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
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
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
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
→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除此之外,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我省电力供需结构、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按时统计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执行效果,单独归集、独立核算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收入,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相关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告发改委。省发改委将及时跟踪评估,并对时段划分、浮动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要更换(调整)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更换(调整)一批、落实一批,原则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记者 贾蔚然)
转自|山西晚报
来源: 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