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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车费分摊

希望能帮到你——去年国庆前后我们刚自驾西藏川进青出,住宿建议网上预订在成雅高速入口附近(成都武侯区永丰立交桥周边)。方便第三天一早出城——成都早晚高峰的那个堵。...

户外车费分摊,旅途费用和时间大慨是多少?

答主给你一个2500字22图的简明扼要“路书”,希望能帮到你——去年国庆前后我们刚自驾西藏川进青出。本回答反映了川藏线青藏线自驾最新情况,应该最靠谱的。

自驾川藏线,杭州出发到成都,典型从东部穿越中原到西部的318,取道沪渝、沪蓉高速,三条线,距离都不到1900公里,考虑主要目的地是西藏,前面打紧,两天吧。导航是必须开启的,目的是预防高速路电子眼,建议此行先导荆州或者宜昌,翌日再导航成都。住宿建议网上预订在成雅高速入口附近(成都武侯区永丰立交桥周边),方便第三天一早出城——成都早晚高峰的那个堵,你杭州来的,看到那阵仗,估计想死的心都有。呵呵。

传说中的布达拉宫。每个人心中的自驾圣地。勒克儿 摄

前面所说是引子,重点在下面——

一、费用问题

自驾游费用=油费+过路费+景区门票+沿途吃住+临时性物品储备。

1、自驾西藏必备物品:伤风感冒头疼脑热拉肚子胃疼药品;食品+矿泉水(备一天的量即可。进藏偶有堵车啥的发生,四处又无人烟,以防不可预见被困路上);洗漱用品、肥皂、拖鞋等(沿途酒店旅馆不像内地城市啥都有)。临时物质准备这块,大约花费200软妹币左右即可。如果不够,到了较大城市再补充。

康定市一角。图中的主干道就是318,两旁宾馆酒店饭馆比比皆是。勒克儿摄

自驾西藏,尤其青藏线上,矿泉水必须携带足量,以防大堵车时急需。勒克儿 摄

2、自驾西藏因恐高反而不必要自购的物品:抗高反药品以及氧气瓶氧气袋啥的,表买!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浪费钱——无论你从哪条线进藏,都是从低海拔开始开始的。一旦到了海拔较高地方,109/318国道所有经过的县市乃至乡镇,酒店、旅馆或者专门地方,都有这些物品有偿或无偿提供使用,有高反的,使用了,如没效果或效果不明显,那你只好迅速撤退。使用了,如效果明显,证明你高反不严重,可以继续前行,几天后,即可自适应高海拔地区旅行了。

川藏、青藏沿途餐馆几乎是四川人的天下。吃什么不吃什么,丰俭由人。勒克儿 摄

3、过路费。刚性的,杭州——成都(含成雅高速—雅康高速泸定段),格尔木—杭州,两段高速均大约1200左右,此后川藏线、青藏线都没过路费。

川藏线剪子湾山的“天路十八弯”。勒克儿 摄

4、油费。刚性的。我们三人2017年9月下旬—国庆期间成都出发自驾川进青出回成都,福特锐界,2.0T,来回5500公里,油费3161元。题主如果川进青出,杭州-成都1900公里,成都-拉萨(318国道)2100公里(雅康高速泸定段和林芝-拉萨高速已经开通节约了近100公里),拉萨—格尔木—杭州(109国道+京藏高速)4000公里,题主相比我们一共要多行驶400+公里,就看题主什么车排量多大,估计大致差不多。当然,如果题主是悍马或者猛禽之类,另当别论。

世界高城——理塘西城门一瞥。勒克儿 摄

5、吃住。弹性很大。看个人偏爱和经济能力。因人而异。住:川藏和青藏沿途各县宾馆酒店标间一般150-300左右,青旅客栈类很便宜,几十百把块,林芝、拉萨有4星及其以上酒店,看自己消费能力;吃:沿途餐馆基本四川人的天下,只要不去点那些自己不知道不认识的所谓山珍河鲜之类,早餐10元/人,中、晚餐30-50元/人都可搞定。

川藏线类似内地如家、7天之类快捷酒店很多,只是名字不同。比如,康定卡萨大酒店,标间220元/人。装修、卫生条件以及用具等均很不错。勒克儿 摄

川藏线沿途各县,类似的川菜馆很多。这些馆子一般都卖早餐,10元/人,吃的舒舒服服。勒克儿 摄

川藏线沿途各县川菜馆大多数都是价格公开的,按照菜谱点餐即可。一些你不知道的菜品,比如高山鳕鱼,你根本不知道这鱼长什么样,值不值这个120元一斤,你点它做甚?记住,进餐馆,没有菜谱公开价格的,你转背就走寻找另一家。勒克儿 摄

6、费用参考:我们三人自驾出行,费用AA制,花费总体属节俭旅行款式。

油费:3161元;过路费:成都-雅安高速52元(回程格尔木-成都高速国庆免费);餐费:3117元;住宿费2690元;门票1060元(拉萨仅2人游玩景区,其中仅1人参观布宫);其他(拉萨打的、景区停车费):100元左右。

