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分摊利息,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的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项目,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是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原会计准则的“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一次性支付一年期费用,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如下规则进行会计处理:即新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别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不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可以在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损益;对于金额较大,且对当期经营结果影响较大的一次性一年期费用,为确保成本费用的均衡,可以先计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在每个受益期内分摊计入成本或损益。
如,企业预付的财产保险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一次性支付的、收益期一年的成本费用,当预付费用金额较小,且对当期经营利润影响不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一次性计入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如果预付金额较大,对企业当期经营利润影响较大时,则可以将预付款项挂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在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即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而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摊销方式处理。
例如,企业1月份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财产保险费300万元,承保的这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根据企业费用分配原则,这部分费用应该分别由管理部门承担24万元,销售费用承担36万元,生产部门承担24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1、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财产保险费时,
借: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2、按月分摊财产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24万元/12=2万元
销售费用------财产保险费 36万元/12=3万元
制造费用------财产保险费 240万元/12=20万元
贷: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 25万元
其财产保险费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总之,按照会计准则,其一次性支付的一年期费用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根据费用发生金额的大小,或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是分期均衡计入当期损益。而费用发生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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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
年数总和法跨年度怎么计算?
先计算每年折旧额,然后按跨年度占每一年的月数平均分摊。比如5年按年数总和法折旧,从2011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7月开始折旧。资产原值1500万。第一年折旧额1500×5/15=500(万元),第二年折旧400万元。2011年应提折旧500÷2=250(万元)。2012年应提折旧500÷2+400÷2=450(万元),以此类推。
制造费用和辅料如何分摊到产成品?
1、首先应将制造费用转平: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
2、根据当月完工产品入库及在产品的情况,进行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
1、工时比例
2、工资比例
3、机器工时比例
4、年度计划分配率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分摊扣除金额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每年都要修改一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sap的长期待摊费用如何做分摊?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二、每月的摊销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暂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