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箱不分摊,买房注意什么?
谢邀
买房这件事和人生中许许多多的事一样,第一次都是特别忐忑的。毕竟现在房价这么高,随便一套房子动辄百万,大城市更是几百万,即便只是付个首付也不是一笔小钱,对于普通人家的我们来说那可能是辛苦工作多年的积蓄或是爸妈一辈子的省吃俭用省出来的血汗钱,因此咱们在面对第一次买房这件事中可马虎不得。
在展开来说前,我要带一点自己的个人色彩:商住房公寓什么的别买了,第一次买房还是老老实实的买住宅,至于为什么可以去了商用房公寓与住宅的那些区别,我头条号文章里有有兴趣的可以去翻。住宅无非两种,一手房,二手房。
先来说说一手房
没有买过房子的人,在内心给自己做买房规划时或多或少的会首选一手房,因为是自己的第一套房子想买一套全新的,没有别人住过的房子这无可厚非,但是咱们在下定交钱之前有一些重点的关键点得把握清楚再交钱也不迟。这里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谈。
主观方面:
这方面主要涉及自身情况判断类
1、自身收入情况判断
很多朋友在购房时,往往只计算首付和月供,但是会忽略一点,一手房交付是有周期的,目前多为一年半到两年不等,此外交付之后还有一个通常一年左右的装修期,最终入住多为2到3年左右,在此期间你如果是身居异乡还是需要额外负担一个租房费用的,你自身的收入情况是否能够承受这双重负担是咱们需要好好算一算的。
2、买房动机
这里多涉及到贷款选择,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是目前主要的两种贷款方式,如果这第一次置业只是一次抵御通胀的投资,那么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未来拿到房子后可以选择快速变现而如果是自住收入能力又尚可的不妨选择等额本金。
客观方面:
这方面主要是购买房产本身的情况判断
1、开发商
全国房企多如牛毛,买房找对开发商可以说这个选择就对了一半,风险也降了一半,虽然大的开发商也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交付与宣传不符,面积缩水,学区不兑现等但是终归你能拿到房子,这比你购买了一个烂尾房要好一万倍吧。另外,知名房企开发地块多数都有政策倾斜和规划,对于房子未来无论是生活配套还是增值都是有好处的,本身资金流运转大拿地行为每年都在进行,很少出现今年开的盘,地是20年前的情况。
2、楼栋区位
由于是新盘,大家只能在沙盘上去一览梗概,因此我们在楼栋区位的选择上一定要格外注意,不要轻易相信宣传,特别是那些靠外的最好有条件的去工地的四周安全范围内实地观察一下,以后会不会有噪音源,异味源,甚至辐射源等,因为在交付后,如果有这样的负面因素,不论是我们的居住体验还是进入存量房市场出售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其他的诸如,户型,物业,是否五证齐全这些都是必须的也是普遍买房人会关注的问题就不在这里冗述了。
再来说说二手房
二手房顾名思义就是买市场上别人手里的房子,这样的房子或许别人住过的也或许是没住过的次新房,二手房本身的优势在于,配套相对成熟,且买房到拿房的周期短,灵活性高,并且在购房前可以清楚的了解房屋的本身质量状况,周边的环境等不至于在房子本身踩到坑,通常咱们听到的二手房出问题,要么是被骗了买房钱,要么是买到了凶宅等等,这些问题的关键点都在与信息收集流程上。
1、如何去寻找一个合适的二手房
既然准备买二手房,肯定是明确希望能够得到二手房本身的优势才会去选择他,因此在锁定好自己想要购买的小区后,可以通过网络去搜索房源信息也可以去中介门店进行咨询。这里建议先在网络上去浏览相关房源,这里推荐去咱们头条办的幸福里,里面的房源真实有效,省去了你被假房源骗的苦恼。初略估计自己的预算和该小区哪些面积的户型在你的购房区间后,选择联系一两个中介经纪人,进行实地看房,建议约看时间尽量集中在一起,不要每天为看房奔波浪费时间。
2、中介的选择
如果服务过身边朋友的中介,可以尽量选择这样的经纪人,因为有成功服务身边人的经历,内心的信任感会强一点。另外,尽量选择从业时间较长的经纪人,这样在议价沟通方面他们会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你。从业时间长特别是上五年甚至十年的经纪人,他们把这一行作为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绝不会瞎整,你要相信做得好的经纪人绝对不是靠骗,骗得了一次,骗不了这么多年。当然也不可当甩手掌柜,买房交易的主动权还是在于你自己,自己也要充分去了解该房屋的情况,以及购房相关问题,优秀的经纪人永远是打辅助,随时做好自己CARRY的准备。关于中介费目前市面上几乎都有优惠,各家都不同,可以先谈好,别等到签了字了再去谈,能谈下来后面的交易你也心悬着生怕别人少拿钱少办事,这多尴尬。
3、交易安全性把控
二手房因为一房一价一房一主,每一个房主的情况都有不同,有的房子虽然低价但其背后可能隐藏的内幕咱们也不知道,下定前要确认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他项权利人,房屋是否被多次抵押,房主本身是否有法律纠纷等等,虽说大部分交易最终都会安全完成,但是有时候就怕万一不是吗?我也曾在头条号文章中分享过二手房交易后房主玩消失的案例,有兴趣的可以去翻。小心驶得万年船,谨慎一点总没有坏处,如需要出钱给房主解押的,有条件的可以要求房主拿其他房子做抵押担保,具体怎么做可以问中介没啥费用。
总得来说,首次购房要注意的事情还是很多的,但不外乎产权清晰,全责明确,不做高风险的试探,老老实实的走流程,认认真真的去计算自身的收入情况和生活规划,这样买的房子应该不会差到哪里去。最后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已经有11万的小伙伴在和我一起关注买房那些事了,欢迎你也加入大家一起。
楼市里有哪些我们需要提防的坑呢?
