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轮胎保险销售提升培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车险销售培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培训
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步骤流程:
针对保险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设计系统完善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发挥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由此可见,搭建系统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是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
【客户行业】保险行业
【问题类型】培训体系改善
【客户背景】
M人寿保险是由某机场集团公司和美国某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通过人寿保险、年仅、汽车与家具保障计划、团体保险、再保险、退休和储蓄产品服务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与企业客户。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各方面不断进步的同时,M人寿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向全国扩展,在国内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分公司。
为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展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步,M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培训体系,主要包括新人培训阶段、晋升培训阶段和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培训阶段,分别针对员工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对员工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培训。
但是,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看起来相对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未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公司的业绩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于此同时,也有不少代理人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面对一系列的管理问题,M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百思不得其解。
【现状问题及分析】
经过对M公司管理现状的深入调研和分析,M公司的员工培训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需求调查与分析。
公司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单纯地按照国外营销行业的惯例来进行相应的培训,而没有深入基层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更谈不上对员工的培训需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导致培训工作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更没有针对性。由于缺少培训需求调查,公司培训内容设置并不合理,针对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技能提升的培训太少,也缺乏必要的销售技巧等培训内容,使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在工作中走了很多弯路。
2.一些培训内容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有冲突。
在M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内容中,存在一些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内容。例如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非法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引起的事故和意外伤害,在保险法中规定是免赔的。但是M人寿处于吸引客户的考虑,在对代理人的培训中,代理人宣传本公司是可赔付的,这无疑成为M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卖点。但这是对投保人的不负责,是在变相鼓励这类违法行为。
3.培训的机械性与创造性工作相矛盾。
由于保险商品是具有无形性、非渴求性、复杂性的隐性消费商品,这就要求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在公司现有的培训体系中,培训内容多采用固化的话术来应对市场,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符合。这样的培训导致很多代理人只会机械地模仿,而不能创造性地面对不同的客户及其多样化的需求,培训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4.公司在培训中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在新人培训阶段中,公司采取了一些比较偏激的方法,希望通过集训使代理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给代理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甚至导致代理人的不满情绪进而离开公司。这违背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初衷。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对员工的“超强培训”,否定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使代理人过度追求保单数量和保费收入,对荣誉和成功的欲望极度膨胀,不利于公司长远的人才战略。
【解决方案】
针对M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加强对代理人培训需求的调研及分析工作。
培训需求反应了员工工作过程中的短板所在以及对培训的期望,公司对培训的需求分析不仅要考虑培训需求是否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文化一致,还需要考虑通过培训业务水平可以提高的程度、培训对于组织目标的重要性等等,充分了解培训需求产生的原因,将培训真正与员工和企业的需求结合起来,真正达到提升员工工作技能、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的目的。基于此,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人员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培训需求调查及分析工具,并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约定了培训需求调查的频次、要求等。
2.强化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保险代理人肩负着信托的重任,许多人不了解经济事务,特别是保险和养老金事宜。他们依赖代理人的忠告并且相信代理人懂得他们的经济事务。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值得客户的信任和托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最高水准的诚信和公正的运行原则、最高道德行为准则下的服务是企业在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保险代理人要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的需要。
