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河电鱼怎么处罚
农村小河电鱼处罚如下:
常常能在一些生态湖泊旁看到标有“禁止违法电鱼”的标牌,这不仅提示人们电鱼是违法的行为,也希望人们能够意识到电鱼所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根据我国《渔业法》中对于非法电鱼行为的处罚有着具体的规定。
其中包括:
违反当地禁渔期或者禁渔区的规定进行非法电鱼、使用禁止的捕捞方式或渔具进行非法电鱼的,根据规定进行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没收相关渔具和违法获利部分。
非法对国家禁止捕捞的水生物电鱼,根据规定进行50元到5000元的罚款。倘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电鱼,根据规定进行没收渔船和渔具并且吊销该违法人员的捕捞许可证,还有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禁鱼期禁鱼区四个人电鱼刑事拘留会判刑吗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被刑事拘留以后也就基本上算是正式走刑事程序了,都要到法院进行量刑处罚的。
有没有懂法律的,我朋友因为电鱼被刑事拘留
电鱼被刑事拘留的涉嫌非法捕捞罪,一旦罪名成立,要被判刑。
电鱼,属于国家禁止的捕捞方式,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规定电鱼的会遭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电鱼的危害
1、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
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
2、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
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在鱼类繁殖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而且电鱼设备在升级,输出电压达上千伏,并且范围扩大到山塘,水库水深的地方。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
3、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案例数不胜数
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经改造的电鱼工具有时甚至达到瞬间几千伏的高压,其中各个省市曾多次发生过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4、被电击后的鱼味道发生变化,使用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电击后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目前国内已经有专家在研究电击后的鱼对人类身体的具体影响。
5、电鱼直接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产生威胁
电船过处,所产生的电量对鱼类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藻类植物寄生体,虾类、鱼类等有效分解和稀释河道中的生物在这过程中均不等程度地受到了伤害,1到2万伏的电量,这是何等的毁灭性和灾难性,藻类植物的伤害,让虾、贝壳类、鱼类断了食物链,鱼想找东西吃,找不到了,就算鱼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找到了一点漏网的小虾,在满怀喜悦的心情中也会因乐极生悲而不小心被电船给电死了。电船电死了藻类植物寄生体,电死了河虾,电死了贝壳类,电死了上下左右忙于觅食的大小鱼类。
电船电鱼的最大危害性是,鱼在产卵季节时,把卵产在河岸边的石头和岸边没入水中的植物支干上,鱼卵还没孵化,就被电死了,这就影响了鱼类的繁殖,有的鱼类在寻找产卵地点时,因为被电船的电力电了,鱼的身体给破坏了,体内容易造成肿胀,排不了卵,鱼被体内的坏死鱼卵肿胀而死,这就彻彻底底的破坏了鱼类的繁殖,鱼类繁殖不了,那河道里的各种有害物质会成等量级的储存下来,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河道的水质,影响了河道的水质,这样就直接危害到人类的生存。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互联网+警务”网上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最新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男子电鱼是如何被判刑的?
8月1日,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邓世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之外,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预缴了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的禁渔期。3月15日,邓世平在属于禁渔区的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后被永川区公安分局民警和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电捕鱼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使侥幸逃脱,其性腺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尸体沉入水底,会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电捕鱼还会对浮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伤害,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
综上,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邓世平在禁渔期电击捕鱼造成鱼类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96.6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的损失量难以估算。
6月28日,江津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江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表示,之所以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来说,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被电死,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对人来说,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设施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不当甚至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对环境来说,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危害水体生态安全。综上,该院向法院提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世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令其在电捕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世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江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江津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电鱼有风险,也可能会负法律责任,需要谨慎处理
电鱼怎么处罚
问题一:非法电鱼如何处罚? 1,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2,《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对于违法电鱼的行为,《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应该怎样处罚 电鱼 者? 好。请向有关部门书面建议。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祝你好运!
问题三:电鱼违法处罚规定 电鱼是违法的。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而且也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并且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电鱼作业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也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在鱼类繁殖的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鱼设备在升级,其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而在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古代帝王围猎时也懂得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和好生之德;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也就是可以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而继续繁衍生息;广大钓鱼爱好者也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为的也是可以年年有鱼。
而且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问题四:电鱼会怎样处罚! 不可以,应该由中国鱼政部门处罚。
问题五:电鱼被抓怎么处罚 派出所无权捉电鱼的,只有渔政才有
问题六:使用电鱼机捕鱼怎样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给予处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题七:非法电鱼如何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详见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题八:农村电鱼犯法吗? 非法电鱼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九:禁鱼期电鱼会怎么处罚 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规则,一般是没收违法工具,船和捕鱼器。关几天,伙食费自理。不用担心,不打人,会说两句,第一次的话处罚不多。以后注意
问题十:非法电鱼会判刑吗,判多久 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一般是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