1、开发商有没有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经建设部门备案审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此外还应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登记有开发商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资质的开发范围),公众可向建设部门申请查看。
2、楼盘项目是否合法?
正规出售的楼盘,必须依法取得“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想知道一个楼盘是否满足合法出售的条件,简单的办法就是登陆房管局网站进行“预售证许可查询”。
3、购房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
楼盘销售应公开展示“五证”、售房说明书、设计图纸、建设标准及房屋销售价格。
预售楼盘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4、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购房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基本状况;
(3)房屋的销售方式;
(4)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注意:
虽然购房协议、认购协议不等同于购房合同,只是正式合同签订前的预约,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房协议、认购协议对以上12项内容有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遭遇延期交房时该如何维权?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及其违约责任来执行。
6、收房时应注意的问题?
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当按销售、预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还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盖好的房子跟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已预售的房屋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的,标准不得低于预售合同中约定。因结构变更或增加成本需变更房地产价格的,应与预购人协商一致。开发商应在变更确立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未接到变更通知或接到通知后不同意变更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3%以内的误差面积,由买房人掏钱补齐,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小于3%的,开发商退钱,误差超过3%的,超出部分要双倍退钱。
8、房屋公摊和采光问题的说明
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只有建设部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摊比例:多层8%—15%;小高层10%—20%;高层1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9、开发商乱收费该向那个部门投诉?
根据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除购房合同成交价款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购房者若遭遇开发商乱收费,可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10、房产证该如何让办理?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8)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物业费和能耗费有何区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公共能耗费的构成
公共能耗费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单元内公共用电电费(包括公共楼梯照明、应急指示灯等);
2、院内公共区域照明电费(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观水池水泵);
3、弱电系统运行电费(包括安防系统、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心);
4、消防系统运行电费(包括消防给水泵、喷淋泵供水系统、排烟系统、排污系统、隔离系统、新风系统)
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电费(高层楼宇供水加压);
6、公共用水水费(消防蓄水池、消防管道注水、绿化养护用水、景观水池用水、公共卫生间用水);
7、电梯运行电费(包括各单元电梯机房、轿厢);
8、变配电设备、设施产生的损耗(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供电线路等)。
三、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公共能耗费”
物业企业在使用小区的共用设备、设施为业主进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统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公共能耗费”。实质上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用水费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属于一种代办服务费。
在大部分地区,“公共能耗费”与“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收费项目,也就是说“物业费”里并未包含“公共能耗费”,需要业主另外交纳。有地方物价部门表态,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公共能耗费”之类的代办服务费,但需要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并定期向业主进行公示。
四、各小区的收费标准为啥不一致?
由于每个小区的建设规模不同,共有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装机数量及功率)不同,产生的“公共能耗费”总数不同,最终分摊到每户业主的费用也不同。因此各小区之间收取“公共能耗费”存在一定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这也是 “公共能耗费”不可能有一致的
清远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清远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酬金标准按占物业服务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单独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在征求意见、记名表决前将征求意见或表决的事项、时间、地点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的书面资料应有业主房号、姓名、联系电话、业主意见等内容,并经业主签名确认。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应将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天,并保留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的原始资料供业主和管理部门核查。公告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予以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重新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检验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初始收费、调整收费标准、以及变更已备案的有关事项,应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在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五)业主同意重新调整(约定)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备案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回执,到原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
第十五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等物业,业主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入住或未装修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长期拖延对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等物业进行接收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时间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十九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为:
(一)业主进行房屋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的收取和使用,装修保证金(押金)按住宅不超过2000元/户收取;住宅小区内的别墅、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装修的规模协商确定。
装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进行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押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装修业主按约定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对修复或赔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三)装修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应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住宅小区内的别墅、非住宅物业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装修的规模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使用排他性的手段或措施,限制业主自主选择装修企业或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擅自向业主、上述企业或人员收取除第十九条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小区实行出入卡、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或IC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每张IC卡、出入证(智能感应式)工本费不超过25元,纸质出入证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服务合同约定在包干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气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全体业主分摊。
为提高共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凡属向全体业主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当单独列帐,向全体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户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不得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或者擅自提高业主自用水、电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投诉受理制度、物价员工作制度等各项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