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经济学主线:效率与正义
效率与正义: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
一
叶 航:欢迎大家参加ICSS组织的枫林晚学术沙龙!今晚在座的大多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同学,当然还有其他院系和其他院校的同学。这是一次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经济学与法学本身就有很深的渊源,早期的道德哲学家,比如边沁和密尔,他们的著作既是经济学经典,也是法学经典,因此二者是同源的。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两门学科逐渐分道扬镳,甚至形同陌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标志,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又出现了一种融合趋势。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终于再次发现,他们各自研究的对象是互相纠缠、难以分割的。我们先请汪丁丁教授和林来梵教授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汪丁丁:来梵说,我们可以从“财产权”和“产权”引出今天对话的主题。因为“财产权”是法学概念,而“产权”是制度经济学或经济学现在通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吗?来之前,我在家里翻阅了一下芝加哥大学最新版的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三版)。据法学院老师的说法,波斯纳是被我们经济学俘虏过去的一个法学教授。波斯纳在这本书中讲了两个例子,刚好凸现出法学的“财产权”概念和经济学“产权”概念的区别。这两个例子讲的都是无形资产,结果让法学家很头痛,但经济学家却不觉得是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尤其是思想的财产权。如果你说思想有产权,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异议,反正产权
在经济学家看来无非就是三个要素:使用的权利、获取收入的权利和转让的权利。你把这三项权利绑在一起,或者分开处理,都行。比如我的某一个思想,你说这就是汪教授的思想产权,可以,经济学家不会反对。但是法学家要处理那些更具体的问题,比如权利的保护问题、侵权问题、合同问题,他们会觉得思想这个东西很难界定。波斯纳举的另一个例子是电讯频道的拍卖,济学家可能认为这更不成问题,只要设计一个好的拍卖机制就可以了。但法学家却颇感头痛,因为电讯频道看不见、摸不着,它是对空气中某种震荡方式所拥有的权利,他们认为很难界定。
林来梵:大家知道,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律体系不同,思考方式、包括一些术语都有很大差别。波斯纳的两个例子,对大陆法国家的“财产权”来说,是完全可以容纳的。经济学和法学都研究财产的权利问题,但法学叫“财产权”,经济学叫“产权”。其实英语都是“property right”,翻译成中文就有了区别。法学界有一个延承,从民国时就翻译成“财产权”,现在还是一样。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中通常都译成“产权”。到底经济学所讲的“产权”和法学所讲的“财产权”是不是不一样?法学所谈的“财产权”,近代以来主要是指“所有权”,后来这个概念不断扩大,以致包罗万象。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所谓财产权,就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而言,财产权至少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物权,所有权是物权里面的一种权利,物权在大陆法国家除了所有权以外,还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如中国的农地使用权;还有地上权、邻地利用权,比如,邻居的地我们有从其上通过的权利;接下来还有担保物权,比如说抵押权、质押权,担保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占有,这是有争议的,国内民法学界认为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状态。(汪丁丁:物权是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但在法律解释上可以解释成是看得见的;比如你刚才讲的电讯频道,在有些国家就被解释为一种“物质”(叶航:物理学意义上的。)对,它就是一种物权。第二个是债权,最普通的就是由合同关系形成的权利。第三个是知识产权,就是你刚才讲的思想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学财产权所内含的一部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除此以外,也就是第四个,是由特别法所形成的某些权利;日本把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和公法上的财产权区分开来,比如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渔业权、矿业权;公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河川利用权,河川是国家的,但我们有利用的权利。
叶航:如果有个开发商盖一幢大厦,把旁边小区的阳光挡住了,这个小区的住户到工地去静坐,要求“还我阳光”。这里体现的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林来梵:在法律上,这是一种采光权。
叶航:它跟物权或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林来梵:对“光”来说,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不能说“光”是你的财产。但是你拥有一个财产——房产,你要采光,所以你拥有采光权。这里涉及的不是财产权的定义问题,而是财产权的限制问题。你有你的财产、我有我的财产,你盖的房子把我的阳光遮住了,实际上是你滥用了你的财产权。其实,这是财产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怎么调解?法律就设置了采光权这个概念。
叶航:那么,法律根据什么来界定双方的权利呢?比如美国西部早期的金矿开采权,一开始奉行的是“丛林法则”,谁力气大、谁心狠手辣、谁打赢了就归谁,然后才有法律的介入。我国正处在制度转轨阶段,很多权利都缺乏初始界定。在公有制下,什么东西都是国家的;一旦资源交给市场配置,就会碰到一系列问题。比如前几年发生在浙江的水权交易,义乌市以2亿元的价格向其上游的东阳市一次性购买了横锦水库5000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但这个交易却遭到位于东阳另一侧下游的嵊州市的严重质疑,嵊州方面认为,东阳卖的实际上是本应流入嵊州的水,这种行为损害了嵊州的利益,因此把东阳市告上了法庭。我关心的是,法律如何协调这种权利的冲突?
林来梵: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法学、特别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学,对规范出现以前是什么状态,一般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它不考虑法律规范产生以前各种力量是如何对抗、如何博弈的。但在形成了法律规范之后,我们就假定这个规范是合理的,用这个规范去调整此后的冲突与纠纷。
叶航:假定它是合理的?理由呢?如果形成一个黑帮或者法西斯的规范,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它也是合理的?我们也应该认可吗?
林来梵:过去的法律实证主义(虽然已经受到批评,但到现在还是很有力量的一个流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命令,一种强制性的命令。哈特就曾经批评过,这个命令就等于一个强盗的命令,强盗持枪抢劫也可以形成规范。后来人们进一步地认识到法律最终极的价值是正义,规范从法的角度来说就必须贯彻正义的精神,规范的解释、适用、操作都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二
叶航:这就涉及到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的依据到底是效率还是正义?
