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分摊,年收入90万如何筹划个税?
年收入很高,又不想吃亏多缴税,那就提前做好规划,让自己的口袋不会变憋吧!
90万可以分为工资和年终奖来进行规划
首先先了解一个政策:
2022年开始,我国将废止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年终奖也将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年终奖几个要点:
1、税法规定以发放时间为准,2019年1月起发放的年终奖按财税〔2018〕164号计算;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算法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抓住机会,好好节省一大笔钱吧
假定小明同学每年收入扣除基本免征额60000、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后是900000,也就是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900000。年终奖和工资怎么分配最划算呢?
我们开始来帮小明同学筹划吧,Let's go~
第一步:900000/2=450000,45万作为年终奖,45万作为工资,计算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找对应税率)
年终奖:450000/12=37500,对应税率30%,扣除数4410
年终奖个税=450000*30%-4410=13059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工资个税=450000*30%-52920=82080
全年个税总计=130590+82080=212670
税后收入=900000-212670=687330
第二步:
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重新分配。第一步中年终奖450000时对应的税率30%,降低一档到25%的税率,意味着年终奖最多420000,工资就是480000,计算个税。
年终奖个税=420000*25%-2660=102340
全年工资个税=480000*30%-52920=91080
全年个税总计=102340+91080=193420
税后收入=900000-193420=706580
第三步:
第三步,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重新分配。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到20%的税率,也就是年终奖最多300000,工资就是600000,计算个税。
年终奖个税=300000*20%-1410=58590
全年工资个税=600000*30%-52920=127080
全年个税总计=58590+127080=185670
税后收入=900000-185670=714330
从表格中得知,个税总额最低的是第三步的情况,年终奖300000,工资600000。
经过筹划,多取得了收入,给爸妈买点好东西,关爱长辈,下次旅游可以去更好的地方,了解更多的文化,给女朋友买个包包,买个口红,给男朋友买个游戏机,买个香水都能使生活多姿多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夫妻双方收入不一样?
个税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租房租金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和继续教育支出。在个税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夫妻双方收入不一样时,就要静下心来仔细算一算了,毕竟这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夫妻双方要统筹协调好各自所要扣除项目,可以多列出几条不同的比例,算算扣除后夫妻双方到手的工资总额,哪个高就选哪个。具体比例要实际计算,但我认为从最朴素观点来看,肯定是谁的工资高谁的比例就高,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工资高意味着要多交税,而且比工资低的一方要多交很多,这时就要多扣除一些了。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