总计:10180元(其中一人出车,费用全免,总支出仅另2人分摊,5090元/人)。

题主什么车、油耗多大,几个人同行,拉萨准备玩几天,进哪些景区,这些只有题主各人算——用我们川进青出的总费用参考,你基本就有谱了。

然乌湖(下湖)边的平安饭店,三人间,260元。尚可。但卫生间没有任何洗漱用品,得自带。热水很好。勒克儿 摄

我们在平安饭店的晚餐:尖椒回锅肉+肝腰合炒+炒南瓜+油酥花生+鸡蛋汤,共175元。小贵。但可以理解——这里毕竟路途遥远,运输啥的,成本较高。勒克儿 摄

川藏线著名景点:72拐一角。摄影 勒克儿

二、时间安排(按至少必须的时间)

杭州—成都2天,格尔木—杭州5天。

自驾西藏川进青出:

第一天:成都—康定,300公里,住康定(海拔2560米左右,适应一下川藏高原,酒店均可APP预订)。建议早走,导航走成雅高速—雅康高速泸定县下,顺道游览一下海螺沟(现代冰川、观贡嘎山)。

第二天:不用导航了,就一条路,318国道。康定—折多山—新都桥—雅江—理塘—巴塘(住。海拔2580),全程440公里。

川藏线最高峰——东达山海拔5130米。翻过这座山,下山就是左贡。勒克儿 摄

第三天:巴塘—芒康—左贡(住,海拔3780米),全程260公里(芒康段在修路,略烂),

第四天:左贡—邦达—八宿—然乌镇(住,海拔3800米) 289公里(景色非常多)

第五天:上午游览来古冰川,下午游览然乌湖(住)

清晨的然乌湖一角。勒克儿 摄

第六天:然乌—波密—通麦—鲁朗—林芝(住) 358公里。途中在鲁朗镇游玩。

第七天:林芝——拉萨。有两条路可选。一是走林拉高速;而是取道山南到拉萨。我们是走的山南。走山南方向去拉萨我的意见是更好,因为从林芝走高速+318的景色远不及走山南这边,整条路都沿雅鲁藏布江峡谷逆流而上,雅江峡谷风光基本一网打尽。但是,取道山南呢要多走200公里。

东方阿尔卑斯小镇的风韵,值得驻足逗留的。勒克儿 摄

第八天:游览八廓街、大昭寺、罗布林卡。布宫需要预定,到拉萨后立即预定后天上午的游玩票。

第九天:上午游玩布达拉宫拉萨市区午餐后,拉萨—堆龙德庆—羊八井—当雄—纳木措。京拉线109国道,221公里,住纳木措。当天最好晚霞前赶到看日落。

纳木措晚霞。勒克儿 摄

在海拔4740米的扎西半岛,53度的高度酒也是可以喝的!如果题主平时喜欢喝两杯,建议自带。在纳木措那么高海拔饮酒找虐,结果将不再怀疑人生!呵呵 勒克儿 摄

第十天:上午游览纳木措景区,午餐后出发。纳木措—当雄—那曲(住),京拉109国道,226公里。

第十一天:那曲—安多—雁石坪—唐古拉山——沱沱河—五道梁(住),京拉线109国道,560公里。今天行程看运气——堵车一般比较严重,在那曲一定要备足饮用水和些许干粮。如果遭遇堵车,那只能视机而行,走到就近的地方住宿。这条线,住宿条件就表讲究了。

再次强调,自驾西藏尤其青藏线,饮用水必须带够!勒克儿 摄

第十二天:五道梁—可可西里保护站—楚玛尔河—三江源—昆仑山山口—玉珠峰驿站—纳赤台—格尔木—都兰(住),京拉线109国道/京藏高速,606公里。

第十三天:都兰—茶卡盐湖—黑马河—二郎剑(住),青藏线109国道290公里。

第十四天:二郎剑—倒淌河—西宁—海东—兰州—定西—天水—陇南礼县十天高速服务区(睡车上)青藏线109国道(京藏高速)/G312(连霍高速)/ 十天高速 770公里 。

第十五天:陇南礼县十天高速服务区——陇南—青川—剑阁—绵阳——成都,兰海高速/成绵广高速 620公里。

综上所述,题主从杭州出发自驾西藏川进青出,至少得需要22天。

一路与我同行的小伙伴:福特锐界。勒克儿 摄

温馨提示:

1、冬季川藏线凡是翻越海拔3000米以上高山时。路面皆有暗冰,如果一定要出行,需携带防滑链。

2、西藏境内沿途测速装置很多,不是摆设。所以,导航建议开启以预报电子测速(西藏信号大多3G,建议提前安装所用导航的路况数据包,以方便使用离线导航)。

茶卡盐湖一瞥。勒克儿 摄

3、川藏线沿途每隔100公里范围内,青藏线在上述行程节点均有两桶油加油站,92/95号皆有,无须担心加油问题。

4、车的备用钥匙请一并带上并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电子钥匙一旦出了故障,你只有喊天了!)