汪丁丁:产权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当然也包括法经济学家,认为法律的依据是效率。因此他们认为所有权是一个空的概念,喜欢用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来描述所有权。因为这些权力体现了产权的效率内涵。但是所有权在社会正义的维持方面是一个实的概念,它不是毫无意义的。
林来梵:早期的思想家,比如洛克,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是Nature right。早期的财产权观念在法律里也是这样的,我相信经济学、政治学也大致如此,认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一个天然的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后来人们才意识到,财产权其实也是设定出来的,是在博弈过程中慢慢形成的。但法学毕竟是法学,它的终极价值是追求正义,它不可能完全谦让于力量的对比。在强者压制弱者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倾听“上帝的声音”,这个“上帝的声音”就是正义。今天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法的价值其实是多元化的,包括正义、秩序、合目的性,也包括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效率。但比较正统的法学家,包括我也是这么认为,效率跟法的价值、跟正义不能并驾齐驱、平分秋色。效率是一个下位的概念,如果牺牲了正义,那么效率是很可怕的!联系到中国最近的修宪,我认为,通过十四个条款的修正,体现出一种精神,片面追求效率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我把它叫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的终结。中国在过去二十多的改革开放中,经济确实在高效地运转,社会进步也是非常有效率的。但我们付出了很多代价,其中就包括正义的代价。效率导向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可能会受到挑战,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时代已经结束了,经济学还有许多空间。比如现代许多经济学家也重视正义问题,我知道叶航兄和丁丁兄就比较重视正义问题。
汪丁丁:来梵所讲的是罗尓斯的正义观,就是自由优先于正义,平等的正义优先于效率,这是罗尓斯的排序。我基本同意你的看法,97年以后的中国,以效率导向的经济学已经面临着一个解决社会公正的任务,这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所以我们一直在谈论重建中国新政治经济学的可能性。
叶航:在很多情况下,正义恰恰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比如,我们通常认为市场机制是效率的产物,但我们忘记了它同时也是正义的产物。如果不尊重个人的财产权,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干什么要通过市场来交换东西?我力气比你大,把你的东西抢过来不就得了,这个效率更高。但如果谁都可以抢的话,就不会有人去生产财富,从长期来说,效率也就子虚乌有了。因此,一个正义的初始产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恰恰体现了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效率。所以,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是无法割裂的。
汪丁丁:问题在于你刚才的话多了“正义”这个词,在经济学教科书里是没有这个词的。它只承认有一个初始产权,让我们建立一个产权交换机制,然后就可以用科斯定理论证的方式来达到效率。如果达不到效率,那就把这个外生的成本,就是妨碍我们交易的那项成本权利抛弃;或者,干脆把这些权利,比如说黑帮或者律师的权利拿来交换。总之,你可以用市场的方式来论证,只要允许我们进行交易,这个世界就是美好的,就是有效率的,初始分配并不重要。至于这个初始的权利配置是否公正,这是经济学家不愿回答的问题。
叶航:我对科斯定理有一个保留性的批判。科斯认为,如果界定产权的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界定给谁都一样,通过权利的交易最后都可以达到效率。这可能吗?就拿科斯自己的例子来说,如果把污染河流的“权利”界定给上游的企业,那么所有下游的居民都要出价向上游的企业赎买这个“权利”;如果把这个“权利”界定给下游的居民,那么上游的企业就要为它的污染行为向下游付费。这两个结果可能一样吗?把污染的权利界定给上游,不仅不符合“生存权优先”的正义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单从可操作性这一条来说,两种结果的效率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选择让居民向企业赎买污染权这样的荒唐事。事实上,为了效率,我们必须维护正义。所以,当我们真正进入经济学内在的逻辑看问题,或者说进入我们现在正在力图改造的经济学内部去谈这个问题,我以为效率与正义是不可分割的。从长期的、动态的角度看,如果没有道德和正义作为支撑,真正的效率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个语境中,我认为经济学和法学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林来梵:我原意接受这个观点。我们前面谈的是效率和正义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一面,实际上它们也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一面。正像你刚才谈到的,考虑效率可能会产生正义的效果;其实,我们也可以说,考虑正义也会产生效率的效果。比如就财产权而言,通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经济自由得到保障的国家(经济自由的保障就包括财产权的保障),才会得到有效的发展,保护财产权其实就是保护效率。
汪丁丁:应当承认,目前流行的法与经济学研究,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时期内,似乎始终没有能力正面回答“正义与效率的冲突”问题。这一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学家普遍没有意识到他们使用的效率概念其实只是“帕累托有效性”概念,并非经济学原初意义上的“效率”。经济学原初意义上的“效率”概念,可以界定为“每一行为主体对机会的充分利用”。这一局限性,在我看来,使大多数经济学家提供的法经济学分析丧失了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第二,法学家们,如贝克尔最近悲观地指出的那样,大约需要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来熟悉和普及经济学知识,在他们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之前,他们很难在法学传统之内提出具有经济学合法性的法经济学问题。
叶航:但是我觉得这种状况最近正在得到有效的改善,“桑塔费学派”的经济学家试图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为正义寻求合理的地位。在他们最近发表的一系列文献中,正义不仅内生于效率,而且是效率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
汪丁丁: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被称为“桑塔菲学派”的一群学者——包括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认知科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在内,在美洲、欧洲、澳洲、亚洲和非洲的十五个小型社会里进行了一系列经济学实验,其中,最典型的实验情境是“最后通谍博弈”和“公共物品博弈”,金迪斯和鲍尔斯等人发表的关于上述实验的一系列研究报告表明,正义感是一种超越特定文化传统和特定历史情境的人类情感。不论在已经市场化的社会里,还是在尚未受市场经济影响的社会里,研究者们观察到的一种普遍现象是:参与“最后通谍博弈”的甲方提出的不公平分配方案被乙方拒绝,或者,在深受“礼品互赠”文化传统影响的社会里,乙方拒绝甲方提出的过分慷慨的分配方案。这场由真实社会里生活
着的人群参与的长达十年的“最后通谍”实验意味着,对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正义感的“机会”,其价值将极大地被其中包含的“非义”所抵消。布坎南认为,这是因为行为主体认为不道德行为的“道德成本”太高,以致选择这些行为反而是不理性的。
