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方案
应急物资是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它。
二、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办公室、财务部、运经部、运安部、保卫部和劳人部的实际应急需要确定。
三、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
四、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五、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
六、应急物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
七、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企业应急物资都哪些
具体可划分为几类:
一是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主要指粮食、食油和水、手电等;
二是工程材料与机械加工设备,主要指处理危机过程中专业人员所使用的专业性物资,工作物资一般对某一专业队伍具有通用性;
三是应急装备及配套物资,主要指针对少数特殊事故处置所需特定的物资,这类物资储备储量少,针对性强,如一些特殊药品。
拓展资料:
应急物资调拨程序
正常情况下:
⑴提出申请;
⑵由分管领导审批;
⑶管理人员发货。
紧急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先调应急物资,再补申请。
应急物资是本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储备的。根据物资存放的时限和条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遇灾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使用完后要及时更新,以确保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管理人员负责对应急物资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准确记录物资的调入和调出,防止资产流失。
严禁私自倒卖、借出、使用应急物资。如确需借用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按物资调入价格加2%手续费,由借用人结算。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库房的通风、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确保物资的完好率。
为切实管理好中心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库房,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存放,保证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房存放物资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应急处置用品、应急药品、诊疗用品、照明用品和个案调查表等。其他物资不得存放。
二、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卫生、无鼠害,并配备灭火设施。做到“三不”即不丢失、不失火、不霉变。
三、应急物资是本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储备的。根据物资存放的时限和条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遇灾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使用完后要及时更新,以确保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五、管理人员负责对应急物资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准确记录物资的调入和调出,防止资产流失。
六、严禁私自倒卖、借出、使用应急物资。如确需借用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按物资调入价格加2%手续费,由借用人结算。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