3.代理人NBS理念的强化培训。
销售理念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是要找到客户真正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培训体系的“NBS”核心理念,即“顾客需求导向”的核心理念。目前,M公司一味套用国外固有培训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指出,M公司应加强现有的NBS销售理念的培训,能让代理人真正明白和合理运用人性化的销售方式,帮助客户找到真正的需求。在培训方式上,应注重参与式教学,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培训师讲解、员工被动接受的模式。同时,基于多年的咨询经验和管理实践经验,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不同的培训内容、不同培训学员的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方式,以进一步提升员工培训效果。
4.加大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
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工作习惯的养成和时间管理两方面。为了有效地培训代理人合理利用时间,每天计划优先顺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公司培训人员及业务主管不仅要给代理人示范、指导,同时要注意适当的督促并及时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员工采取循序渐进地培养方式,而不是急于求成,与员工产生冲突。
【总结】
针对该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中所存在的缺乏培训需求分析、针对性差、培训内容有偏差等问题,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搭建的有针对性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及相关分析工具等。该员工培训体系切实解决了该保险行业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遇到的问题,得到了客户方领导的高度认可。科学有效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激发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培训活动的实施可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而建立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的最大作用在于形成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机制,以为企业的不断发展产生充足的马力。由此可见,有针对性的搭建员工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技能技巧提升的方法
有代理人问,保险是个技术活,需要各种技巧;保险又是个专业活,需要把握各类人的心理;还要掌握各类理财知识,有时候感觉保险销售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代理人伙伴的问题提得很好,看得出他是有心之人。我经常对广大代理人讲,面对人生难题,我们需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生活如此,工作也是如此;销售工作如此,保险营销也是如此。做保险,其实很简单,我们只需把握三样东西,足矣。这三样东西,一是专业知识,二是展业技能,三是目标市场。做保险很简单,但不能走捷径,要成为一名专业又出色的保险营销员,必须把握这三点。术业有专攻专业知识,包括保险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以及客户感兴趣的各种知识;除保险知识外,其他的知识你不需要知道很多,知道些皮毛即可。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面对客户,往往不需要你的知识面无所不包,除了保险的专业知识你要表现出“专家”水准外,其他的,你只需要尊重客户,善于挖掘客户感兴趣的知识和话题,善于聆听、学习、认可和面带微笑、不断点头,就很好了。销售保险不完全在于你懂得的知识有多少,而在于客户对你的认可,如果客户认为你值得信任甚至信赖,你就成功了。记住,“要谈交易,先谈交情”。切不可与客户发生争论或争执,否则,虽然你“赢”了,但你却“输了交易”。专业知识需要学习、不断地学习,因此,从事保险,要有学习的好习惯。成功的人都有好习惯,好习惯是培养来的,培养成习惯,习惯成自然。二十一世纪,判断一个人是否文盲,不是看他有无大学文凭、有无研究生学历,而是看他有无学习的意愿、能力和速度。从事保险工作,我们除了日常习惯于学习、捕捉新知识、新讯息外,最为重要的是要参加公司的大早会和各类培训,通过持续的早会和培训,你的知识面会一天天在不经意间提升。保险销售是一个爱心的行业,我们必须通过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个人的综合素养,将保险销售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培训使人合格、学习使人优秀、蜕变使人杰出。保险是个技术活展业技能,这应是代理人所具备的。保险是个技术活,需要各种技巧。对于展业技能或者技巧,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必须明确,“技能是学不来的”。保险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取,不过,展业技能却不能。技能不是学来的,而是练出来、悟出来的。失败是成功之母,展业技能需要我们在市场上不断地摸爬滚打,在不断拜访中总结经验。天生我才必有用,你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只有自己悟出的技能才是最适合你的,别人学不来。同样的,别人的技能永远是别人的,你学不来,唯一的办法是分享参考成功人士的成功之道,自己在市场上亲力亲为,不断体验、历练和总结,才能形成自己的展业技能,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展业技能会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无招胜有招、出手便是招的高手境界。技能的提升无捷径可走,如果你没有足够天分的话,那么你唯一的途径就是见更多的人。不过,伟大科学家爱迪生说过,这世间没有天才,天才也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代理人伙伴所讲的“需要把握各类人的心理”,这其实是一种技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把脉客户心理,走进客户内心,消除客户担忧,很关键。做保险,其实就是“保险代理人把自己脑袋里的观念灌输进客户的脑袋,然后由客户指挥他的手伸进自己的口袋,拿出钱(保险费)来放进我们(保险公司)的‘口袋’(受理台)。”认清目标市场最后一个是目标市场。专业知识、展业技能和目标市场三者均很重要。有的人,有很丰富的专业知识,但却讲不出来,不能和客户作交流,这不行,保险营销员还得有过硬的展业技能。同样,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有了娴熟的展业技能,不过,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也会前功尽弃,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目标市场包括很多,包括职团开拓,比如小区、学校、单位。也包括个人客户,比如同学、同事、同乡、同龄、亲戚、朋友、熟人等等,但这些再多,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要善于建议自己的“影响力中心”,不断索取“转介绍”。只要“目标市场”不断,你的保险从业生涯才会“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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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是如何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的
