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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面积分摊

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地下面积分摊,为什么地下车位套内面积为0?

储藏室、车库,我们在购买的时候,开发商多数也是按面积乘以单价卖给我们的,按理说也是有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的。那为何会出现面积为零的情况?

其实不论是作为附属用房跟主房办在一个不动产证上,还是自己单独办证,储藏室也是包含建筑面积、专用面积、分摊面积的,只不过储藏室因为走道过多,公摊往往都比较大。

当储藏室、车库层高不足2.2米时,根据规则是不计算面积的,此时的面积就是零。他所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也是按个计算。当层高大于2.2米时,他就按正常的面积出现,物业维修基金随主房的单价缴纳。

地下室消防水池能否算住宅公摊面积?

地下消防水池是建筑结构,不能在建筑面积内计算。

GB/T50353 -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内积计算规范容》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消防水池是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当出现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等规定之一时,都应当应设置消防水池。

怎么判断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了?

“归开发商的部分: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2、归业主的部分:如果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面积分摊到了社区的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中去了,则这些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地下车库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

针对车位公摊面积的大小,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一个车位的实际面积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标明的面积都为30至35平米。这是因为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通道、拐角等面积公摊计入其内,如果双车道可能会大些。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

公摊面积是否需要平摊地下一层和二层的面积?

公摊面积不需要平摊地下一层和二层的面积,地下室是不能进入公摊面积的?

一般记入分摊面积的共有总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年限户的电梯井道、管井、楼梯口、高低压配电室、机器设备间、公共性过厅、走廊及其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

2、套与商业建筑室内空间中间包括墙,墙面水平投影总面积的一半。

(实际分摊面积以每幢公示公告文档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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