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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分摊责任

农村的房子、农村的田产依然没有成为嫁出去的姑娘们争夺的对象。本案就这个问题应该从业主与总包分包的劳动关系来论述,同时对经过业主同意准许的分包进行工资发放监督核对,所以农民工维权时应该把业主连在一起上诉有关部门。...

连带分摊责任,现在生病要分摊15万费用?

岳父家产能不能分,要看在什么地方。

我是农村人,并且是山区。我们那边自古以来的古训就是: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屋檐下的一颗石子都没份。在以前的男权时代,这是一条毋庸置疑、约定俗成的规矩,没有人怀疑它,更没有人挑战它。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风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农村的房子、农村的田产依然没有成为嫁出去的姑娘们争夺的对象。原因很简单:大家都向外发展了,大城市的房子、大城市的车位才是人们奋斗的目标,山区的房子、田产谁还要啊?何况,很多人的老家,因为鞭长莫及、无暇顾及,崩塌、荒芜的不在少数,自己的兄弟尚且自顾不暇,试问哪个嫁出去的姑娘会犯傻,把一年甚至几年都住不上一次的老房子接手过来,成为烫手山芋啊!

我的老家,虽然山清水秀、环境优美,但是大家都出门了,平时没有几个人住,很安静

亲情,是最宝贵的东西

至于赡养岳父母,那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先不要说我们那边嫁女儿彩礼低得出奇,很多人家嫁女儿几乎等于白送甚至倒贴;就说你把老婆娶回去以后,丈人丈母娘没少给你们看孩子吧?逢年过节没少给你们捎活鸡活鸭、土特产吧?更有甚者,现在孩子都少,你们买房子、买车什么的,丈人丈母娘没少给你们出钱出力、出谋划策吧?

可怜天下父母心!育儿方知父母恩!我觉得,现在的社会,孩子都不多,不管儿子女儿,父母都是真心疼爱、无私奉献的!人得讲良心,物质上的东西不能斤斤计较,亲情,是这个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所以,我认为,岳父母有了病痛,做女儿女婿的无论如何,都该倾囊相助、无怨无悔!

我在厦门打工,已经十多年了。听这里的老人说,闽南地区以前重男轻女也是很严重的。可是现在,嫁女儿的,多多少少都能分到一些房产,有些甚至能分到一块地皮!我的房东的妹妹,嫁给我的一位客家老乡,就分到了一层两百多平方的大房子!时代在进步,人不能不感恩、不回报,好好孝顺你的岳父岳母吧!

熙熙攘攘的厦门街头,还是有不少的脉脉温情

我是老郭,有生活,有故事,欢迎关注

如果业主已超付工程款给总承包?

本案就这个问题应该从业主与总包分包的劳动关系来论述,不能自我理解!要知道业主与总包签订的是任务期限性劳动合同,也属于集体劳动合同,并且建筑法规定,总包不经业主同意,其不能把承包的工程无故地转包给分包的,工程的重要部必须由总包亲自完成,若总包工程某部分需要转给分包的,那分包的资质条件及信用度必须报给业主审核认可才行,因此,就是分包也同样是业主许可的,因此,总包也好,分包也好都是业主的施工者,因为都是业主许可的!为此,业主理应依法对总包的工资款发放落实进行全部监督,同时对经过业主同意准许的分包进行工资发放监督核对,监督负责劳动者的工资能按时发放,这是业主不可推脱的责任!至于本案,业主已经超额支付了总包工程款,但总包没有发给分包工资款,使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其原因是业主监督失误造成的,因此,本案不仅仅是总包违反法律,而业主同样是违反了法律!其因监督失误,给农民造成了损失,其负连带责任!所以农民工维权时应该把业主连在一起上诉有关部门,要求业主责令总包尽快发给农民工工资,要求业主分摊责任或者垫付工资!好了,你觉得我回答的还可以你就点赞,也可关注,谢谢!

什么是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举个例子就是:甲和乙两个人合伙做生意,生意失败后签了丙20万,之后丙向乙要求把这20万都还了,乙也这么做了。这债务就算清偿了。但是乙有权要求甲分摊这20万的债务。甲与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如果一个公司老板提出无论员工犯什么错都由主管承担50?

老板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培养虽然是主管的责任,但不能将所有管理责任都推到主管身上。

如果员工在工作以外时间与人打架斗殴、坑蒙拐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而受到处罚,主管就不应该承担50%的罚款责任;如果员工借了别人的钱不还,也不应该由主管来替他还债。

员工 的这些错误与主管无关。

当然,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违章违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行为,作为主管人员就要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员工的罚款由主管承担50%的罚款规定有待商榷,此规定有点牵强。

如果管理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经多次明确告知下属人员制度和规定,进行了多次培训和学习,并且经常性加以要求、提醒和督促指导,那么这位管理者就尽到了管理职责。

当发现员工不听从管理,视公司制度规定和主管管理于不顾,我行我素,违反公司制度,不按主管人员要求执行,那么,作为主管领导就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和警告,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处理。

作为主管人员在平时管理中能做到这一点,员工如果再犯错误,则主要责任在于当事人本人,主管只能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主管进行罚款就明显不妥。

员工的素质有高有低,有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有一意孤行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只有在员工的行为规范能受到约束前提下才有效,否则就会失效。一个毫无自我约束、天不怕地不怕、其自身素养不高的员工,是无法进行管理的。

好的员工不需要管理,不好的员工,管理也没有用。

那种员工犯错主管同罪的做法,只能说明管理的简单粗暴,长此下去是不利于公司管理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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