叶航:在“桑塔费学派”最近发表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中,有两篇是标志性的。第一篇是鲍尔斯和金迪斯的《强互惠的演化:异质人群中的合作》,发表在2004年2月的《理论生态生物学》杂志上。这篇文献事实上是一个计算机仿真报告,仿真的环境是距今20万年以前更新世晚期的人类游猎采集社会,仿真的条件严格按照古人类学已经考证的事实设置。仿真的结果揭示出,早期人类社会只有依靠一种被称为“Strong Reciprocity”即“强互惠”的行为,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合作秩序。所谓“强互惠”,是指那些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族群中背叛合作规范的人的行为,哪怕这种背叛不是针对自己。因此,在“桑塔费学派”的术语里,这种行为也被称为“Altruistic Punishment”,即“利他惩罚”。事实上,这就是“见义勇为”,就是“路见不平,拨刀相助”,也就是我们人类的“正义感”。因此,正义事实上是人类合作秩序的产物。第二篇文献是《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发表在2004年8月的《科学》上,是这期杂志的封面文章。这篇文献是一个脑科学的实验报告,是接着上篇文献所做的进一步研究。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强互惠行为在人类合作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具有这么重要的作用,那么驱动这种行为的机制是什么?因为这种行为不同于自利行为,它无法给行为主体带来利益上的激励。这篇文献的通信作者是瑞士苏黎士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主任恩斯特·费尔博士,也是一位非常著名的“桑塔菲学派”经济学家。费尔和他的同事们提出一个假设:如果强互惠行为无法从外界获得激励,那么行为者只能通过行为本身获得满足。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依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事实上,人和动物的许多行为都是依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脑科学已经证实,对高等动物来说,启动这类行为的机制是由中脑系统的尾核和壳核来执行的。比如我们人类的成瘾性行为,像烟瘾、毒瘾、酒瘾等等,都涉及到这一脑区。因此,这一脑区在医学上也被称为“鸦片报偿区”。费尔博士猜测,如果强互惠行为依赖这种自激励机制,那么做出这种行为时,人脑的这个部位就会被激活,而且行为的强弱与其活跃程度正相关。于是,他们设计了一系例实验场景来激发人们的利他惩罚,并通过PET即正电子发射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对行为者的脑神经系统进行观察,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个大胆的推断。该实验报告认为,社会偏好模型所定义的效用函数应该包含对违反公正和合作规范的惩罚愿望,它可以比传统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释人类的实际行为。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人在发现那些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未得到惩罚时会感到不舒服,而一旦公正得以建立他们就会感到轻松和满意。在现代警察和司法制度建立以前,人类在很长时间内是依靠这种个人的惩罚来维持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事实上,现代司法制度可以看作一种以公共品形式出现的、上述行为的替代性制度创新。这两篇文献代表着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方向,它对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人假设”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传统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正义概念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实证。
汪丁丁:其实,休谟通过《道德原则研究》早就论证了下列思想:人类的全部道德情感都源自“同情”。我们对痛苦的同情在我们内心激发出正义,我们对快乐的同情在我们内心激发出仁爱。斯密的《道德情操论》进一步论述了“同情”的情境依赖性、充分知情、以及无偏向性。最新发表的一篇脑功能呈像研究报告表明,当受试者看到他们同情的对象感受痛苦时,受试者的脑区激活状况与他们亲自感受这些痛苦类似,而当受试者对真实痛苦的感受者的同情感减弱到可以忽略时,受试者的这一脑区就不会被激活。这一实验报告支持了2001年发表在经济学主流刊物上的一篇论文的主要结论——对博弈对手有较强同情心的“囚徒困境”博弈的参与者倾向于采取“合作”策略或“礼品赠予”策略。事实上,来自脑功能呈像研究领域的许多报告都向我们表明,包括正义在内的个体道德情感,通过诸如“偏好”这样的价值排序,对个体选择施加了十分显著的限制。
三
叶航:法学究竟是如何定义“正义”的?它和罗尔斯的定义一样吗?
林来梵:就传统来说,法学中关于正义的研究,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差不多。我给研究生和本科生上课时出过,法学中出现的正义概念至少有二十个,其中最主要的有5个:“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还有所谓的“合法正义”和“衡平正义”。其中,关于“实质正义”是最有争议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讲的,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也就是海老人的脸,变幻莫测,难以把握。罗尓斯是从规范的意义上来研究正义的,主要研究的也是“实质正义”。
汪丁丁:为了给出“正义”概念的简洁说明,也许我们不得不回到黑格尔关于法和正义的观念。在《法哲学》导论里,至少,我领悟到,黑格尔其实提出了这样的思想:正义,就是我的自由意志承认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并且寻求康德定义的“公民社会”的那种秩序,它保证每一公民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在新政治经济学语境里,正义首先意味着社会对每一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尊重,其次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等度自由。因此,如阿罗指出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一给定的偏好,并且使它对每一给定偏好的尊重与它对其他给定偏好的尊重相容。上述正义的概念,与法学传统内的正义概念十分不同。后者,不论在古代和中世纪神学传统里还是日常生活语境里,通常表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事实上,斯密之前的经济学思想史,其核心议题之一就是所谓的“正义价格”,即任一商品应该得的价格。因此,“实质正义”,应该像康德所讲的那样,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目的。
林来梵:但针对个案来说,由于“实质正义”很难认定,所以在个案中是否要考虑“实质正义”,在法学中是有争议的。比如,现在有一个到哈佛留学的名额,为了挑选一个学生,必须设定标准,这些标准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才能达到我们所说的公平;按照什么标准来选择学生呢?如果首先考虑学习成绩,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一个人学习成绩好也许是因为他不关心班级事务、缺乏团队精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所以,这个标准不一定公平;那么,我们是否要把德因素考虑进去?但是,道德本身是很难量化的,即使能够量化,还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比如我们是否应该把这个机遇给一个家庭困难的学生?或者,给一个很难有机会.出国的学生?总之,会有各种各样的标准会冒出来,你无法确定哪一种标准是
最公平的;也许,我们可以把这些标准都统一起来,找一个既考虑学习成绩、又考虑道德标
准、也考虑贫困程度的标准?但你会发现我们仍然绕不开刚才的困惑,因为你还得确定这三个因素在新标准中所占的权重。因此,“实质正义”是很难追求的。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就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提出来了,有人认为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或者是所谓的“合法正义”。
汪丁丁:中国的现实是,我们没有一个给定的“正义程序”和“正义形式”,甚至没有“正义的法律”。在新的社会里,旧的体制都缺乏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规范的研究,例如罗尓斯的研究来让我们借鉴,然后找到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例如全体一致的投票等等,其实这就是公共选择,包括刚才来梵说的,都是我们新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问题。总之,正义与效率的冲突,似乎是“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核心议题。解决这一议题的正确思路,在我看来,应当是公共选择理论,而不应当是波斯纳的“法的经济学分析”。
林来梵: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中国的问题特别复杂。作为中国人,在海外兜了一圈以后又回到祖国的怀抱,发现中国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比如说,中国法律迄今为止最缺少的是“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学界也有人提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合法正义”。所谓“合法正义”就是符合法律的就是正义,而不管法律是谁制定的,怎么制定出来的。我个人感觉,中国目前同时还面临“实质正义”的困惑。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但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社会里,必然会不断提出“实质正义”的问题。除了符合“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外,我们不得不要求“实质正义”。对我们来说,近代的课题还没有完成,现代的课题就扑面而来,后现代的问题也不断涌现。我们法学家首当其冲,在前面挡着;后面必须有你们经济学家作后盾啊!