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步骤流程:
针对保险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设计系统完善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发挥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由此可见,搭建系统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是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
【客户行业】保险行业
【问题类型】培训体系改善
【客户背景】
M人寿保险是由某机场集团公司和美国某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通过人寿保险、年仅、汽车与家具保障计划、团体保险、再保险、退休和储蓄产品服务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与企业客户。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各方面不断进步的同时,M人寿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向全国扩展,在国内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分公司。
为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展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步,M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培训体系,主要包括新人培训阶段、晋升培训阶段和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培训阶段,分别针对员工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对员工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培训。
但是,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看起来相对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未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公司的业绩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于此同时,也有不少代理人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面对一系列的管理问题,M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百思不得其解。
【现状问题及分析】
经过对M公司管理现状的深入调研和分析,M公司的员工培训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需求调查与分析。
公司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单纯地按照国外营销行业的惯例来进行相应的培训,而没有深入基层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更谈不上对员工的培训需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导致培训工作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更没有针对性。由于缺少培训需求调查,公司培训内容设置并不合理,针对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技能提升的培训太少,也缺乏必要的销售技巧等培训内容,使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在工作中走了很多弯路。
2.一些培训内容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有冲突。
在M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内容中,存在一些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内容。例如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非法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引起的事故和意外伤害,在保险法中规定是免赔的。但是M人寿处于吸引客户的考虑,在对代理人的培训中,代理人宣传本公司是可赔付的,这无疑成为M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卖点。但这是对投保人的不负责,是在变相鼓励这类违法行为。
3.培训的机械性与创造性工作相矛盾。
由于保险商品是具有无形性、非渴求性、复杂性的隐性消费商品,这就要求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在公司现有的培训体系中,培训内容多采用固化的话术来应对市场,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符合。这样的培训导致很多代理人只会机械地模仿,而不能创造性地面对不同的客户及其多样化的需求,培训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4.公司在培训中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在新人培训阶段中,公司采取了一些比较偏激的方法,希望通过集训使代理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给代理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甚至导致代理人的不满情绪进而离开公司。这违背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初衷。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对员工的“超强培训”,否定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使代理人过度追求保单数量和保费收入,对荣誉和成功的欲望极度膨胀,不利于公司长远的人才战略。
【解决方案】
针对M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加强对代理人培训需求的调研及分析工作。
培训需求反应了员工工作过程中的短板所在以及对培训的期望,公司对培训的需求分析不仅要考虑培训需求是否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文化一致,还需要考虑通过培训业务水平可以提高的程度、培训对于组织目标的重要性等等,充分了解培训需求产生的原因,将培训真正与员工和企业的需求结合起来,真正达到提升员工工作技能、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的目的。基于此,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人员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培训需求调查及分析工具,并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约定了培训需求调查的频次、要求等。
2.强化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保险代理人肩负着信托的重任,许多人不了解经济事务,特别是保险和养老金事宜。他们依赖代理人的忠告并且相信代理人懂得他们的经济事务。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值得客户的信任和托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最高水准的诚信和公正的运行原则、最高道德行为准则下的服务是企业在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保险代理人要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的需要。
