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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用电峰谷时间段(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低)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单位: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电价政策  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今年威海市以5G基站建设为切入点,继续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工作,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将降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现就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电价政策

1.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 其他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转供电环节相关概念

1.“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2.“转供电单位”是指: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

3.“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其他要求

1.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

2.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4.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国家、省电价政策,保障用户知情权,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切实将国家和省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不符合现行电价政策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转供电单位与终端用户(含5G等电信基站运营商)前期合同约定电价与现行转供电电价政策不符的,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对各转供电单位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跟踪评估,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明察暗访,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电价有异议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威海市市发展改革委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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