叶航:但我们只是看到或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少数人,对大部分主流经济学家来说,他们不愿意谈论道德和正义,因为他们不认为这是经济学家要谈论的问题。
林来梵:所以,我认为这是很可悲的。回到开场时对财产权的讨论,为什么我刚才断言片面追求效率的时代已经终结了?就我们最近的这次修宪来看,总共修订了十四个条款,有关人权的就有八条,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到宪法第十条中。对土地的征收问题也作了修改,这条和私有财产权在内涵上有一定的重叠,但不是完全的重复,有待于法解释学去梳理它。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又写上一个条款,就是要界定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姑且可以这样说,财产权的保障是保护富裕阶层或新富阶层的利益,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穷人或贫困阶层的利益,这两者并立存在于同一宪法文本中,关系是很微妙的。就财产权保护条款而言,它的规定也是很微妙的。有人说它基本采纳了我在1999年提出的“三层规范结构”说。首先宣布一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第一层规范。我们常用的说法是“不可侵犯”,“不受侵犯”是我提出来的,经济学界好像有人提“神圣不可侵犯”?(汪丁丁:但也有好多人表示反对。)财产权“神圣性”和“纯粹性”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在现代,我们一般都会认识到财产权也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一面,所以它不是神圣的,是可以被制约的。第二层规范,是说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私有财产权,也就是什么叫财产权,应该保护哪些财产权,要由法律来界定它的边界和内容。而第三层规范,就是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和征收并给予补偿。
琦君的生平简介
琦君(1918~2006),原名潘希真,出生于浙江永嘉。其父为官多年,喜欢收藏古籍、碑帖、字画,家中藏书丰富。由于家庭熏陶,她自幼酷爱文学,六岁时,父亲便为她请家庭教师讲授古典文学。
在杭州弘道女子中学读书时,又阅读了大量现代文学和外国文学作品,并开始文学创作。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被保送之江大学中国文学系,成为词坛巨擘夏承焘的得意门生。琦君随夏先生研读古籍,咏诗填词,深受其学识、人格的影响,并在词学方面有了精深的造诣。
大学毕业时,正值抗战爆发,她辗转于上海、永嘉等地,饱经忧患,深感国破家毁之痛。1949年到台湾,历任高检处纪录股长和司法行政部编审科长等职,1969年自司法部退休,任教于中央大学和中兴大学中文系,教授新旧文学。
扩展资料
代表作品:有散文集、小说集及儿童文学作品30余种,包括《烟愁》《红纱灯》(获中山文艺创作奖)《三更有梦书当枕》《髻》《桂花雨》《细雨灯花落》《读书与生活》《千里怀人月在峰》《与我同车》《留予他年说梦痕》《琦君寄小读者》《琴心》《菁姐》《七月的哀伤》以及《琦君自选集》等等。她也是著名电视剧《橘子红了》的原作者之一。
琦君名列台湾十大女作家之首。三十多年来她笔耕不辍,出版散文、小说、儿童文学、词研究等近三十本,有些散文被选入中学课本,作品被译为英、日、朝鲜文,深受海内外读者欢迎,被誉为“台湾文坛上闪亮的恒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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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清初四川三大博学名士
巴蜀春秋之六九
文 和运超
明末清初的四川战火硝烟弥漫,清军入川反复折腾二三十年,巴蜀之地的人口或流失或消亡,四川籍人才在从明初到明末大都离开家乡,如明初的蹇义来自巴县,是从洪武到永乐的重臣;中期有余子俊、杨廷和、席书、赵贞吉、杨慎等全是知名才俊;后期穆宗、神宗年间的陈以勤、陈于陛创造了父子皆为宰辅的佳话,还有熊文灿、吕大器等在明末局势下的辗转挽救。
清初的遂宁吕潜、新都费密、达县唐甄三人后来被称 “蜀中三杰”,身处明清交替,他们更显出无奈漂泊的际遇。只不过除了一般文人的诗文才华外,他们均各有其他特点,唐甄在思想哲学上独树一帜,吕潜在书画上称雄一时,而费密在史学、医学、教育等领域堪称广博精湛,只是由于当时名声传播还不广,以至于今天的人们也所知不多。
一、叛逆者:达县唐甄
唐甄原名大陶,后来更名甄,四川达县(今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人,为明初太子朱标、燕王朱棣之师傅唐瑜的第十一代孙。
唐瑜的原籍是山西平阳,祖父唐胜宗是追随朱元璋的功臣,封延安侯。唐瑜为洪武十二年(1379)进士,入翰林院,两年后授东宫教谕,教太子朱标读书,四子燕王朱棣也一同受教。朱棣起兵打败侄儿建文以后,永乐三年(1405)封赏唐瑜为开国儒臣,命可择子孙出仕。永乐十二年(1414),唐瑜游学入蜀,在达县东邑河兰木沟相中一片适合安居之地(今宣汉县鲲池官池坝),自此为蜀中达县唐氏之祖(唐瑜本为唐胜宗之子唐祥泰长子,另有弟弟唐瓒、唐瑞,唐氏其他后人大多移居浙江金华府兰溪县)。唐瑜夫人熊氏为一品诰命夫人,生二子唐鲲、唐鲤。
唐甄生于明崇祯三年(1630),卒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生平不少事迹颇为隐晦,以至于《四库总目》将”唐大陶”与唐甄误为二人。
唐甄八岁时,父亲唐阶泰考中进士,上任吴江县令,他跟随父亲到了江南。先后在江苏、江西、北京、南京等地待过。唐甄十四五岁就显露诗文才华,文集中《散病》、《独饮》、《春游》诸诗都是少年时期作品。
顺治二年南京城破,父子避难浙江绍兴。到顺治十四年(1657),二十八岁的唐甄回四川阆中考中举人。第二年赴北京参加进士考试失利,跟着又参加吏部考试。直到康熙十年(1671),已四十出头的唐甄出任山西省潞安府长子县知县。
当时的唐甄还很想在圣君在位之时一展胸中抱负,看见地方民不聊生,他发动百姓栽桑养蚕。“以身率之,日省于乡,三旬而树桑八十万本,民业利焉。”他看见当地官吏惯用酷刑欺压百姓,纷乱不断,便整顿吏治,废除酷刑。“夹棍非刑,废置不用。民化其德,狱讼衰息。”深得百姓好评。
正当唐甄大刀阔斧实施自己的理想与才干时,却忽然被免职(据说是当地逃犯的事情被牵连),一共只当了十个月县令。之后唐甄为谋生计而四处经商,最后赔本流寓江南,靠讲学卖文勉强维持生活,前后二十多年。
唐甄晚年越发穷困潦倒,“萧然四壁,炊烟尝绝。日采废圃中枸杞叶为饭。衣服典,尽败絮蓝缕”,生活极度落魄的唐甄,反而坚持“陶陶焉振笔著书不辍”。哪怕是一个穷困书生,“岂可求诸外而忘其内,顾其小而遗其大哉!”
