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废旧轮胎炼油主管单位,以及废旧轮胎炼油主管单位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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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废轮胎炼油环评怎么办理
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扩展资料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以上,应通过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
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
施审查、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废旧轮胎炼油合法吗
废旧轮胎炼油采用“土法炼油”属于违法行为,另炼油过程中环保不达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练油也属于违法行为,若有办理合法手续且环保达标则不违法。
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
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取得合法的废轮胎炼油项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2.废轮胎的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3.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 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
4.工艺技术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
5.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废旧轮胎炼油属于轻工还是化工?
废轮胎裂解综合利用项目属于轻工项目,被划分为轻工行业,该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
从废轮胎裂解循环再利用的的原理来讲,废旧轮胎热裂解,就是使废轮胎橡胶中的大分子转化为小分子,使其重新还原成石油类的组分,废旧轮胎裂解后,只是其物理形态发生了变化,从而得到了裂解燃料油、炭黑以及钢丝这三种产品,在废旧轮胎裂解过程中,没有发生大部分化学变化,整个裂解过程不涉及到化学反应及变化。
非法进行废旧轮胎炼油由哪个部门管
只要是非法的,管的部门多了,一般是工商管营业资格,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环保管环境污染,如:水、气排放等;劳动部门管非法用工;公安部门管安全、防火等。
废旧轮胎炼油属于犯法吗?
废旧轮胎炼油采用“土法炼油”属于违法行为,另炼油过程中环保不达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练油也属于违法行为,若有办理合法手续且环保达标则不违法。
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政策措施
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扩展资料
违法案例(利用废旧轮胎炼油 两男子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二名男子回收废旧轮胎炼油,炼油产生的7.5吨多废渣露天堆放,严重污染环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各一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合伙在铅山县某乡镇辖区的一偏僻村庄共同投资85万元新建了一个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小作坊。2018年3月1日,两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将废旧轮胎放进蒸馏炉,用蒸馏炉对轮胎进行高温蒸馏溶解。
蒸馏出来的油气经过冷却,再通过管道流入作坊油罐内炼油,并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渣堆放在作坊内露天未经防护处理的空地上。经称重,堆放在空地上的废渣共计7.5吨多。经铅山县环保局认定,该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的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两人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且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惩治犯罪,根据两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决定对两人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利用废旧轮胎炼油 两男子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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