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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分摊技巧

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在项目开业前期会免费或者少量收费(一般是收入租金收入的10%作为费用)帮助业主完成项目开业前的招商工作,一般开发商会规定前三到五年给业主(购房者)固定的投资回报。...

地产分摊技巧,分摊面积和建筑面积怎么算使用率?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该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 (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套(单元)以外为各户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建筑面积。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给各户的公用建筑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

使用率是房地产市场上一个约定俗成的参考指标,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使用率可以反映出商品房使用面积的大小,具有一定参考性。

散售商业如何统一招商?

首先说下自己的观点:一般散售商业后期营运期都会比较麻烦,原因是各业主都有自己的想法,很难统一,项目定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这几年所谓”售后返租”的现象越来越少了,但在四五线城市,这种模式仍然存在,甚至还很风靡。究其原因,就是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

从理论上讲,商业地产是一种不动产投资,把租金作为现金流来源和投资回报。所以,想把商业地产做好,最好是不卖商铺,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同时建一个盒子型购物中心,再围绕这个盒子外围建一条商业街,然后,盒子由开发商自持并运营,而商业街出售,回笼资金,同时,这个出售的商业街开发商不再”售后返租”,也即这个商业街上的商铺一般由业主自主经营,由业主出租和自主经营。也有的开发商,在项目开业前期会免费或者少量收费(一般是收入租金收入的10%作为费用)帮助业主完成项目开业前的招商工作。

回到题主:

如果已经存在售后返租了,那意味着开发商在短期内收回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会在未来的项目营运中拿一部分出来进行补贴,具体如下,商铺出售后返租回来统一经营,一般开发商会规定前三到五年给业主(购房者)固定的投资回报,一般为5-8%不等,这部分回报可以在房价中直接折让,按照折让后的价格开票销售(其实这个折让后的价格本来相当于售价,无非就是做个数学题罢了,但,其实这样做,是涉及到税收问题的,开发商有税务风险,具体不展开分析),这样,前三年相当于开发商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已经出售的商铺,固定回报到期后,一般会约定租金收入1:9分成,也即三五年以后,开发商会把业主房子出租后的租金留10%作为管理费,其余90%返回给业主,其实,这个时候业主才有真正的回报。同时,这个10%的租金,基本不能覆盖开发商运营管理的成本,这时候开发商就必须拿资金出来补贴运营成本,

当然了,也有些开发商会跟业主约定8-10%的固定回报,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现在实际商铺投资回报率大多在1.9%-3.5%之间,固定高回报,会带给开发商很大的风险。

同一宗土地有多个项目如何分摊?

房地产项目成本要素间的基本分摊原则如下:

(1)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原则: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用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且应注意以下细节。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同一项目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土地成本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2)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分摊原则:可售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

(3)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摊原则:直接成本法、可售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

房地产的利润有多高?

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下,地产近两年的日子不太好过。在新的监管框架里,中央把地方政府、开发商和金主们(金融机构)都管得规规矩矩:

针对地方政府的两集中供地政策

针对开发商的三条红线

央妈对银行的贷款集中度管理

图:2022年首轮集中供地拍卖结果

“三道红线”对房企能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上借到的钱设置了上限,非常考验房企的现金流。近期陆续发布的上市房企一季度报和年报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业的艰难。

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1—3月百强房企的整体业绩规模同比大幅降低47%,也低于2020年的同期水平,一季度开局惨淡。具体来看,一季度有逾八成百强房企累计业绩同比降低,其中近四成企业降幅高于50%。

图:“三道红线”的监管要求

当前现金已经成为房企手中的救命药,然而在这背景下,依然有地产公司能够做到连续30年分红不停歇。

图: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然而,为了缓解净利润下降带给股东的损失,此次该地产反而推出了史上最高比例的分红派息预案。分红比例拟由2020年的35%一举跃升至50%,股息率高达5.1%。该地产公司也因此成为A股中唯一一家连续三十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

问题来了

为什么在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整体下降的大背景下,部分地产公司仍然坚持高分红呢?

房企现在最缺的就是现金,除了卖房和变现资产外,房企最重要的现金来源就是融资。而A股市场长期资金偏好盈利稳定、分红较高的企业,企业提高分红有利于吸引长期资金,增强投资者长期持股的信心。

很多人提到地产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估值低,但买股票的收益不仅来源于股价上涨,还有分红。

相比于变化难测的股价,分红这种及时让资金落袋为安的方式能给人一种稳稳的幸福感,不仅是熊市的保护伞,还能是牛市的放大器(收到的现金股利可以进行再投资)。

图:高分红个股在银行、钢铁、家电、纺织服装、房地产等行业占比较高

18年以来,利率持续下行,中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从18年初的近4%最低下降到目前的2.7%。在利率下行周期中,高股息资产的配置价值凸显。

从下图可以看到,地产行业的股息率出现非常明显的逐年上升的趋势,从12年的不到1%一直到21年的近4%,虽然近期由于指数上涨导致股息率下降,但也有3.6%。

数据来源:Wind,截至20220415

放眼全市场

房地产行业的股息率稳居前列

据浙商证券数据,截至2022年3月28日,房地产行业12个月平均股息率排名全行业第三,达2.9%,仅次于银行(4.3%)、钢铁(4%)板块。不同类型的资金追逐不同风格的资产,如果你也想获得稳稳的幸福,地产权益资产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配置选择。

图:行业近12个月平均股息率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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