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彭羚
在路上电瓶车骑得好好的,却被从天而降的一只轮胎砸伤了。交警认定这是意外事故,双方都没有责任。但伤者李某的损失高达50万余元,由于没有责任人,赔偿问题一度陷入僵局。近日,经宁海法院调解,李某获得5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2020年10月31日,王某在道路上正常驾驶货车,谁知货车右侧的轮胎突然飞出,在空中坠落后再次弹起4米多高,以极快的速度砸向后方。在货车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避之不及,被轮胎击中,受了重伤。
李某经抢救后捡回一条命,住院治疗了32天才好转出院,但身体仍遗留了两处伤残,经鉴定,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50余万元。
由于交警认定双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表示既然无责任,那公司就不承担赔偿义务。因要求赔偿无果,李某将被告驾驶员彭某、车主宁波某商贸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赔偿59万元。
宁海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被告对事故责任划分争议较大,法官考虑到简单的判决不仅不能化解纠纷,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于是前往事故发生地、交警队,调取事故案卷、详细了解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确定日期邀请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因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案件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了缓和当事人的情绪,法官结合案件证据,向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希望双方互让一步。经过10多天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保险公司和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约定4月30日前付清。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货车轮胎脱落,击中李某并造成其重伤,事故经认定双方无责。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该案中,受害人李某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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