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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电表怎么给分表算电费(峰谷平电表怎么算电费)

煤改电每平米需多少瓦?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电价政策(一)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9月份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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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峰谷表怎么安装?

安装方法:

换装时段电度分表与供电局无关(总表应已装),只需与业主协商自装即可,时段电度表单价约2500元附近;100KW的电流约200A附近,需配200/5电流互感器接表;时段电度表兼有无功电量计量和功率因数参考值显示的。

变压器容量≥100KVA的要考核功率因数的,100KW负载需电容补偿量约70KVar,该容量的电容柜价格约≥7000元附近。

尽管配置合适电容柜,投入补偿的视在功率因数在0.95(高于标准0.9)附近,若变压器容量过大而用电量相对过小,月平均功率因数也是会偏低导致罚款的。月平均功率因数与月用电量有关,这一点须理解。

煤改电每平米需多少瓦?

煤改电的,具体的每平方米是多少钱呢?自从煤改电以后,现在每平方米的取暖收费标准为30块钱一平米,自从没改变以后,我觉得室内的温度,一直保持着比较平和,都是在室内的温度,23度上下,室内的温度非常的适合,也很舒适,虽然钱比以前多了,和效果非常好!

山西省吕梁市煤改电补贴?

一、2019-2021年“煤改电”政策执行范围

1、2019-2021年列入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且改造完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以电代煤”供热改造用户;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农村居民家庭自行“煤改电”用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后,可参照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

2、2018年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2019-2021年“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

3、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且集中供热未覆盖到的,并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之前已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的农村居民用户,可参照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

二、2019-2021年“煤改电”政策执行范围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2019-2021年“煤改电”电价政策

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的居民家庭,用户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1.峰谷时段计价。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

2.用电量计价。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季用电量额度为13000千瓦时,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为0.507元/千瓦时。

3.平段电价计价。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0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9月份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采暖,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政策。

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居民家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煤改电”以外的电采暖用户,采暖用电按照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执行,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或按山西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目录电价执行一、2019-2021年“煤改电”政策执行范围

1、2019-2021年列入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且改造完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以电代煤”供热改造用户;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农村居民家庭自行“煤改电”用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后,可参照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

2、2018年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2019-2021年“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

3、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且集中供热未覆盖到的,并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之前已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的农村居民用户,可参照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

二、2019-2021年“煤改电”政策执行范围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2019-2021年“煤改电”电价政策

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的居民家庭,用户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1.峰谷时段计价。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

2.用电量计价。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季用电量额度为13000千瓦时,额度范围内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为0.507元/千瓦时。

3.平段电价计价。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0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9月份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采暖,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峰谷时段计价政策。

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居民家庭、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煤改电”以外的电采暖用户,采暖用电按照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执行,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或按山西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2021水务供水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不同水系或者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水源;单一水源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逐步关闭现有自备水源。

第七条 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设计年限内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纳入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城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于城乡供水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改造供水设施等措施,有序推动高品质饮用水设施建设。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预留高品质饮用水输送和处理设施空间。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等要求。供水单位应当结合用水报装管理,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专业经营单位统一建设。

本条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二条 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老城区改造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网等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埋设线杆、种植树木;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六)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乡公共供水;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证城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抢修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规定,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

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供水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城乡供水智能监控与调度管理,提高供水设施运行质量和效率。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网漏损控制工作,推进统筹调度、削峰填谷、分区计量,减少供水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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