在明末清初那个思想空前活跃的时期,历来都称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大有先锋色彩的大学问家,其实不少地方曾把唐甄列入第四位。只不过,唐甄流传著作远不如前三位,但思想力度却一点不逊色。如称:“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而尽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之贼乎?”(见《潜书·室语》)还认为,“匹夫无故而杀人,以其一身抵一人之死,斯足矣;有天下者无故而杀人,虽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杀一人之罪。”他觉得即使以极刑去处死暴君昏主,也难以抵其屠戮祸害天下人之罪。
在那个时候,敢把皇帝君主称作掠夺天下人财富的最大盗贼,还是杀害天下人生命的罪恶凶手。语言如此血性直爽,唐甄的反思力度之大称得上绝无仅有。
唐甄在论著中有如此大胆的文风,过去有不少人都怀疑是否因为作者人生仕途太过失意,家庭经济非常败落,这才发泄情绪。事实上,唐甄在极度挫折艰苦的境遇下,以最大努力完成著述,他的品行节操已经证明其为人。他多次在文中表示不怕“触时忌”,也不管别人“诋湮”。现代有不少学者已经认同,《潜书》表现出积极进步的人生观和历史观,与其他三大思想家是一致的。
另外,唐甄对传统儒学的反思认识,原本也发扬了明代中后期强烈的叛逆色彩,他倾向王守仁提出的“知行合一”理念。但根本来说,唐甄最推崇孟子的思想,“甄虽不敏,愿学孟子焉。”(见《潜书·潜存》)他认为,自孟子以后,最能领悟圣人之学的人当推陆九渊、王守仁二人。
今天传世的《潜书》(1705)是唐甄唯一的著作,起初名叫 《衡书》,初刻只有13篇,署名唐大陶。后来逐渐增加到97篇,改名《潜书》,署名唐甄。在《潜存》篇中,唐甄概括了撰述此书“历三十年,累而存之,分为上下篇。”该书刊刻时间是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唐甄的女婿王闻远发行。
顾炎武的著名弟子潘耒为该书写序,称“论学术则尊孟宗王,贵心得,贱口耳,痛排俗学之陋;论治道则崇俭尚朴,损势抑威,省大吏,汰冗官,欲君民相亲如一家,乃可为治。”(《潜书·潘序》)所以,《潜书》实际是一本阐发作者一生方方面面,带有政论色彩的著作,与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非常相似。
譬如论述教育思想,因为明清都推崇程朱理学和流行八股时文,唐甄尖锐批评宋明理学教育流弊,注重教授一些实用领域,有开创实学教育风气的作用。不过,其他如伦理道德,甚至家庭教育方面,由于明末以来的社会风气的奢靡享乐,唐甄希望进行纠正,有一些恢复禁欲主义、男尊女卑等倾向,刻意贬低文人情操的坚守,多少流露出悲观失望。
在商业经济方面,唐甄有过亲身经历,他深刻体会清军入主中原,为了显示尊崇理学思想,开始扼杀工商业资本。唐甄认为官府应允许自由经营,“自然之利”不该是皇帝私人的产业,而是天下共享。包括改革货币也是唐甄最有特点的想法之一,从元明以来,民间以白银作为货币,限制了财物的交换,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夫财之害在聚。银者,易聚之物也。”“救今之民,当废银而用钱”。唐甄希望恢复推行用铜钱取代白银,商品交换才能更好地得以进行,并可消除白银易聚之弊,发挥货币的流通作用。当然客观上讲,铜币因产量和钱币重量,历代混杂不一,往往搅乱市场,最终元明才习惯以银两计酬,民间也流行开来,其实明清的民间并没有失去铜币的使用空间。
在关注基层民生方面,由于唐甄落魄的经历,认识到普通老百姓的作用。“立国之道,唯在于富,富在编民,不在府库。”他主张的富民政策,让人眼前一亮。认为只有民众丰衣足食,国家才能兴旺;如果民众贫穷困苦,必将导致灾祸。最核心的观点是,立国之富不在国库财富充盈,而在民众生活富裕,可说是超越时代的认识。“古之贤君,举贤以图治,论功以举贤,养民以论功,足食以养民。官有百职,职有百务,要归于养民。”他提出官府官员的一切作为,都应该是从保障老百姓的物质利益出发,一切围绕富民:“财者,国之宝也,民之命也,宝不可窃,命不可攘。” 确实是千古不易之经典论述。
唐甄是一个普通文人,但身处明末清初这一战事频繁的时期,对军事领域也有一定认识。对于战争的胜负,主张发挥人的力量,避免以谈论鬼神来代替谈论人事之兵,胜负取决于主观指挥正确与否,而主观能动性是建立在客观规律之上的。《潜书》将明末清初很有代表性的李自成、张献忠和吴三桂的故事作为主要论述对象,像分析吴三桂“身为王者,其军多宿将战卒,蓄积数十年,金钱之富,甲兵之多,等于京师”,为何一朝覆灭?“不好计策,不下谋士,恃其强围之势,适以这其灭亡也。”就是说吴三桂忽略了攻守之计。
总的来说,相较于同时代的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等大家,唐甄的著作论述面非常广泛,思想认识出发点大家都有汲取经验,反思历史的共同初衷,但唐甄也有很多独到性,和其他三位一样,都应该值得后人珍视。
二、诗书画三绝:遂宁吕潜
吕潜一般被视为明末清初著名的书画家,和唐甄一样,出身名人之后。吕潜的父亲就是永历兵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吕大器,他们来自四川潼川州遂宁县北坝(今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
前面提及,吕大器是明代末年最优秀的四川籍人物,能文能武。崇祯十年(1637),他就捐出家业招募乡勇抵挡张献忠的大西军,受崇祯帝表扬,提升兵部右侍郎,崇祯十五年(1642)升总督保定、山东、河北军务。
本来吕大器并不想专门从事军职,当时闯军已开始横扫中原,他迫于无奈前往,虽以防守为主,所幸没有什么败绩,已经非常难得。就在吕大器前往河北这一年,儿子吕潜考中崇祯十六年癸未科进士,授太常博士。这是明朝最后一次科举,同榜状元为江苏常州武进人杨廷鉴,清军进入北京时,杨廷鉴徒步逃回家乡,多次以疾病拒绝洪承畴、顺治的邀请,也以书画为乐,六十出头病故。
崇祯吊死煤山的时候,吕大器奔南京,力主延续社稷,他与钱谦益、雷縯祚(崇祯时曾为刑部主事,弹劾过不少人。福王朱由崧登位后,马士英非常忌惮,找事牵连雷縯祚下狱,逼其自尽)等都倾向潞王朱常淓继位,但马士英、刘泽清带兵拥福王朱由崧来南京,胁迫众人支持,一举解除了吕大器职务。
吕大器对时局忧心感慨,让吕潜侍奉家人女眷侨居浙江湖州府吴兴县,后迁住扬州府泰州海陵。朱由崧仅一年就被钱谦益等推出投降,由海盗郑家拥立的隆武朱聿键虽然为人颇为振作,但举动受人牵制,郑成功又以水军为主,不善于攻城略地,导致隆武也很快失败。
吕大器再奔端州(今广东肇庆市)与瞿式耜等扶持桂王朱由榔登位(1646),建元永历。元年正月,原督师王应熊(四川巴县人,今属于重庆市,穷苦人家出身,也很有才学,个性强悍。崇祯时为了保官位,与周延儒、温体仁为一伙。弘光时任兵部尚书兼总督川黔湖广军务,主要对付大西军)在贵州身故,吕大器护送父母到达贵州乌罗衙署附近水月庵(乌罗今属于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的乌罗镇)。当时张献忠已死,大西军退到遵义,准备进入云南。
吕大器身在贵州了解到各方情报,向朱由榔上书建议整肃四川的明军残余迅速收复川黔,吕大器接替王应熊出任督师,得到四川境内李占春、杨展等明军将领拥戴,包括一代巾帼女将秦良玉所在忠州、石柱等土司军协助,拆穿假冒宗室藩王朱容藩,收复云阳,进驻都匀。当时大西军已借黔国公沐天波遭难的名义进入云南,而吕大器于永历四年(1650)病故,年六十五。
吕潜与父亲吕大器长期分隔两地,大西军后来以明军身份在川滇黔三省与清军对抗十五六年,康熙继位以后才基本恢复平静。吕大器在贵州身故时,吕潜侍奉母亲在江浙奔走。他刻意模仿唐代山水诗人王维的气质,不仅诗书画杰出,还颇有隐士风采,这与他是吕大器之子有关,无法接受清朝占据江山的事实,终身甘于平淡。
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冬,其母身故,吕潜才扶母柩回四川,同时顺便迁父柩返故乡遂宁,此时距离他当年离开家乡已经四十多年。自此吕潜就闲居家乡,坚持自己种地,将居所名“课耕楼”,闲暇时和一些友人诗文唱和,徜徉巴蜀山水,一直过着清贫的生活。