3.代理人NBS理念的强化培训。
销售理念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是要找到客户真正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培训体系的“NBS”核心理念,即“顾客需求导向”的核心理念。目前,M公司一味套用国外固有培训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指出,M公司应加强现有的NBS销售理念的培训,能让代理人真正明白和合理运用人性化的销售方式,帮助客户找到真正的需求。在培训方式上,应注重参与式教学,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培训师讲解、员工被动接受的模式。同时,基于多年的咨询经验和管理实践经验,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不同的培训内容、不同培训学员的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方式,以进一步提升员工培训效果。
4.加大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
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工作习惯的养成和时间管理两方面。为了有效地培训代理人合理利用时间,每天计划优先顺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公司培训人员及业务主管不仅要给代理人示范、指导,同时要注意适当的督促并及时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员工采取循序渐进地培养方式,而不是急于求成,与员工产生冲突。
【总结】
针对该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中所存在的缺乏培训需求分析、针对性差、培训内容有偏差等问题,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搭建的有针对性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及相关分析工具等。该员工培训体系切实解决了该保险行业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遇到的问题,得到了客户方领导的高度认可。科学有效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激发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培训活动的实施可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而建立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的最大作用在于形成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机制,以为企业的不断发展产生充足的马力。由此可见,有针对性的搭建员工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从事保险工作 如何提升自己专业知识
有代理人问,保险是个技术活,需要各种技巧;保险又是个专业活,需要把握各类人的心理;还要掌握各类理财知识,有时候感觉保险销售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代理人伙伴的问题提得很好,看得出他是有心之人。我经常对广大代理人讲,面对人生难题,我们需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生活如此,工作也是如此;销售工作如此,保险营销也是如此。做保险,其实很简单,我们只需把握三样东西,足矣。这三样东西,一是专业知识,二是展业技能,三是目标市场。做保险很简单,但不能走捷径,要成为一名专业又出色的保险营销员,必须把握这三点。术业有专攻专业知识,包括保险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以及客户感兴趣的各种知识;除保险知识外,其他的知识你不需要知道很多,知道些皮毛即可。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面对客户,往往不需要你的知识面无所不包,除了保险的专业知识你要表现出“专家”水准外,其他的,你只需要尊重客户,善于挖掘客户感兴趣的知识和话题,善于聆听、学习、认可和面带微笑、不断点头,就很好了。销售保险不完全在于你懂得的知识有多少,而在于客户对你的认可,如果客户认为你值得信任甚至信赖,你就成功了。记住,“要谈交易,先谈交情”。切不可与客户发生争论或争执,否则,虽然你“赢”了,但你却“输了交易”。专业知识需要学习、不断地学习,因此,从事保险,要有学习的好习惯。成功的人都有好习惯,好习惯是培养来的,培养成习惯,习惯成自然。二十一世纪,判断一个人是否文盲,不是看他有无大学文凭、有无研究生学历,而是看他有无学习的意愿、能力和速度。从事保险工作,我们除了日常习惯于学习、捕捉新知识、新讯息外,最为重要的是要参加公司的大早会和各类培训,通过持续的早会和培训,你的知识面会一天天在不经意间提升。保险销售是一个爱心的行业,我们必须通过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个人的综合素养,将保险销售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培训使人合格、学习使人优秀、蜕变使人杰出。保险是个技术活展业技能,这应是代理人所具备的。保险是个技术活,需要各种技巧。对于展业技能或者技巧,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必须明确,“技能是学不来的”。保险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取,不过,展业技能却不能。技能不是学来的,而是练出来、悟出来的。失败是成功之母,展业技能需要我们在市场上不断地摸爬滚打,在不断拜访中总结经验。天生我才必有用,你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只有自己悟出的技能才是最适合你的,别人学不来。同样的,别人的技能永远是别人的,你学不来,唯一的办法是分享参考成功人士的成功之道,自己在市场上亲力亲为,不断体验、历练和总结,才能形成自己的展业技能,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展业技能会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无招胜有招、出手便是招的高手境界。技能的提升无捷径可走,如果你没有足够天分的话,那么你唯一的途径就是见更多的人。不过,伟大科学家爱迪生说过,这世间没有天才,天才也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代理人伙伴所讲的“需要把握各类人的心理”,这其实是一种技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把脉客户心理,走进客户内心,消除客户担忧,很关键。做保险,其实就是“保险代理人把自己脑袋里的观念灌输进客户的脑袋,然后由客户指挥他的手伸进自己的口袋,拿出钱(保险费)来放进我们(保险公司)的‘口袋’(受理台)。”认清目标市场最后一个是目标市场。专业知识、展业技能和目标市场三者均很重要。有的人,有很丰富的专业知识,但却讲不出来,不能和客户作交流,这不行,保险营销员还得有过硬的展业技能。同样,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有了娴熟的展业技能,不过,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也会前功尽弃,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目标市场包括很多,包括职团开拓,比如小区、学校、单位。也包括个人客户,比如同学、同事、同乡、同龄、亲戚、朋友、熟人等等,但这些再多,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要善于建议自己的“影响力中心”,不断索取“转介绍”。只要“目标市场”不断,你的保险从业生涯才会“永葆青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目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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