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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峰谷分时电价(我国26地已行动)

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售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企业电力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应当在进入电...

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提出调整燃煤发电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为均不超过基准电价的20%,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并明确该文件于10月15日起实施。

文件下发后,多地纷纷行动,合理调整上网电价浮动范围,取消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下文查阅顺序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北京、河南、陕西电网、陕西榆林电网、广西、福建、甘肃、山西、四川、天津、内蒙古、重庆、江西、宁夏、贵州、云南、河北、上海、青海、吉林、海南、湖北

1、广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10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取消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售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电力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2、江苏

10月23日,江苏省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称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前述上下浮动幅度限制。根据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推动各类电源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

取消我省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具体详见附件2)分别确定。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拓展企业入市途径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已经进入市场的用户,继续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对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含增量配电网),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能力培育,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入市。落实国家要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暂未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代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为工商业用户首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3、浙江

10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仍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浮动比例。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在现行基准价(0.415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4、山东

10月22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通知称:

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放开全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相关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山东燃煤发电基准价保持稳定,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最高价格调整为0.4739元(上浮20%),最低价格调整为0.3159元(下浮20%)。燃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购电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再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过渡期间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配套改革措施:

保障居民和农业优先获得低价电源。优先将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核电、省外来电等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环保电价政策。电力市场电能量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执行方式。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尖峰时段上浮70%,市场电价峰谷浮动比例低于上述浮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高峰时段为:8:30-11:00,14:30-21:00;低谷时段12:00-13:00,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力率调整电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备注:

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备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5、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近期公布一则有关北京市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的咨询,提问内容中称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了“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等内容。北京市将于何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是否与《北京市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所冲突?

北京市发改委做了如下答复:北京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此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意见建议。

6、河南

10月18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称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3779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下浮动不超过20%限制。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过渡期,需尽快完成进入电力市场必要程序,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7、陕西电网

10月22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陕西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详见附件2),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代理购电公告,公告至少1个月后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具体可见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等,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8、陕西榆林电网

10月22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榆林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代理购电公告,公告至少1个月后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具体可见陕发改价格〔2020〕1640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等,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9、广西

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称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相关部门要尽快按照《通知》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组织开展电力市场交易。

加快完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待国家明确后另行通知。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文件另行发布。加快推动优化调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10、福建

福建省发改委10月15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烧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至±20%;常规水电等作为保障性电源,2022年起不参与市场交易;取消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完善代理购电机制;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加强煤电市场监管。

11、甘肃

10月19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称调整目录销售电价体系,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加快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全面提升电力市场建设水平: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不断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平台、认真研究制定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持续加强电力市场监督管理。

12、山西

10月19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取消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13、四川

10月14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称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尚未同价的供区,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地方电网供区,由地方电网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14、天津

10月18日,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自10月15日起,2021年度后续增量月度和月内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平段电价在"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10月15日起,全部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未注册入市或已注册未形成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用户可暂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含批发、零售交易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已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超用部分不再以批复的销售电价结算,按照当月电网企业与同电压等级、同类型用户的结算价格执行。

鼓励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四季度中长期合同。

15、内蒙古

蒙古发改委10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执行。

蒙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3.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4.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蒙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3.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66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度电价标准执行。4.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35-66千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

16、重庆

10月22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通知,称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重庆市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17、江西

10月22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414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代理购电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已摘帽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55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

18、宁夏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10月22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取消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

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结算时,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02号)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19、贵州

10月22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贵州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每千瓦0.3515元(含税),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购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目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要尽快进入。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在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尽快发布首次向供电区域内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0、云南

10月23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提到: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云南省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云南电网、保山电网和农垦电力供电范围内的工商业目录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尽快进入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电网企业尽快发布首次向当地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1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推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交易规则、服务市场主体。

21、河北

10月23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称,取消河北电网、冀北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单价水平执行。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价基准价为0.372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22、上海

10月25日,上海市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上海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现行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相关企业名单将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

有序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抓紧建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发布首次向本市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23、青海

10月20日,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工信厅、青海省能源局发布《青海省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有序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限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降低能耗。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和中小企业、"四地"产业用电价格稳定,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优先由低价电源用于保障。

10月15日起,煤电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20%,即最高价格可到0.3896元/千瓦时。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煤电通过电力市场开展交易,涨价资金向全省高耗能用户传导。

24、吉林

10月22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25、海南

10月22日,海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4298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

以上电价政策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26、湖北

10月22日,湖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我省现行基准价0.4161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市场价格购电。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等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我省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价差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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