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碗碟分摊,保险公司真的会给参保人带来保障吗?
人们对保险的几大误区(基本涵盖所有疑惑):
一、担心保险公司倒闭怎么办
我相信有这种担忧吧?说实话,我2007年开始自己追着保险合同买保险(因为做业务天天坐车到处跑),那时候就很害怕保险公司破产。在我害怕保险公司破产的那个年纪,买保险就找最大的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现在来看这里是一个很大的误区,那么我就给大家科普一下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经国务院相关部门(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就是给人上的保险,比如健康险、寿险和意外险。只要有这种业务的保险公司,想破产都不行,得批,还得善后了之后才会批。见法律条文《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附图一)
同时,人寿保险合同,相当于是一份独立的财产就和信托一样,它是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说人寿保险公司确经法律批准解散了,那么他承保的人寿保险也依然存在,国家会指定其他的保险公司接管,同时承担责任。见法律条文《保险法》第九十二条(附图二)
所以,你就明白了,人寿保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破产,即使被批准破产,那么持有的保险合同和对应责任,也不会落空,国家会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管。这里最佳的案例就是:安邦。安邦出了重大问题,被银保监会接管,然后银保监会又指定几个中央企业成立了大家保险公司,承接了安邦保险的人寿保险责任。这个是热搜事件,我不用再啰嗦了。
二、担心保险里面有坑
很多人都是非常担心自己买保险遇到坑的,也确实有人买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更有人出险无法理赔(实际上比例非常低,只是影响大),所以很多人觉得保险里面有坑。在这里,我说句公道话,保险只有合适不合适,而没有坑。为什么呢?我从几个层面讲:
1、法律层面:我们先看法律条文
法律层面规定,所有的人寿保险(健康、意外、人寿)在上市之前,保险条款和费率都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上市销售。保监会依照职责,审核里面不合理的地方,或者明显不利于投保人的内容,责令其改正。见《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附图三)
2、法律的保障之下,保险没有坑,为什么人会感觉被骗呢?因为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是主因,买保险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存在的问题而导致本身不能保最终却投保的情况发生是次因。我举几个例子: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有的倾向于肿瘤的保障、有的倾向于心脑血管方面的保障、有的倾向于理财。那么,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买到合适的,才能最佳匹配。买到不合适的,就很倒霉,那就会反过来误认为自己买到了坑里。
比如有一款保险对于肿瘤癌前病变和恶性肿瘤本身的防范是非常强大的(为了避免广告嫌疑,我不说具体的保险公司)。能陪3+3等于6次,所以,对于家族有肿瘤因素的(长辈们多发肿瘤患者),是非常适合的。但是倘若投保人之前没有了解这个保险的倾向性,明明自己是心脑血管风险更大,却买了重点在于防范肿瘤的,那么就是买了不合适的保险,将来心脑血管方面出来了问题,没法获得多次赔偿的话,他就会认为自己遇到了坑,遇到了骗子。
再举个例子,有一款保险是非常有利于心脑血管风险大的人的,只需要轻微脑中风,没有后遗症就能获得赔偿。我们都知道,轻微脑中风在50岁以上的人群中是极为普遍的,CT扫描下去,很多人都在不知道的时候有过,有时候仅仅是两天头晕脑胀的,自己不知道而已。比如我非常亲近的一个人,四根大脑主动脉,一根半都封闭了,但是生活不受影响,一切照常。如果买了这个保险,早就赔偿了好几次了。对于心脑血管有风险的人来说,这就是性价比极高的。但是,倘若肿瘤风险大的人,买了这个,那他就无法享受这个匹配性,就会觉得自己掉坑里了。
