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提炼重油原理?
废轮胎炼油的原理是热裂解。
是指在无氧或缺氧工况及适当的温度下,橡胶中主链具有不饱和键的高分子断裂,产物主要是单体、二聚物和碎片,生成物再聚合为多种烯烃,从而脱出挥发性物质并形成固体炭的过程,其产物主要是燃料油、裂解气等可贮存性能源和炭黑、钢丝,各产物成分随热解方式、热解温度等变化而不同。
轮胎燃烧后剩下的灰烬是什么?
炭黑。
用途。
1、直接售卖
炭黑不需加工另做处理便可卖至炭黑供应商,或收集炭黑的商贩,以及需要炭黑的一些厂家等等。
2、压球燃烧
根据废旧轮胎炼油后收集的黑灰渣子燃烧值可以知道,可以压球燃烧用于工业加热中。
3、深加工
废旧轮胎炼油得到的炭黑的理化性能与半补强炭黑很相似,可以精细磨粉,做成N550,N660,N774等半补强炭黑,用于轮胎制造、橡胶鞋底、油墨、涂料、塑料的添加剂中。这些精制磨粉的炭黑附加值得以提升,相比直接售卖的价格高一些。
轮胎能提炼汽油吗?
可行!
另外回收废旧轮胎就是将原轮胎中的旧胎体回收,再将橡胶通过加工重新粘合到旧胎体上。目前全国各地均有大量废旧轮胎,资源相当丰富,废旧橡胶收购价在200-700元/吨左右,经粉碎成胶粉后,30目1500元/吨,40目1700元/吨,50目2000元/吨,60目2200元/吨。按30目计,每产一吨胶粉除去工人工资、电费、设备折旧、管理费、贷款利息(废旧再生免税)可获利700元左右,年产300吨可获利25万元。废旧轮胎一身都是宝,磨粉前割下的胶圈可炼制汽油、柴油,废钢丝是一种优质钢材可回收继续使用。磨粉后经筛出的合成纤维,是制做无纺布的上等原料。特殊废旧橡胶下角料(如硅橡胶)经提炼加工成硅油每吨可获利几十万元。
废轮胎炼油项目可行吗?投资多大,收益如何?
很大的收益,看是哪种的,如果是环保的,需要2个亿,如果是小型的300万。大型的中国有三家,拥有激光扫描,轮胎分解,可以分为,橡胶,钢丝,石油。小型的,钢丝和橡胶用机器打碎,然后提炼石油,但不是环保型的。
什么样的轮胎可以用来炼油呢?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轿车轮胎绝对称得上是快消品。越来越多的废旧轮胎被随意丢弃,造成污染。在早期的时候,土法炼油因所获利润大逐渐盛行。土法炼油的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中进行的,没有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土法炼油是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非法炼油装置,缺乏措施,会使裂解炉造成损坏,对人的生命也是一个威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1〕177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无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据此,废旧轮胎炼油,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即属于土法炼油,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应责令关闭或停产。
“土法炼油”污染大、危害广,国家明令禁止。由于工艺简单,炼出的油品油质差、杂质多,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环保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的设施,在炼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包括二恶英、二氧化硫、苯乙烯,甲苯,甲硫醚、硫醇等石化副产品和煤燃烧副产品。人在长期暴露在这些有害气体下会有很高机会患上各种呼吸道、神经类、免疫类、生殖类等疾病、致残、致癌、致死率远高于生活在正常环境的居民。
国家环保局对废旧轮胎炼油年处理方面具体要求:
一、在土地规划上一定要符合当地的规划,不得在中大城市、旅游风景区、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等地建设废旧轮胎处理企业,建议在工业园、静脉产业园开展建设。
二、在生产经营规模上,已经建设的废旧轮胎综合处理企业年处理量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或者改扩建的废旧轮胎综合处理企业年处理量不得低于20000吨,连续化设备不要求处理量。
三、在回收利用和能耗上,必须达到100%回收利用,对废轮胎中的纤维、钢丝也要做到回收利用,不能随意丢弃、焚烧和掩埋,在能耗上也要实现国家的消耗指标,热解项目能耗要低于300千瓦时/吨。
四、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艺和设备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求使用负压低温热解工艺,需要配备分离设备以及环保设备。
五、在环境保护控制上,一定要配套除尘设备、除味设备,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需停业整改。
生产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之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废轮胎循环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废轮胎加工利用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