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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分摊

《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金融风险分摊,金融稳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冫

(二)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

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四)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为健全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五)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

《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机制是如何分散风险的?

在保险承保活动中,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其中,原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称之为共同保险;再保险业务则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因分保业务深度不同,可分为普通分保与转分保。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请求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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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分散、转移角度来看,原保险是风险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则是风险责任的第二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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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来看,原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保险中的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与转分保

临时分保,又称临分,与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共同组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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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分保,即是指当原保险人有分保需求时,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转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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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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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开展再保险合作,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分保,如果决定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分保业务。

转分保,则是指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和责任,继续通过分保方式,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分散转移部分自身风险责任。转分保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

1、共保与再保的风险转移机制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保险机构为有效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而采取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二者虽然在功能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能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风险转移,最大限度为保险机构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横线风险转移——共同保险

通过概念定义可知,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针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同时存在多位保险人主体。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那么各保险人将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在共同保险机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因多位保险人共同参与承保,风险责任随即发生横向的分散与转移,有效减少着单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与理赔风险。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转移关系,其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参与共同承保的各保险人”分散转移。

纵向风险转移——再保险

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相应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后,为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责任,重新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的保险行为。

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已经脱离原保险合同关系范畴,原保险人在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关系中,角色也由保险人变为投保人,原本的风险转移机制与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即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位或数位)”转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则由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向再保险人转移。

从风险转移机制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是基于不同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建立的保险关系下的横向风险转移;再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则是基于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同时与原投保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不同保险合同关系下,纵向的风险转移。

从风险分散方式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横向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下的纵向风险转移,二者互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实现保险机构风险责任的两次转移。即共同保险下的各保险人,也可以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进一步分散自身风险责任。

2、工程保险中的共保与再保机制

工程保险,是我国财险领域一类特殊的保险,其自身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较高业务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也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从分散自身业务风险角度来看,在业务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分散转移保险机构自身风险。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个人炒股应该集中资金交易一只股票还是分摊风险多买几只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一个仓位控制和分布的问题,仓位的控制是一门技术活,不是说只买一只,也不是要买多只,而是要保证仓位一个动态的平衡,这是最根本的!

一、首先,刚减仓的时候,可以先选出自己看好的行业以及对应的股票,组建自己的股票池,观察一段时间,然后第一次先减仓一只股票,如果走势符合预期,就再建仓另外一只 股票,(否则就先不要动,或者先出来观望)

二、如果手上有了两只或三只股票,如果都涨了,那就不用调仓,只需要每天在每只股票上找机会做做差价就可以了;如果有一两只跌了:(1).如果只是调整,可以用涨的股票逢高出掉来救急调整中的票,并完成做差价,然后看有没有机会再买回之前涨的票;(2),如果是破位跌,那就把这票全部出来,没必要在这上面耗时间,纠错!

三、既得陇复望蜀:

手上有两三只股票,在震荡市里,可以相互救援,而不至于全仓一只调整的时候很被动,而且,持仓的过程也是考察的过程,等考察一段时间之后,可以把两只票的资金调到即将爆发的那一只上(留一部分后备资金即可),实现利润和效率的最大化,这时手上就只有这一只股票了!

所以,仓位的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是两三只,有时是只有一只,自己灵活控制就行。(但原则上最多时不能超过三只,多了照顾不过来))

建筑施工单位让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大家好,我是@每天笑对职场,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楼主说的风险抵押金是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的风险抵押金,还是缴纳的承包工程的风险抵押金。

如果是入职的风险抵押金,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承包工程的风险抵押金,是合法的。

既然楼主是在建筑单位,以我在建筑单位十多年的经验,我认为楼主问的是后者,承包工程的风险抵押金,那就是合法的。

下面我就分析一下,为什么是合法的?

什么是风险抵押金?

公司为了让项目收益最大化,同时为防止项目人员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偷奸耍滑,一般会与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责任目标做出承诺保证而缴纳的承诺保证金,即风险抵押金。

为什么要缴纳风险抵押金?