在诗文方面,吕潜交游甚广。像龚贤、费密、唐甄等是他最好的几个文友,酬唱甚多,传为盛事,毕竟他生平很长时间在各地游走。他的诗词虽然充满闲适和隐逸的情趣,但内在显然是很不平静的心境,不乏对明朝覆灭的惆怅、哀叹之情。
在书法方面,吕潜博采王羲之、颜真卿、欧阳询、赵孟頫历代名家之长,揉为一体,形成个人风格。专业人士普遍评价他用笔娴熟,不掺虚笔,以墨韵、意境、分行布白取胜,结字秀逸遒劲,别具特点。尤其有特色的是吕潜墨法以淡墨为多,易得流畅之势,易传使转之情,易臻淡雅之境,也是他的巧处。吕书多率意作,内容往往就是自己的诗词,也是他思想感情的真实流露。
在绘画方面,吕潜以大量的山水画享誉江南,在当时就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享有 “天下二半”之誉(一半,指吕潜;另一半,指龚贤,“金陵八家”之首)。
龚贤也是吕潜的书画好友,祖籍昆山,后迁居南京,生于万历中,比吕潜稍微年长。两人不仅几乎齐名,甚至书画风格也非常近似。两人传世画作多数都不具年号,显然这是明末文人故意为之的遗民心理,导致很多作品无从考证创作年份。龚贤有纪年的最早作品为清顺治十三年(1656),早于吕潜的作品十多年,,从画的创作年限及数量来看,吕潜应该学习龚贤比较明显。龚贤是一位傲气十足才情横溢的诗人兼画家,也只有具备如此性格,才可能使他在绘画上独树一帜,开金陵画派的先河。而吕潜在江南时,与龚贤的交情一直不错,两人在书画上互相切磋,形成非常接近的气质。
吕潜强调绘画的抒情性,写景与抒情相结合,情景交融,诗情画意相得益彰。他虽然在生计困难之时有过贩卖字画的经历,但从内心志趣而言,又不肯轻易售卖比较满意的作品。关于吕潜的绘画,清代张庚《国朝画征录》称吕潜“用笔放纵而不越矩矱,神气清朗可赏。”现代著名书画大家黄宾虹对吕潜也有极高评价:“先生文章气节,彪炳宇宙,顾不独以诗画名,而得其寸缣零楮者,已不啻璜璧,毅崛先生其善藏之。”
三、博学鸿儒:新都费密
费密字此度,号燕峰,四川新繁县人(今属于成都市新都区)。他的父亲叫费经虞,也是一个学问深厚的经学家。费密的学问很大程度得自父亲在少年时打下坚实基础,胡适曾率先揭示费经虞、费密二人在明末清初破除宋代理学的巨大贡献,在1921年先后写了《记费密的学说——读费氏遗书》、《费经虞与费密——清学的两个先驱者》两篇文章,对费密的思想、地位、作用评价很高。
新都费氏原本也算四川的一个书香世家,费密的祖父费嘉诰是明代万历年间贡生,据说做过大竹县训导(今属于达州市),父亲费经虞为崇祯时期举人,曾为云南昆明知县。其伯父也是蜀地的有名文人,一门四世有六位名人。后来新都东湖有“四费祠”(四费指四代人)专门纪念。
费密从六岁读书,就深得长辈的赞赏。二十岁时,张献忠的大西军进入成都。费密去昆明探望父亲,顺便避难,结果途中被盗匪掳劫,幸为父亲联络镇守嘉定(今属于乐山市)的明将杨展一起将费密营救,杨展欣赏费密的才学,留下任用。不久,杨展被投降大西军的属下所杀,费密也被俘。
大西军南下云南后,费密回到故乡新繁,祖传房屋已成灰烬,于是,他离开家乡到陕西汉中沔县定居,谢绝当地清军总兵官重金聘用,专心研究医学。
费密当时住在寺庙内,还学起了禅修。史料称“已乃究心《内经》、《伤寒论》、《金匮》诸书,为《长沙发挥》。后闻二程见人静坐,便以为善学;丙申(1656),与通醉(僧名)论禅,四入静明寺(明代西南著名禅宗寺庙,位于汉中府),杂僧徒静坐。坐六七日,心不能定;自厉曰:‘百日之坐尚不能定,况其大者乎?’誓不出门,半月余乃定。……一夕,闻城壕鸭声,与身隔一层,如在布袋;良久,忽通,鸭声与水流入身中,甚快。乃叹曰:‘静坐,二氏之旨,吾儒实学当不在是。’自是益有志古学矣。” 经过一段时间修行,他发现静坐是佛、道的观念,对儒家而言,并不是个好办法。
数年后,费密携家到江苏扬州,视野大大拓展,海内名流钱谦益、屈大均、万斯同、朱彝尊、孔尚任等都与他交往密切。王章涛在《史话》一书中写到:“顺治十四年,三十三岁的费密侍奉父母离开沔县,南下扬州,投奔母亲的伯父杨云鹤,于次年结束流亡生涯,始居扬州,虽籍新繁,在以后四十多年的岁月里,潜心研究学术于斯地,子承孙传,世代繁衍,已是地道的扬州人。”费密离开陕西前往江南一是投奔亲戚,避免继续寄居寺庙;二是通过静坐修行,已经对儒释道三家学问有了新的认识,他要回归儒学。
从此,费密一直在江南生活,直到在此去世,再也没有返回巴蜀家乡。
不过,费密为了交流学识,还是去过其他地方。如康熙十二年(1673),他徒步千里到河南卫辉苏门山问学于儒学名士孙奇逢。那时孙奇逢已八十九岁高龄。孙奇逢是与黄宗羲等齐名的遗民学者(天启年间著名的左光斗、杨涟案牵连黄尊素,三十出头的孙奇逢与鹿正、鹿善继父子曾大力营救,黄尊素是黄宗羲父亲),坚决不接受清朝的邀请出仕。
费密在孙奇逢那里住了一个多月,等他返回扬州时,孙奇逢给他写了四个大字“吾道其南”,《新繁县志》中有记载:“服阕(1673),以父遗命,往事孙征君奇逢。一日,与论朱、陆异同,进言汉、唐诸儒有功后世,不可泯没。征君大以为然。又与考历代礼制之变。逾月,辞归;征君题‘吾道其南’四字为赠。”次年春,他又到浙江与重要思想家吕留良切磋学问。
费密一生崇尚汉儒正宗,力倡实学,反对宋明理学空虚疏狂的积习,对理学的“道统论”进行严厉的批判。儒家道统由唐代韩愈首创,宋代理学家延续这种说法,如朱熹在《中庸章句序》中描述:“若成汤、文、武之为君,皋陶、伊、傅、周、召之为臣,既皆以此而接夫道统之传。若吾夫子,则虽不得其位,而所以继往圣,开来学,其功反有贤于尧舜者。然当是时,见而知之者,惟颜氏、曾氏之传得其宗,及曾氏之再传,而复得夫子之孙子思。……自是而又再传以孟氏,为能推明是书,以承先圣之统,及其没而遂失其传焉。……”
费密指出道统根本不成立:“道统之说,孔子未言也。……不特孔子未言,七十子亦未言,七十子门人亦未言,百余岁后,孟轲荀卿诸儒亦未言也,汉儒……亦何尝有道统之说哉?魏晋而后,清谈言道,去实就虚,……流传至南宁,遂私立道统。自道统之说行,于是羲农以来尧舜禹汤文武,裁成天地,周万物而济天下之道,忽焉不属之君上而属之儒生,致使后之论道者,草野重于朝廷,空言高于实事,世不以帝王系道统者,五六百年矣。”(见《弘道书》)
费密进一步指出,朱熹之所以要宣扬道统概念,目的是为了跟陆九渊进行门户之争:“南渡后,朱熹与陆九渊争胜门户,熹传洛学乃倡立道统,自以为曾氏独得其宗,而子思,而孟轲,而程颢程颐接之,盖杨时事二程而友罗从彦、李侗,熹所从出也。”胡适就在他的文章中认为:费氏的伟大,在于从历史上寻找证据,指出宋明儒学说的致命缺陷,另一方面,费氏也认为宋明儒理学虽然在思想上有富于创造的成份,有前人所不曾道过的内容,但他们将自己对儒学的理解说成是古经要义、孔孟真谛,却是要不得的。费氏一方面提倡实事实功,开颜李学派的先声,一方面又尊崇汉儒,提倡古注疏的研究,开清二百余年汉学风气之先,这成了清初实学转向汉学(乾嘉考据学)的兴盛之源。
费密除了儒学功底深厚,诗文方面也很有建树。在清朝初年诗文名家辈出的时代,费密也享有一席之地,尤其四川籍诗人一般都以他为代表。时人评价:“以深厚为本,和平为调,以善寄托为妙,常戒雕巧快心之语”。不过可惜费密的诗现存仅55首。像《朝天峡》一诗深受康熙年间著名诗人王士祯的赞赏,称其中“大江流汉水,孤艇接残春”两句为“十字堪千古”。
在儒学诗文之外,费密的史学也有一定建树,所遗《荒书》1卷,是清代四川纪实史学的代表作之一。全书两万字,采用编年体记述崇祯三年(1630年)到康熙三年(1664年),尤其重点记录张献忠大西军在川蜀的活动。内容大多系作者亲身经历,耳闻目睹。叙事详明、文笔简洁流畅,不失大家风范。很多宝贵的原始资料,全赖此书保存下来。
另外费密对医学等也有专门研究,他的著作原本非常多,据说共三十多种近四百卷。后代学者称:“蜀中著述之富,自杨升庵后,未有如密者。”只可惜费密一生颠沛流离,大多在辗转迁徙中亡佚,流传至今的仅有《弘道书》3卷、《荒书》1卷和诗歌集《燕峰诗钞》1卷。
