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路被轮胎砸伤脚,临工装载机轮子怎么取下来?
(1)启动机器,就近寻找一块比较平坦开 阔的场地,压下动臂升降杆,利用动臂支承使前轮离地,然后用支架支撑在前桥靠近爆胎的一侧,并将后轮楔好(必须与驾驶员密切配合,以免造成人身伤害)。
(2)利用撬杠等等工具,拆卸挡圈及锁圈然后检查轮胎衬垫与轮辋外表面是否粘连(轮胎使用时间较长,衬垫与轮辋外表面可发生粘连)。若发生可撤掉支撑物,使机器在短距 离内慢速往复运行,直至衬垫与轮辋外表面脱离;严禁转向和高速行驶,以免损坏内胎。然后,前轮重新支撑起来。
(3)将内、外胎的相对位置作好标记,以便查找、清除异物和修补轮胎。
(4)利用撬杠等工具,将轮胎从轮辋上拆下。注意,动作要轻柔配合要默契,避免被轮胎砸伤,并且要保护好气门嘴。
(5)外胎被钉子等细长异物扎伤后,若表面无明显创口或创口较小,则此外胎可继续使用(因为装载机轮胎属低压胎,且运行速度比较慢);若创口较大,则必须进行修补(因为机器运行时,轮胎受挤压磨擦,时间一长就会损坏内胎,甚至创口越来越大、内胎突出,造成轮胎报废)。
(6)若是新内胎,必须将气门嘴底部的螺栓拧紧,以防漏气;然后将外胎内腔的异物清除,并撒入适当的滑石粉破碎机,涂抹均匀。为了使衬垫与内、外胎贴紧,在装入内胎后应给内胎适当充气,再塞入衬垫。
(7)将轮胎装到轮辋上,装上锁圈、挡圈;安装过程中要保护好气门嘴。
(8)用车载空压机给轮胎充气。
(9)压下动臂升降杆,取出支架;至此换胎完毕,整个过程大约需要50分钟。
更换后轮胎时,则需要另一台装载机或者其他起重设备辅助,将后轮胎支撑起来,其他程序则与更换前轮胎相同。
车胎爆了砸到了旁边的车算交通事故吗?
车子爆胎了,并且还砸到了旁边的车,这个如果你走了就是肇事逃逸。如果你不走,那就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在处理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注意性质,既然砸到了帮旁边的车,那就应该及时的报警,一切情况都由警方来处理,因为法律赋予他们公正的权利,警方会作出明确的判断。
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
开车在路上压到小石子,小石子弹起正中他人致人死亡,请问肇事者有罪吗?
01.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即多数情况下肇事者都是“无罪”的。当然,有些情况下的驾驶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罪名,最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罪和诸如醉驾、毒驾所引起的危险驾驶罪。
以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例,个别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来看,看似“压起石子致1人死亡”,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该种情况下,实际上肇事者无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原因很容易理解,但凡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然是建立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础之上的,而司机压起石子这一行为,本质上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只能算是“意外”。
再者,致使1人死亡且承担主责或全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司机正常行驶、无违章行为,谈不上1%的责任,更不用说承担主责或全责了。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下虽然致1人死亡,但基于司机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压起石子”属于意外,因此司机无罪,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02.不属于“交通事故”,最多只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表面上来看,此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其实并非如此,且不说“严重”,该类事故连“交通事故”都算不上,不在交警的管辖范围之内。
为什么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中对“交通事故”的界定是: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显然,但凡是“交通事故”,那么必然有“违章、违法行为”,而正常行驶中的汽车压起石子,并无违章表现,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不在交警的处理范围之内。
那么此类事故应该如何界定呢?其实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范畴:
只多了“意外”两个字,但结果却大相径庭,“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原因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即本质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仅仅是“意外”。
举另外一个“交通意外事故”的例子,比如车辆正常行驶,驾驶人看见前方斑马线上有行人在通过,于是按照交规减速慢行,让行行人,就在减速靠近斑马线的时候,其中一个行人出于自杀的原因,朝着汽车疾奔而来,最终行人受伤。
这个例子中,驾驶人没有任何的违规、故意或者过失,行人朝他疾奔而来,完全是司机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的,因此无论是行人重伤还是死亡,司机都无需承担责任,是“无罪”的。
03.无罪并不意味着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捆绑在一起的两个概念司机压起石子致人死亡无罪,因此就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有罪与否,和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后期司机可以继续向直接责任人进行索赔:
虽然司机致人死亡并非源于故意或过失,但属于“无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第1166条中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刑责可以规避,但赔偿责任不可规避,双方或者就赔偿标准达成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当然,司机赔偿之后,存在可以向他人追偿的可能性,这个道理就像是银行向担保人追偿欠款类似,担保人履行义务之后可以转头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举个例子讲,假设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司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高速公路养护方提起追偿,毕竟高速路上出现石子是维养方维养不到位的失职体现;
再比如,假设在市政施工路段发生的该事故,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司机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第三就是在城市道路上,市政部门、道路养护部门、环卫部门,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事故是发生在无管养单位的道路上,那恐怕只能由司机来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了。
或者受害者家属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同时将肇事司机和直接责任人列为被告,至于谁是主要赔偿人、谁是次要赔偿人,交由法院裁决即可。
综上,开车在路上行驶压起小石子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表现,即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不认为是犯罪,司机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同免除赔偿责任,基于“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比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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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车主七成责任?
