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保险分摊规则

3、支付团体意外险费用要不要按月分摊?4、企业帮员工缴纳费用如何分摊?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假定单位应承担并支付部分为1300元。...

保险分摊规则,保险费为什么要按月分摊?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时候,就跟银行的贷款一次性发放,然后按月供来交涉,为了被保险人。

减轻保险的压力和资金支出的负担,而采用了一种方式,其实也有按月分摊,也有按年分摊的,你可以自己选择个人觉得按月分摊的,更能够分散一些经济压力。

相互保分摊越来越多?

10月份第一期公示已经出来了,等待帮助的人数为1718人,共同分摊的人数为8790.41万,预计每人分摊3.01元。

看到这个数据不知道大家有么有关心过一个问题,那就是分摊金额在猛涨,生病爆销的人越来越多了,并且是爆发式的直接翻倍,甚至还是数倍的增长。看看最近的三期分摊公示,9月第一期待帮助人数为632人,10月第一期待帮助人数为1718人,也就是说仅一个月的时间,等待帮助的人数差不多直接翻了三翻,而共同分摊的人数从8339.1万到8790.41万,只是增长了430万左右。再看看年初的数据吧,1月2期待帮助人数为2人,4月2期待帮助人数为9人,分摊人数从2330.75万到5242.67万,加入的人数增长了差不多3000万,而生病等待帮助的人却变化不大。

从6月份开始等待帮助的人数就突破了100人,从这里开始越来越多变化很大,而加入的人明显少了很多,分摊金额从年初的几分钱到现在的3块钱,已经是百倍的增长,因此很多人都开始怀疑相互保存在问题。(这是10月第一期公示待帮助成员,4月住院直到最近这期才审核通过并公示)

其实大家没有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相互保待帮助的成员在生病后需要进行审核,从提出申请都最后审核通过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几个工作日或者几个星期就能完成的,因此很有可能年前已经提出申请的一直到现在才通过审核,也就导致了后面待帮助的人数猛增,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相互保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我们个人无法知道更多的信息,因此存在的疑问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很多成员在相互猜测各种可能性。

总之我觉得支付宝推出的相互保应该是没问题的,就算是每一期分摊5元,一年24期也才120元,这个价格是买不到一年30万重疾险的。

支付团体意外险费用要不要按月分摊?

可以

这个分情况,一般比较大的单子,保险公司考虑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可以接受按月交费。每个月收保费,也是会增加服务成本的,所以小单子一般就一次交清。

企业帮员工缴纳费用如何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与职工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下两个不同的二级明细。比如2012年7月,财务部出纳张-明应发工资3000元,社会保险假定单位应承担并支付部分为1300元,自己应承担部分为660元。工资单显示,张-明当月应发工资3000元,代扣保险660元,实发2340元。会计处理如下:

1、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工资3000

贷:现金2340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660

2、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1300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660

贷:银行存款1960

3、月末,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借:管理费用——工资30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1300

2021施救费的赔偿规则?

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来控制损失的扩大。但是并非所有的施救费用或相关的费用都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用的前提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笔者总结了十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车主或保险理赔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托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托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以适当负责。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另外,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10.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