所以,我用一个法律条文和两个例子,证明了:保险没有坑,只有适合不适合。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购买。这个情况下,你对面的保险推销员的素质就极为重要了。
三、从理财的角度看待保险
很多人买保险的出发点不是风险转移,不是极端情况下的保障,而是以理财划不划算的角度来看待保险的。这样的人呢,要么超级自信,相信这辈子自己与风险绝缘,买保险的目的就是理财。要么就是超级幼稚,以为风险控制和高收益能够兼得。我们做投资的都知道,任何行动必须给自己预留安全垫,保险是什么,就是你要出海打渔,因为你知道你对抗不了风浪(人世无常),所以要买个救生衣穿上,你不该考虑买个救生衣划不划算的问题,你该考虑的是,没有救生衣出事了怎么办?如果你有别的办法来解决风浪来了怎么办的问题,那你可以考虑划不划算的问题,因为你有选择呀,所有此时才有划不划算的说法。如果没有别的办法,那你就只能有救生衣才行呀。一般这种人,往往在风平浪静的时候,回头大骂,NND,老子又浪费了救生衣的钱。
保险是风险管理,不是投资赚钱。我之所以买了一大堆保险,并且在投资工作之余,弄了个保险当副业,就是因为我经常想,老子每年这么辛苦赚钱,不容易啊,还解决不了养老的问题,那么赚钱就一定要可持续啊,不能被什么东西打断我才能将来安心养老啊。所以,我会想,要是每年让我扔掉一些钱保我平安,破小财消大灾我都愿意。现在有了保险,我不但把风险管理了,并且这些钱还并没有扔掉,那何乐不为呢?我把这个理念跟我身边好多赚钱主力的人讲了,他们都觉得非常有道理。
四、先给小孩和老人买
有很多家庭买保险的时候会想,我现在身强力壮,但是小孩老人我好担心啊,我先给小孩买一个吧。给老人买,但是年纪大的,保险公司又不保,他就觉得给小孩投保是首位的,就是没想到自己。实际上这样思考问题的人呢,他是对保险的理解太浅了,因为保险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防范极端情况的发生,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最大的极端情况是什么呢?是赚钱主力出问题了。因为赚钱主力除了问题,不但要开支很大,还断了经济来源。
所以,家庭首要需要保险的,是顶梁柱而不是小孩,不管小孩和老人出了什么问题,只要家里面赚钱这个主力是OK的,那么这个家庭就不会坠入大的深渊。所以每一个家庭如果你认同保险,如果你要购买保险,你的第1份保险一定是先要配给家庭的顶梁柱。之后才是小孩和老人。
当然,最正确的认识是:家庭成员大家都有保险是最好的。现在哪个人买了车不知道上保险的意义?不知道没有社保很可怕?这其实就是保险意识,只是太粗浅而已。
五、认为富人才需要保险
保险是干什么的?富人和工薪家庭来说,谁的抗风险能力低?谁的保障紧迫性就更高。富人遇到问题,可能卖一套房子就能把问题都解决了,可是工薪家庭呢?哪一个工薪家庭遇到一个大病患者试试,基本上拖累三代人。
事实上,大多数工薪家庭往往认为自己没钱不买保险,这是最可悲的穷人思维。而富人们给自己配置了全套的保障。很令人难受的事实就是这样!世界观导致了富人就是富人,即使遇到了风险也轻松应对。而穷人就是穷人,一个大浪打来就万劫不复。马太效应!
此时,应该会有骂声,比如说:“你这混球,你知道我们穷人的不易吗?我从哪里缴纳高昂的保险费?” 这里我会回敬一句“你才是混球,你一年省下来的烟钱就够你给全家配套百万医疗险了,你知道百万医疗一个家庭一年连一千块都用不上吗?是你这个混球不去研究罢了,说白了就是没有责任心,nnd”。
六、只看品牌,不认性价比
一个保险产品好不好,该不该选择,与哪家保险公司无关,与哪个保险推销员无关,与给不给你返还部分佣金(有些报销推销员为了出单,会有这个恶习)无关。只跟合同条款有关,各位一定记住,保险的本质,是一纸合同,是白纸黑字约定的风险转移方案。只有写在合同上的对你好,才是真的好,其他的都是噱头。性价比高不高,产品好不好,有且只有一个衡量标准:保险条款对你好不好。
因为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论证了,保险公司倒闭不倒闭是不需要考虑的,保险责任只要写在合同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况且,每一家保险公司的设立有多严格?这里我就不引用《保险法》了,我只告诉你结论:每一家保险公司,只要存在,都是血统强大,挖一挖族谱,都会吓住你。
好啦!你的问题回答完了,希望对你有用。这些答案,是我在微信公众号(公号名:欠进化)的原创科普文章。没想到可以用来回答问题,缘分也是我的荣幸!