除费密本人是清初重要学者和文人外,他的两个儿子费锡琮、费锡璜都以诗文著名于世,锡琮有诗集《白鹤楼稿》,锡璜有《掣鲸堂诗集》和《贯道堂文集》。 尤其费密次子费锡璜豪放不羁,一生布衣,自伤怀才不遇,尝登之罘,投其诗于海中,痛哭而返。善长乐府诗,其诗古体直接汉魏,近体追踪盛唐,造诣不亚于费密。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校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数十年来为中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界乃至商界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中坚作用。 何鹏 在我国首开系统研究外国刑法之先河,是新中国最早以以比较刑法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经济法学科创始人之一(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张文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博导;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吉大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导;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吉大本硕博)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副部长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宪法行政法学博士,博导;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吉大本硕,与上交大原副校长郑成良为同班同学)
注:张、郑、徐三人被誉为“吉大法学三剑客”(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院长语),硕士同出王子琳教授师门。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导,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
杨泉明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列入中央管理,副部长级)
石少侠 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院长(吉大本硕)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硕士)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大本硕)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吉大本科)
张 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大本科)
吴振兴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博)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导,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吉大硕士)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科)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吉大硕士)
莫世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任院长(吉大本科)
许 清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信春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副部长级)(吉大本硕,并且为新中国第一个女法学硕士),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霍存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钱弘道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比较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孙世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际法室主任(吉大本硕)
王刚义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冰人、CCTV体坛风云人物(硕博)
杜青林 中央统战部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海南省和四川省的省委书记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本)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本硕博)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戴玉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二级大检察官(本)
张 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本)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硕)
胡可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
梁国庆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本)
赵登举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
谢安山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本)
郝赤勇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政治部主任(本)
白景富 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正部级)(本)
李 熙 中纪委委员,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本)
何晔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本)
桂敏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本)
汪永清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本)
王晓晖 中宣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本硕)
孟祥锋 国家保密局局长(本博)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正部级),曾任司法部副部长(本)
陈 杰 全国台联副会长
李忠信 公安部文联副主席,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本)
童兆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孙万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陈凤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起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
敬大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
周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本)