自家人吸毒掉桥被汽车压死,法院判汽车司机赔偿,再高兴不过了,国家对吸毒,贩人口太人意了,学学菲律宾对待吸毒,对此事应吸毒者赔偿汽车司机损失,因为他挡住了汽车专用通道,掉在人行道上被撞,汽车司机才有责任了,
有谁听过老年人讲过或自己经历过一些不可思议吓人的真实事情呢?
文/杨鹰
谢谢悟空邀请,那我就讲一个我小时候亲身经历的故事吧。
那个时候,我还在上初中,同村的小伙伴们,每天早上上学都是早早地就起了床,呼朋唤友,然后大伙儿一起兴高采烈地走到学校去上学。因为从家里到学校大约要有五、六里的路程要靠步行来完成,为什么不骑自行车呢?自行车家长要用。
记得那是一个秋天的早上,天刚麻麻亮,我们几个小伙伴就已经走在上学的路上了。因为天还没有大亮,到处都是黑乎乎的,大家谁也看不清谁的脸,互相之间只能凭借着说话声音才能听得出谁是谁。就这样,大家一起说说笑笑,匆匆忙忙往学校方向赶去。忽然间,有人叫了一声,
“快听呐,什么声音这么吵?”
“在哪里?”
“在前面,好像就在我们前面呢!”
朦朦胧胧的只听见不远处,有“哗啦哗啦”的声音正在向着我们缓缓靠近。就像巨大的波浪声,大海的声音!可是我们这里并没有什么大海呀。别说大海了,大一点的池塘都很少。那么,是什么东西在兴风作浪呢?反正声响越来越大,越来越清晰了,节奏之明快,气势之有力,都快赶上交响乐了。随着“哗啦哗啦”的声音的渐渐逼近,就在我们的眼前,模模糊糊地就出现了两个巨大的黑影。再看那黑影,其身长足有两米多高,膀大腰圆,长得又粗又壮,头顶上还长有好多的犄角,好大的怪物啊!只见那怪物一路张牙舞爪,摇摇晃晃,忽高忽低,忽左忽右地变换着队形,一会儿并排前行,一会儿又一前一后地重叠在一起,“哗啦哗啦”地叫嚣着向着我们的正面冲了过来。
常言道,“人吓人,吓死人。”何况,这还是凶猛的怪物呢。
“咱们跑吧”有人压低了声音建议。
“不行!咱们跑不过它的,反倒惊动了怪物。”
“那怎么办?”
“都别出声,让它过去。”
吓坏了的我们惊恐地挤成了一团,大气都不敢喘一声,更不敢发出一点点声响,生怕被怪物发现了就没命了。就说这么大的两只怪物,它要真是发现了我们几个,把我们几个全吃了,恐怕还喂不饱它那个大肚皮呢,充其量也就吃个半饱。
怪物“哗啦哗啦”,我们屏住呼吸。怪物一步一步地逼了上来,我们下意识地给怪物让出了一条道。大惊失色的我们,就像一群待宰的羔羊,又像是一座惊恐万状的雕像。我们已经没有了退路,颤抖的双腿灌铅似地沉重,根本就挪动不了。
怪物越来越近,“哗啦哗啦”的声音震耳欲聋,高大威猛、狰狞的样子越加地恐怖!可是由于极度害怕而颤抖中的我们谁都不敢再多看那怪物一眼,吓坏了的我们就像雕塑一样僵在了那里,只等着那怪物能够嘴下留情,或者根本就没有发现我们几个只背着书包并没有金银财宝的穷学生,继续“哗啦哗啦”地走过去,走远了……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其中一个小伙伴就在那怪物走到眼前的时候,终于忍不住惊恐地大叫了起来:
“不要,不要吃我们!”
“咋啦?孩子?”怪物发出了人的声音,怪物会说人话?
“妈呀!吓死我了。”
“呜呜呜!”
原来,是勤劳的农民伯伯,早早地起来,摸黑挑了两捆玉米桔杆准备回家去喂牛。喂饱了牛,也好早早地下地干活哩。不料,两捆玉米杆却吓坏了去上学的我们。至于怪物,哪里有什么怪物?谁又想吃人了?那都是自己吓自己呢!