赡养老人协议书的范本?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一】
被赡养人姓名_____ 父亲:———— 母亲: ———— 赡养人姓名_____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文章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1545906005099.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七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最新赡养老人协议书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二】
在协议签定前由( )来向相关所有赡养人的家庭或其中的一员发出签定协议日期和协议书上大概的内容(以手机短信为准),并电话再次通知到当事人,未能在协议日完成签字协议人员将不再补签,作为完全弃权(即没有赡养的义务和不得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被赡养人: 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3、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赡养人的义务: 1. 赡养人应每月出资300rmb作为生活费用给到被赡养人,每年收取2次,即半年为一周期收取一次(即:每半年付1800rmb,必须一次付清,不可分批到帐,),特此新立一个帐户为赡养基金(帐号和开户行: )。时间:( ) 2. 为了方便管理现推荐: 为代表负责账务的管理与分配,推荐: 为监督人,为赡养人的出资做公平、公正的督促作用,使赡养人全部的出资费用完全应用到被赡养人身上。 3. 被赡养人特殊情况生病或住院时,所有赡养人都应共同出资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付。 三、被赡养人的生活安排: 1. 被赡养人可选择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安排护工人员悉心照料,护工人员每月工资在赡养基金中支出,被赡养人及护工的日常开支在被赡养人的当月养老金中支出。 2. 被赡养人可选择与其中任何一个赡养人的家庭一起居住,按被赡养人的意愿选择为准,不得强迫或要挟被赡养人,在居住期间从赡养基金中每月拿出1500rmb给到赡养人的家庭作为辛苦照料补助,并可以在被赡养人当月的养老金中支出相应的费用( rmb),来作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包括正常的药品费)。 3 . 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卫生整洁。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4. 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四、赡养人的受益: 1. 赡养人作为被赡养人的子女有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被赡养人遗产的权利。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可按最后符合条件的所有赡养人一起平分被赡养人的遗产(被赡养: )照顾老人表现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奖金。 五、赡养人不能尽到以上赡养条件的处置: 1. 没有按时按期给被赡养人出赡养金的,(以诉第二条 1为准),在按照规定日期没有按时把款付到的,及在超出所规定付款的时间30天内还不能交付齐差额款项的,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2. 在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要求所有赡养人出资共同承担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并在被赡养人出院(按出院日为准)一个月内还不能把应付的费用补齐时,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六、被协议为有效协议,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 附则 补充协议:此条可应用或弃用,尽量以以上协议为目的。 鉴于赡养人都无力或拒绝赡养老人时,可将被赡养人的房屋变卖,卖得所有财产一律为赡养老人的基金,用来老人的每月生活开支及医疗、等生活必须开销。此基金帐户由( 和 )共同保管,另由( 和 )来制定监管制度,做到每笔进出款都有依据可查询,并必须每月做好进出帐供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帐目上发现短款 时由以上负责保管和监管的人员来补齐差额。短款数额较大且查不出原因时,可由警方人员介入调查,并以盗窃罪给予起诉。 本协议赡养人每个家庭一份,签字后协议即刻产生法律效应。 被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以上就是赡养协议书的范本,如果您没有把握,或者已经拟定了一份赡养协议却遭到了大家的反对,那么建议您请一位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帮您代写赡养协议书,以防有人不履行或反悔时可以从容应对。相关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四、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六、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如何穷游有什么建议呢?
穷游每个人的想法不同,生活方式也不同,我不知道怎么说才好,发几张我穷游的图片给你们看看!