青海湖边尽情嗨劈!勒克儿 摄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路书,头条号关注“勒克儿”,里面有《2017秋自驾西藏川藏线318国道 万字190图收藏级完全路书暨攻略》《自驾西藏2017秋最详路书暨攻略:告诉你一个真实的青藏线109国道》两篇超详细介绍。希望能进一步帮到你。

防晒霜的正确手涂法?

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确保您的皮肤免受阳光的伤害。以下是正确的手涂法:1. 选择合适的防晒霜:选择SPF值高于30的防晒霜,并确保其为广谱防晒霜,可以遮挡UVA和UVB光线。2. 在出门前涂抹:涂抹防晒霜应该在出门前15分钟完成。这样可以给皮肤足够的时间吸收防晒霜,从而更好地保护皮肤。3. 量要足够:涂抹防晒霜时,要确保涂抹足够。一般来说,使用一次足够的防晒霜应该是1/4杯。将此分摊到每个位置,以确保每个部位都得到足够的防晒霜保护。4. 涂抹顺序:最好先从脸颊开始涂抹,然后涂抹到鼻子、下巴和额头,同时要确保颈部和耳朵也得到充分的防晒霜保护。5. 需要补涂:防晒霜不是永久的,需要补涂。如果您在户外活动超过两小时并出汗,游泳或沐浴后,应该缩短间隔,更频繁地涂抹防晒霜。

自驾游如何合理地分摊旅途费用?

首选,牵扯到均摊费用的自驾游,一定要选择好同行的伙伴。一般来讲,自驾游出行的费用主要构成有以下方面:油费、高速费、住宿费、餐费、门票费、车辆保养费以及车辆磨损费。在费用分摊问题上要秉持:账目公开清晰、事先务必说明的原则。

如果是自己人出行不牵扯这个问题,主要是有朋友一起同行或者参加自驾俱乐部有拼车人员的时候,就要牵扯到费用问题了。

基本上我们出行如果有拼车人员,那么车费就是油费加高速费除以车上人数,这是基本费用,另外像车辆磨损和保养费就是按照大约数了。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车上人员通过本次活动一见如故,相见恨晚,通过自驾游成为了好朋友,很聊的来,车主一般都会不要保养和磨损,也有连油费和高速费都不要的。另一种情况,很认真的一类,费用精确到小数点,这个也很正常,无可厚非。前提条件就是实现一定要讲清楚费用的分摊方式。

像朋友之间一起自驾游,最好指定一个财务专门管钱,负责支付,留好单据,返程以后详细列出费用明细,按照各自开销承担费用

如同开始我说的,一定选择好同行的伙伴,朋友之间自驾游是很小范围的旅行方式,一旦遇到奇葩,会影响所有人心情。钱不钱的放在后面不说,糟蹋了心情不是多少钱能买回来的。

总之,本着一个大原则去看待自驾游费用分摊的问题,就是:事先把费用讲清楚,账目弄明白,选好同行伙伴。

临时供暖改集体供暖收费标准?

全国各地的小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是按建筑面积收费,每平米、一个采暖季大概在20元到40元,2017年北京地区小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每平米、一个采暖季30元。

集中供暖,指集中集团式供暖的一种形式。一般都是按一个采暖季每平方(建筑面积)来收费的,对北方地区来说,天气比较冷,需要供暖时间长,应该集中供暖省钱。从能源利用方面讲,集中供暖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无论是否需要,暖气始终全天供热,因楼层不同而造成温度不均,若遇到供暖偏热,居民只有开窗降温,使宝贵的能源白白浪费。

一、2021年暖气初装费的最新规定

1.一般情况来说暖气初装费千元左右,对于室外管道,初装费原则上是从你小区墙外一米或从供热站到你家门口的管道安装费。如果这笔费用是一栋建筑,它将被分摊。该费用可由政府补贴或单位或个人支付。不管怎样,一定要付出代价。当然如果有能力也可以自己安装。这与支付的费用相比,肯定会节省一些钱。

2.但是这个时候,管道的产权是你自己的,也就是说,如果保温不好,管道冻住了,阀门坏了,或者管道报废了,用了很多年换了新的,你要自己修。肯定不会有人照顾你,这个初装费相当于买保险。

通信光缆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条 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不影响景区建筑、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通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架空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市区外架空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市区内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半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米;内河港区内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其他水域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

(三)海底光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五百米,海港区内海底光缆管道两侧各五十米,海湾等狭窄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一百米,海底光缆登陆点岸线海底光缆两侧各五十米;

(四)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一米;

(五)野外移动基站、机房、杆塔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三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新建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进行工程抢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阻挠通信设施抢修车辆及人员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现场。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或者倾斜、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按照规定报告自然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对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畅通公众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向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举报。

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的;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的;

(三)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的;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的;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的;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

(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

(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

(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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