王记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吕岩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导
韩 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吴兰 中共辽源市委委员、常委、书记(本硕博)
滕刚 中共孝感市委副书记、市长(博)
程龙 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本硕博)
法进衍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长
张建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布小林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王国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向武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鹤松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黔生 贵州黔西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胡成全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何访拔 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庆祥 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中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庚香 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言静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秘书长、省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硕) 杨广生 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沈春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2008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事务评为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被公认为是中国top3的律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
赵大华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主任 (本硕)
岳 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任主任 (本硕博)
李贵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 (本硕博)
王英哲 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陈瑛明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修涞贵 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
作家琦君的经历是什么?
琦君生于1917,2006去世,原名潘希真,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
经历:
琦君于1917年7月24日生于浙江永嘉县瞿溪乡一个旧式家庭里,既是官家小姐,又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爱之深教亦严,父亲潘国纲(潘鉴宗)虽出身农野,久历戎行,身为师长,却酷爱中国古典文学,盼她成为才女,就请一位姓叶的家庭教师教她。
于是:五岁,认方块字;六岁,学描红;七岁,读诗经、唐诗、习字;八岁,读女诫,孟子;九岁,读论语、唐宋古文、左传,学做古文;十岁,她就过目能诵,挥笔成文了。
十二岁,随父母迁居杭州,入弘道女中。由于古典文学根基好,加之父亲的书房里有许多古今名著,如《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她常偷读。暑假中,饱看新文学作品,外国小说则偏爱《简爱》《约翰克利斯多夫》《小妇人》等等。
她从古典文学、新文学及外国文学佳作中吸其精华,因此作文比赛,常得第一,被同学们封为“国文大将”。
高一那年,她在《浙江青年》杂志上发表了处女作《我的好朋友——小黄狗》,自此,她立志当文学家。高中毕业时,她以优秀的成绩直接升入之江大学,成为我国“一代词宗”夏承焘的得意女弟子,琦君因此诗词造诣极高,其中又以同更获赞赏。
大学毕业后曾在上海汇文女中及故乡永嘉县中教书。
1949年去台湾,服务于司法界,任台湾当局高检处记录股长及台当局司法行政部编审科长等职,同时在大学任教,并挤出时间写作。
1964年获台湾文艺协会散文奖。
1966年代表台湾妇女写作协会访问韩国。
1970年《红纱灯》散文集获中山学术基金会散文创作奖。
1972年应美国官方邀请访问夏威夷及美国本土参观各大学,与教授作家们交换教学、写作意见。
1969年在台湾当局“司法部”志愿退休后,在台湾的“中央大学”及中兴大学中国文学系任教,专心教课与写作。后其夫李唐基赴美任职,她也随任作“闲妻”而又闲不住,仍常给报刊写稿。
1985年《琦君寄小读者》获“台湾新闻局”金鼎奖。
1986年《此处有仙桃》散文集获台湾第十一届国家文艺奖。
1986年10月12日出席了在纽约举行的有大陆、台湾两地作家参加的第四十八届国际笔会学术活动。在台湾作一个畅销作家并不难,但从事真正的纯文学创作而作品畅销的作家却极少,琦君就是这极少数作家中的一位。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2013年台湾对三十年来图书出版情况作了一次调查,统计结果,作品最畅销的男女作家是琦君和林清玄。
琦君名列台湾十大女作家之首。三十多年来她笔耕不辍,出版散文、小说、儿童文学、词研究等近三十本,有些散文被选入中学课本,作品被译为英、日、朝鲜文,深受海内外读者欢迎,被誉为“台湾文坛上闪亮的恒星”。
扩展资料:
代表作品:
有散文集、小说集及儿童文学作品30余种,包括《烟愁》、《红纱灯》、《三更有梦书当枕》、《髻》、《细雨灯花落》、《读书与生活》、《千里怀人月在峰》、《与我同车》、《留予他年说梦痕》、《琦君寄小读者》、《琴心》、《菁姐》、《七月的哀伤》以及《琦君自选集》等等。
小说《橘子红了》曾被台湾的公共电视台改拍为电视剧,散文《春酒》入选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语文》第19课。《桂花雨》入选人教版五年级上册《语文》第7课
散文大家:
琦君以撰写散文开始她的创作生涯。而她作为散文大家。她的名字总是与台湾散文连在一起。从她的第一本散文小说合集《琴心》算起,先后出版的《烟愁》、《琦君小品》、《红纱灯》、《三更有梦书当枕》、《桂花雨》、《细雨灯花落》。
《读书与生活》、《千里怀人月在峰》、《与我同车》、《留予他年说梦痕》、《水是故乡甜》、《母心似天空》、《此处有仙桃》、《灯景旧情怀》、《玻璃笔》、《琦君说童年》、《琦君寄小读者》、《青灯有味似儿时》、《琦君自选集》、《母心·佛心》等二十多本。
琦君在自己写的大量散文中,尽情地抒发十分真挚热烈的感情,这里有对故乡山水和童年生活诗一样的回忆,有对父母师长挚友深沉的怀念。
有对在台湾生活的叙写,又有对异国旅游的观感,此外是读书心得,创作杂谈,以及专给小读者写的小散文,但写的最好最多的,是怀乡思亲的散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琦君