很多建筑类企业为了充分的激励公司工程项目团队的积极性,提升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一般会将项目的经营效益和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员工与项目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如果项目团队实现超业绩目标,可以就超出部分根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比例,获得相应的兑现奖励。

以我们公司为例,风险抵押金主要与项目人员的二次兑现奖励挂钩,与月工资无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风险抵押金也是一种变种的绩效考核办法。

收取风险抵押金有法律支持吗?

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明确指出“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保证金、抵押金等的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缴纳承包工程的风险抵押金是合法的。

风险抵押金缴纳多少合适?

我们公司为例:

先测算一共需要缴纳多少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般是按照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合同金额和预计收益等指标来确定缴纳金额,一般成本预算部负责测算,并与项目经理沟通,公司与项目经理均认可即可。比如:该项目测算下来,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200万。其次,按比例分摊到每位项目部员工。根据员工岗位的重要性、承担责任的大小、员工对项目最终收益所做的贡献以及员工的出勤率等,按照不同的比例收取风险抵押金。比如:项目经理缴纳比例不得低于20%,项目工程师、项目副经理等岗位不得低于2.5%,其他岗位不得低于1万元等。根据上面测算的200万,项目经理应缴纳风险抵押金40万元,项目副经理、项目工程师不得低于5万元。风险抵押金什么时间缴纳合适?

我们公司一般要求,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缴纳至财务管理部,财务会出具缴纳收据。

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以及与项目收益息息相关的岗位必须缴纳,其他人采取自愿原则。

风险抵押金如何管理与退还?

公司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好并监督风险抵押金的合理使用、返还与兑现。

以我们公司为例:

我们公司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时间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员工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离职,在离职时直接返还;第二种,在项目运行结束,确定项目处于未亏损状态,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返还手续。项目盈利部分,会在项目结算完毕后,根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比例和入职时间,给员工进行兑现。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注意事项。1、缴纳风险抵押金必须是员工自愿的,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克扣员工工资等手段,强迫员工缴纳。2、要健全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专款专用。3、完善员工风险抵押金的进入退出循环机制,员工退出项目管理团队,应及时返还风险抵押金;有新员工进入项目团队,如果岗位重要,也应及时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

我是@每天笑对职场,以上是我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分享的关于风险抵押金的知识。

欢迎大家来发表不同的意见哦!

京东互保是什么?

京东互保类似于支付宝此前推出的相互保,但京东的这款产品更加给力,可以参加的用户年龄层次更广泛,赔偿金额更大,保障力度更强。

京东互保保障100种重疾+30种轻疾,不满71岁周岁的用户都可以参加,对于重疾赔偿标准分四个年龄段:40岁以前赔付30万元、41-50岁20万元,51-60岁10万元,61-70岁5万元。如果得了对应的轻疾,则赔付3万元。

当然,保障力度和范围增加的同时,也需要用户承担一定的费用。30天-50周岁的用户参保需要交9元钱,51-70岁的用户需要交99元保费。但是,刚上线时由于属于推广期,0元直接加入,暂时不需要缴费参保。此外,京东互保也会收取理赔额10%的管理费,但分摊费用上和相互保不同,用户要分摊的费用设有上限,不同年龄段的用户分摊上限不同,超过上限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出。

整体来说,京东的保障范围更广,赔付的金额也较大,加入的门槛都不高,但是高风险人群(40岁以上用户)需要上缴的费用可能会多于相互保。

不管是相互保,还是京东互保,都不能代替城乡居民医保,这是国家给予的基础保障,可以管你终生,并不受年龄限制,日常看病的费用是有一定的报销比例。而相互保和京东互保只是针对重疾(京东可针对30种轻疾),只有你发生重大疾病时才保障,普通看病住院并不给理赔。所以京东互保、相互保只能作为个人的补充医疗保险来对待,不能替换城乡医保。此外,如果手头有足够的资金,还是建议再买一份单独的重疾险,主要是40岁以上的高风险人群,对自己更多一份保障。

目前,京东互保上线2天后已经下线,官方给出的回应此前的上线是灰度测试,暂时还未表态何时正式上线。也有媒体猜测,由于京东互保的力度更大于相互保,因此承受到了来至传统保险公司的压力,所以下线了。

不过,相信京东互保会正式上线的,希望更多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上线类似产品,让我们用户能得到更好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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