2021年5月1日
图片来自网络
历史上有哪些未破悬案?
松岡伸矢失踪始末:三大神隐之一,40秒没有注意,孩子不知所踪前言
日本曾经发生过三起被称作“神隐”事件的离奇案件,这三起悬案都与古怪传说联系在一起,并且一直未能成功破案。其中一起就是1989年发生的离奇失踪案。
在亲戚家小住,40秒没注意孩子竟消失不见1989年,作为软件工程师的松岡正伸与妻子一同前往老家,参加妻子母亲的葬礼。妻子的老家在德岛县小松岛市,葬礼进行得很顺利,仪式结束后,夫妻与多年未见的亲戚聊了起来,这是一位亲戚得知他们夫妻二人还没有找到住所,就邀请二人去他家做客,并且可以暂住几天。
夫妻二人听完后十分高兴,欣然前往。亲戚的住所在60公里外的贞光市,这里的风景十分优美,并且由于亲戚家的房子处在一座小山的半山腰上,可以将整个市区的风景尽收眼底,非常适合旅游居住。
就在一天清晨,松岗正伸与几个孩子出门散步,待妻子将早餐做好后便准备返回房间,但是到了家门口,四岁的小儿子松岡伸矢又提出想要再出去转一圈,松岗正伸见其确实十分想去,便同意了儿子,只不过要先将2岁的弟弟送回家去吃饭,让松岡伸矢在门口略作等待。
松岗正伸将2岁孩子放下之后,便立即又出了门,谁曾想,刚刚还吵着要再出去玩的儿子松岡伸矢竟不见了踪影。
自己从叮嘱孩子在门口等待自己,到去屋内放下2岁弟弟再走出来,也不过用了40秒,四岁儿子松岡伸矢竟消失不见,在这短短的40秒之内能发生什么呢,就算孩子贪玩自己出去玩耍,也应该不会走多远,肯定会在自己的视野之中。
但是松岡正伸大声呼喊着孩子的名字,并且在房子附近仔细找了找,仍未发现孩子的身影,实在是怪异。
警方发动大量警力寻找,仍一无所获事情发生之后,焦急地松岡正伸立即报了警,包括警方和亲属在内的100多人对房子方圆2公里范围内进行了仔细的搜寻,却仍旧一无所获。
过了几天,搜寻的队伍扩大到两百多人,搜索范围也变成了整个市区,尽管进行了十多天的地毯式搜寻,却仍未找到与孩子相关的信息,松岗正伸一家决定先回到自己的家中。
陌生电话来电,警方停止搜索,成为一桩悬案在松岡正伸回家之后,接到了一个奇怪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松岡伸矢幼儿园的老师,幼儿园因为孩子失踪特意筹集了资金准备寄到家中去,特意打电话询问地址,松岡伸正虽然十分怀疑,但还是将自己的地址说了出去。
挂掉电话之后,松岡伸正怀疑刚才的电话可能与儿子的失踪有关系,于是在电话簿中查找到了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询问关于筹集资金的真实情况,但是幼儿园老师却否认学校组织过这种活动。松岡伸正意识到,这可能是绑匪在确认自己的行踪才拨打的电话。
当他们将这件事告诉警方时,却没有受到警方的关注,并且因为当年的技术不足,无法对来电的位置进行检索,警方也逐渐放弃了对孩子的搜寻,陆续收回了人手,这桩失踪案成为了一桩悬案。
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电视台请灵媒做法这起失踪案件,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松岡正伸希望通过媒体来寻找孩子的线索,于是将孩子的照片寄给了50多家媒体,刊登了寻人启事。
由于案件过程十分诡异,在媒体添油加醋的报道下,逐渐演变成一桩神隐案件,甚至在1996年,有电视台请来灵媒进行直播做法,但是依旧没能得到新的线索。
一直以来,这个案件都广受关注,民众对于它的关注度也是只增不减。后来在某个电视台上,出现了与松岡伸矢长相高度相似的男子,男子自称自己从有记忆起就一直受到人的囚禁。结合种种,不少民众认为,这就是失踪已久的松岡伸矢。
但是遗憾的是,经过DNA检测,这并不是松岡伸矢。
一次次的希望,一次次的失望,这对于松岡伸矢的家属来说是一次次揭开伤疤。而不可否认,不少电视台正是利用这一点“噱头”,作为自己高收视率的工具,丝毫不在乎受害者家属的情绪。
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这一生都要生活在失去孩子的悲伤和悔恨中,不仅如此,外界一次次的报道,所谓的“线索”,一次又一次的再次给他们带来二次、三次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