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向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核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核定。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保育教育成本和收入。 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借款利息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支出等。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幼儿标准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数 幼儿标准人数=(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 幼儿班均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班额,其中小、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为25人、30人、35人,超过限额的人数不得计入幼儿标准人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 (一)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住房公积相应核减,未突破编制不核增。 (二)生师比。幼儿标准人数与教职工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全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5∶1-7∶1, 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7∶1-9∶1;半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8∶1-10∶1,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11∶1-13∶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公积金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教职工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教职工人数 保教人员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保教人数 (三)除保教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园长、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四)为幼儿提供住宿、伙食、校车等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得计入与保育教育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数及职工福利支出中;通过购买服务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数中剔除,其人员费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辖区内在编保教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核减: (一)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二)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 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尚未提足折旧的,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 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幼儿住宿区、食堂等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据实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业务招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维修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幼儿园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计提。 提供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与保育教育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期间摊销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七条 借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二十八条 利用幼儿园办学资源在非保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以及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由财政性补助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形成的费用支出以及因超限额招生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总成本。 第三十条 其他业务与幼儿园保教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否则别去为什么?
到饭点,才喊你的饭局,除非是铁哥们,否则别去,因为这样请你吃饭的人,一般没有把你当回事,只是临时想到你,才喊你去吃饭,你去了最多也只是充个数量的问题,别人根本就没有把你放在心上,你没必要自讨没趣。
这样的饭局,小编我也遇到过,小编我有一次,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朋友请我去吃饭,小编我当时不知情,还以为是朋友大发善心了,才请我去吃饭,所以小编我一边哼着小曲,一边兴高采烈地赶往聚餐的饭店,刚到饭店,小编我看了看,并没有看到我的朋友,于是小编我拿出电话,给朋友打个电话,问他们什么时候才到,没想到朋友说他们已经到了,并说马上下楼来接我。
不一会儿,小编的朋友就屁颠屁颠地走下来接我了,小编我抬头越看朋友,才发现他已经喝酒了,小编我心想,这也没什么,可能是他们很早就到了,先喝点小酒打发打发时间,小编我一路跟着朋友,来到了二楼的包房,走进包房一看,才发现他们有些人已经酒足饭饱,酒过三巡,有些人还在吃饭,还在喝酒。
朋友带我进去后,就安排我坐上餐桌,并吩咐服务员增碗加菜,小编我看到这种情境后,顿时显得非常尴尬,要走,也不是,要留,也不是,小编我想了几秒钟后,强忍着氛怨,硬着头皮坐上桌去,并叫我朋友不要加菜了,刚坐上桌,朋友就开始介绍我起来,说我是他的朋友,并介绍说这个是他们老总,那个是他们经理,那几个是他们的同事。
小编我听到介绍完之后,才发现是他请他们公司的人吃饭,朋友刚介绍完,他们的老总,经理,同事,就一个接着一个地向我敬酒,小编喝完酒之后,就和他们交谈了起来,一番交谈下来之后,小编我才明白,原来他们是在谈论业务上的事情,想请我帮他们解决业务上的事情,才请我过去参加他们吃饭的。
小编我强忍着愤怨,面带微笑,一边和他们交谈着,一边和他们敬酒,对于他们希望我能帮助的业务,小编我听到之后,也不表示拒绝,也不表示答应,只是面带微笑的等着他们把话说完,他们把话说完之后,小编我就起身辞行,先走了。
走出饭店之后,小编我就把那个朋友的电话和微信删除了,显然他们叫我帮助的业务,我也不可能会帮助的。
但是在小编我看来,这不是帮不帮的问题,也不是请不请吃饭的问题,这是在侮辱我人格的问题,你非要让小编我当众出丑,当众尴尬,你就别怪小编我了。
经验到饭点,才喊你的饭局,一般有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表示感谢的饭局。
第二.有目的拉近关系的饭局。
第三种.没有任何目的的饭局。
第四种.不分彼此铁哥们的饭局。
第五种.顺水人情的饭局。
第六种.是充数量的饭局。
第七种.是吃陪喝的饭局。
第八种.是陪笑脸的饭局。
第九种.是想占便宜的饭局。
第十种.是想利用别人的饭局。
第十一种.是想哄骗别人的饭局。
第十二种.是设圈套害你的饭局(简称鸿门宴)。
所以到饭点,才喊你的饭局,除非是铁哥们,否则别去。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审时度势,分清形式,多交挚友,远离损友,远离消耗你,利用你的人,结交相互帮助的人,相互成就的人,这样你的明天才会更美好,生活才会越来越阳光。
温馨提示:多交挚友,远离损友,创作不易,如果喜欢,记得点赞评论转发关注,谢谢大家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