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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分麼分摊

供水、供电企业将发票开给总表纳税人。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

商铺分麼分摊,门面用房需要分摊电梯修理费吗?

在一楼开门面用房,不需要分摊电梯修理费。因为商业门面为了经营方便,一般都是在一楼作为门面房或者商铺出租,只是这门面房可能会有二层楼高的空间,这样的门面房才能吸引经营者来开店经营,一般门面房是不需要电梯,也就不存在电梯维修费,但是如果门面房里有电梯,就需要分摊电梯维修费。

电费分摊怎么开票?

总表纳税人缴纳水电费后,供水、供电企业将发票开给总表纳税人。总表纳税人再向分表纳税人分摊水电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呢?下面分情况进行说明:

1.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使用票据,可以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

2.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表纳税人可以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但不能解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转售水电应开具增值税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来水、电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总表纳税人按高于供水、供电企业收取水电费的价格收取水电费,就不属于代收行为,而是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分表纳税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分表纳税人可以要求总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广州国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分摊水电费的情况,在租赁别人的房屋经营时很常见,关于如何开具发票,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州国税规定一律按转售水电方式征收增值税,所以也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一二楼门面房的公摊面积让同单元的其他住户分摊合理不?

只要是同一个单元分摊公摊面积是合理的。因为建筑楼栋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不论这栋楼房是多少层其实都在共同分摊。

商业取暖面积怎么算?

商住楼:按用途计算面积

商住楼是指底部单层或多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住宅的建筑物。商住楼按用途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商用部分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住宅部分按照住宅采暖使用面积计算方法计算。

商住楼共有面积根据住宅和商业等不同使用功能将全幢的共有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商业部分各自的共有面积再分摊到相应的用户。

测算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车库、地下建筑等采暖面积的计算,按多功能综合楼的计算方法计算采暖的使用面积。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进行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之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测算可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有异议的,由房地产测绘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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