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摊依据,企业给员工发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合法吗?
肯定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根据《劳动法》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分摊人工费用怎么算?
(1)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人员的人工费用计人产品成本的方法
由于薪酬制度的不同,生产工人薪酬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也不同.在计件工资制下,生产工人薪酬通常是根据产量凭证计算工资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在计时工资制下,如果只生产一种产品,生产人员薪酬属于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本;如果生产多种产品,这就要求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人工费用的分配,通常采用按产品实用工时比例分配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生产工人人工费用总额/各种产品实用工时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工资费用=该种产品实用工时×分配率
按实用工时比例分配人工费用时,需要注意从工时上划清应计入与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费用界限.例如,生产工人为安装固定资产服务了,那么这部分生产工时就应该划分出来,所分配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会被提出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资金?
事业单位(含教务系统)工资改革的大政方针就是这么确定下来的:把单位员工的总工资来个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70%,用来作为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直接以月薪形式打卡进入员工的私人银行账户;另一部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30%,用来重新分配,通过绩效考核,主要反映员工个人工作实绩和绩效奖励。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他单位基本上还是平均分配,例如各乡镇、局级单位大量事业编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唯有教育系统,在比较较真地执行着这一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教育系统如果真的是在公平合理地去执行这一规定,广大教师们也是无话可说,让人讨厌的就是特别不公平合理!这种不公平合理具体表现在哪里呢?首先、大多数的教育局都会截流这30%中的5%,用来作为对各个学校主要领导及局级领导们进行特殊年终奖励;其次、实际上剩余下来的25%,还要再扣除掉学校中层领导的管理岗位实绩与奖励;再者、普通老师真正能够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就仅仅是最后剩余下来的20%多一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是对广大教师们基本权益的一种剥夺和侵犯了,当然非常不合理!
那么,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局为何要从老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截流5%呢?就是因为教育局领导和各位校级领导们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隶属于行政编制(也就是公务员,例如副科级以上局领导、校长及副校长);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教师身份,是正儿八经的在编在岗的特殊教师(大家伙没看到,现在不少校长都是由副局长兼任、尤其是那些副校长们都在积极兼课嘛)。正是因为如此,这个操蛋的事情就出现了,这帮人不仅要享受行政上的待遇,同时也要享受在编在岗教师的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掌控在省级财政手里,他们无能为力,但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是掌握在县级财政这里,他们话语权可比普通老师管用多了!
前有车,后有辙嘛!教育局可以有初一,学校里也就有了十五。学校中层领导们的管理岗位实绩和奖励,也就顺理成章地出在了奖励性绩效工资里面了!学校中层领导,作为学校的中坚力量,帮助校长管理和维护着整个学校的正常运行,可以说为之立下了汗马功劳;再说了中层具体管理岗位,也是学校全面工作中的非常重要一贯嘛,不可或缺;同时,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规定的基本准则“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这些中层领导们除了要教好书,还要站好岗,多得到一块奖励性绩效工资,似乎更能说得过去哈!你奶奶个熊,这也合理,那也合理,普通老师原本100%的工资,现在只能够拿到90%多一点,该去找谁说理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师的工资有30%会被提出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资金,被重新分配,合理吗”,当然特别不合理了,普通老师的基本权益被堂而皇之地剥夺和侵犯!这里有一个关系需要理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只是针对教师岗的,不要动辄拿教师岗兼职管理岗来说事,班主任费这个事就甭提了,说多了,得罪人,自己也窝心!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实际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实际指的是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实际上就是每月用人单位支付的税前工资。现就相关问题分享如下:
第一,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就是我们缴纳社保时收入的起点线。一般来讲,在岗职工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税前工资,是社保缴费的基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资总额。这个工资总额之所以以税前实际工资来作为依据,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依法缴纳社保和专项扣除后的实际工资额。社保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费基数,不管以实际工资还是社平工资,都必须要事先向社保保部门申报缴费方案,经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每月缴纳社保的依据。
第二,可以按实际工资的60%交吗?这是完全可以的。这实际上就是缴费指数的问题了。缴费指数就是根据缴费基数来确定社保缴费的百分比,通俗一点就是就是缴纳的倍数或者是缴费档次。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对于缴费指数有三个通行的标准,即最高的300%,中间的100%,最低的60%,像北京等地还有40%的。这里300%的与60%的相比,在同等缴费基数的情况下,其缴费金额相差了5倍,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养老金只有两三千,有的人有上万元的根本原因。单位在岗职工的缴费指数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决定后报社保局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方案进行自主选择,一般每年可选择一次。
总之,缴费基数是由本人实际工资或是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的,缴费指数是在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确定,报社保部门确定后来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根据社平工资来自主选择,每年可选择一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性工资也称13个月工资如何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性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十三薪”,指的是年终发放的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只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这里面有误解,也有人为夸大。“十三薪”发放的对象,仅指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并不是所有的机关事业人员都会发放。而且从实际收入来讲,“十三薪”每人也就2000块钱左右,并没有多少。年终奖发2000,如果是在企业,估计老板会被骂死,但因为是给公务员的,所以被骂的反而是公务员:凭什么1年是12个月,你们要发“十三薪”!
“十三薪”发放的对象,虽然是公务员,但其实是机关事业人员都有。只不过公务员是直接发放,事业人员是将发放的“十三薪”计入绩效工资,平均到每个月按绩效发放。这就是“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区别,实质上都是七个栗子,发放的时间不同,造成的误解是:只有公务员有,事业人员没有。实际上,真正没有的是在公务员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中,没有登记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事业身份人员,他们没有绩效工资,当然就没有“十三薪”了。这部分人员身份尴尬,没这没那,委屈着呢。而且现在还在清理这类人员,把编制腾出来招聘公务员,他们的去向也成了问题。当然,这是题外话。
《公务员法》规定,年终考核结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公务员,有享受年终奖的权利,因而“十三薪”的发放,是有法律依据和支撑的。造成不同地区间公务员工资收入差异的,其实是各种福利、补贴,是精神文明奖、年终考核奖等地方性奖励,奖金由地方政府按照财政收入情况,决定是发放还是不发,决定发多少。这才是拉大东西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的最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