-2520=9480
总额:7480+9490=169602022年,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后全年纳税(12万+10万)*20%-16920=27080元两相对比:27080—16960=10120也就是说,像李四这类高收入人群,年终奖纳入当年综合所得后,交的税多了,有的甚至是少拿一万以上。其实,把年终奖合并纳税的政策,早在2019年就提出来了,只是有三年过渡期。国家之所以提出来这个政策,也是有自己考量的因为两个人全年总收入一样(税前),但因为发放工资和年终奖采取的纳税形式不一样时,两个人最终拿到手的税后收入是有差别的。统一标准后,也是一种公平吧。当然,对于那些收入特别高的,比如年薪200万以上的,无论哪种方式,影响也是不大的。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