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分摊费用,分摊本月办公室租赁费计哪个科目?
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1.租赁费金额较小,可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如果金额较大,应该计入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待摊房租费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费
贷:其他应收款--待摊房租费
扩展资料
租赁费指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运输工具、仓库、低值易耗品、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但不包括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属于企业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租赁收入,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不能冲减租赁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维护企业权益的需要,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如业务咨询、技术咨询、生产咨询、管理咨询、审计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以及聘请咨询顾问的支出等。
加装电梯以后电费维修费怎样分摊?
加装电梯后电费与维护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第一、按照居民所在楼层数按照比例分摊;
第二、设置一个基准楼层,并按照楼层高低不同,分摊费用也进行相应的浮动。
在协商分摊所需费用时,应该在达成一致后进行实施,避免产生矛盾。不同的楼层数对于电梯的需求也不相同,所在楼层越高,对于电梯的需求就越大,所在楼层越低,对于楼层的需求也就越小,根据需求的不同,可以将加装电梯以及后续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根据各个楼层的高低不同按照比例进行精准分摊。
设备成本怎么计算?
设备成本单价怎么算啊?一:划分开生产性成本与非生产性成本
二:生产性成本中再划分直接归属于产品成本和期间成本
三:直接归属于产品成本中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分开
四:将总制造费用在A,B,C各产品中分摊
五:在A产品成本总数出来后按适当方法在在产品和产成品中分开
六:产成品成本数除以产成品数量即为所属单价了
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设备公允价值会计分录?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一般会计分录
1.如果换出的是无形资产
借: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2.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②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清理费)
④借: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特定固定资产处置时应匹配的销项税)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⑤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3.如果换出的是存货
①借: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③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